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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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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罗马尼亚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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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评论(2条)
cai***(三星用户)

整套继续收。

价格实惠,便宜又大碗,社科类经典。

2015-04-27 14:14:57
0 0
joh***(三星用户)

非常好的书,物美价廉

这套书非常不错,价格便宜,内容丰富,适合自己和家人阅读。

2014-12-17 08:11:56
0 0
图文详情
  • ISBN:978781109782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147
  • 出版时间:2007-09-01
  • 条形码:9787811097825 ; 978-7-81109-782-5

内容简介

《罗马尼亚刑法典》是一部动态的刑法典,其发展过程既体现了原社会主义制度完整的法治原则和理念,也体现了其政体从社会主义制度向共和制转变后的立法内容,但不容否认,某些具体法条中仍留有原制度上的痕迹;既体现了国家主权、独立、统一和不可分割的民族精神,也体现了确保与某些国际公约和欧盟规定与实践相协助的合作精神,即便是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制度时期,《罗马尼亚刑法典》的整体风格始终保持着典型的大陆法系刑法典模式。

目录

**部分 总则
 **编 刑法及其适用范围
  **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刑法的适用
   **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编 犯罪
  **章 通则
  第二章 行为正当性事由
  第三章 排除行为犯罪性事由
  第四章 未遂
  第五章 共犯
  第六章 法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数罪
 第三编 刑罚
  **章 对自然人适用的刑罚种类及一般限制
  第二章 适用于法人的刑罚种类和限制
  第三章 对自然人执行主刑的规则
   **节 监禁刑的执行
   第二节 终身监禁和重监禁的执行规则
   第三节 严格监禁和监禁的执行规则
   第四节 罚金的执行
   第五节 社区服务的执行规则
   第六节 假释
   第七节 军事监狱刑罚的执行
  第四章 补充刑和附加刑
   **节 补充刑
   第二节 附加刑
  第五章 对法人执行刑罚的规则
   **节 执行罚金的规则
   第二节 解散法人的执行规则
   第三节 暂停法人某项活动的执行
   第四节 法人解散与暂停法人某项活动的一般规定
   第五节 禁止参与公共利益分配的执行规则
   第六节 禁止法人获取特定资金的执行规则
   第七节 公告定罪判决的执行规则
  第六章 刑罚个别化
   **节 通则
   第二节 法定和裁定加重和减轻情节
   第三节 对自然人适用的有条件缓刑
   第四节 自然人的缓刑
   第五节 缓刑与社区服务
   第六节 自然人的免予处罚或暂缓执行
   第七节 刑罚计算
 第四编 未成年人
 第五编 保安处分
第二部分 分则
 **编 危害人身罪
 第二编 侵犯财产罪
 第三编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四编 恐怖主义罪
 第五编 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罪
 第六编 危害公共利益罪
 第七编 妨碍司法罪
 第八编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九编 危害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罪
 第十编 侵犯计算机数据和系统罪
 第十一编 危害经济、工业和贸易
 第十二编 危害国防罪
*后规定
展开全部

节选

**编 刑法及其适用范围
  **章 基本规定
  **条 刑法的目的
  本法保护罗马尼亚国家及其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护公民的人身及各项权利和自由、维护财产和法治,打击犯罪。
  第二条 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
  本法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适用的刑罚以及对实施此类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任何人不得因行为实施时本法未视为犯罪的行为而受到惩罚,同样,行为实施时未生效的刑罚、保安处分或教育处分也不得适用。
  第三条 重罪和轻罪
  本法规定的罪行依据严重程度的不同,分为重罪和轻罪。
  第二章 刑法的适用  
  **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条 刑法的效力
  刑法适用于本法生效期间实施的犯罪。
  第五条刑法不溯及既往和刑法的溯及力
  行为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的,不适用本法。
  旧法规定为犯罪而新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适用于本法。
  在此情况下,依据旧法判处的刑罚、采取的保安处分和教育处分以及由法院判决产生的有关此类行为的所有法律后果,因新法的颁行而废适用。*有利的刑法
  第六条 适用*有利的刑法  
  从实施犯罪行为到判决生效期间颁布的一部或多部刑事法
律,适用*有利的刑罚。
  被宣布为违宪的法律,以及议会通过修正案或增补案批准或不批准的其他规范性法律,如果在生效期间规定有更为轻缓的刑事条文,同样适用**款规定。
  第七条 适用*有利的刑法决定*终刑罚  
  终审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或罚金全部缴清前有刑罚较轻的法律生效,所处刑罚超过新法定刑上限的,要减至该上限。
  终身监禁或重监禁执行完毕前,颁布了规定有不同监禁刑期的新法,终身监禁或重监禁应改为新法中规定的*高刑期的监禁。
  ……

作者简介

王秀梅,女,1966年生,天津市人。法学博士,美国纽约大学访问学者(1995~1996年,2003年),国际刑事法院见习学者(2004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国际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副秘书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国际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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