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80056114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它
- 页数:798
- 出版时间:2008-01-01
- 条形码:9787800561146 ; 978-7-80056-114-6
本书特色
新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
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实务精答
新民事诉讼法案例评析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指南(上下)
节选
前言
2O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对施行
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
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
1991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该法的施行
对于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
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
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都起到了
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
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
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
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
的需要,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修改早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
的立法计划。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
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
并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以该议案为基础,吸收其他代表有关议案的意见,并考虑
专家的建议,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高人民法院、*高
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草案。2007年6月以来,十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进行了3次审议。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集中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
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
为解决当事人“申沂难”问题,修改决定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
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
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
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
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修改决定明确
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
请。此次修改还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将抗诉事由从现行
法律规定的4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5项情形,并明确规定接受抗诉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修改决定针对特殊情形适
当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而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
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
月内提出。这样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修改决定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的处罚增加了部分条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
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
定的其他措施。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是造成“执
行难”的原因之一。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
行措施。修改决定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
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
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执行机构。从实际工作考虑,*高人民法
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对执行工作予以指导和管
理。据此,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针
对实际工作中异地执行面临的困难,修改决定还规定:“发生法律效
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
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了解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我社约请*
高人民法院及有关院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专家、学者共同编
写了《新民事诉讼法理解解适用丛书》。
本套丛书以新民事诉讼法和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及其配套行政
法规、司法解释等为基础,依法律条文的顺序,全面反映新民事诉
讼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司法实践的适用情况,尤其关注配套司法解
释的相关内容。本套丛书以准确反映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司
法实践为基本要求,力求做到准确、全面、权威。
《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系本套丛书的一种,以新民事诉讼法
条文为主线,以民事诉讼法学的*新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现行有
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以条文意旨、条文释义的
形式逐章逐节逐条对民事沂讼法进行完整、系统的全新阐述。
我们相信,本套丛书的出版,对于广大读者学习和适用新民事
诉讼法,将会提供有益的帮助。
人民法院出版社
二OO八年一月
·3·
第八章调 解
第八十五条 (调解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
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调解的原则的规定。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一)法院调解的含义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已经受理
的民事案件,在主办人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用平等协
商的方法解决和结案的方式。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一是人民法院
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
二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
法院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作风。
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司法工
作中的民事审判,就已实施和推广了“调解为主”的方针。1982年
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在总结民事审判经验基础上,把“调
解为主”改为着重进行调解,定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本
法进一步把“着重调解”改为“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并
将其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院调解具有以下特征:
1.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依法主持劝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实质
上是一种审判活动,而这种审判活动在民事诉讼中便具有诉讼的性
质,转化为民事诉讼活动。
2.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为调解结案,
另一种为判决结案。而调解结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
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只有在调解
不成时,才使用判决方式结案。
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是法院对案件
审理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生效调解书、调解笔录与法院生效判决
书具有同等效力。调解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也
是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
3.体现了审判权和处分权的有机结合
法院调解一方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活动,另一方面,法
院调解又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活动,在此活动中,调解必须以当
事人自愿为前提,调解程序的开始、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
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同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和作出一定的
妥协和让步后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据处分原则,
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法院调解的过程又是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过程。人民法院是调解的主持者,但必须尊重
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4.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从审级来讲,法院调解既可以在**审程序中进行,也可以在
第二审程序中进行,还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进行。从诉讼阶段来讲,
法院调解可以在开庭前进行,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还可以在
法庭辩论终结后进行。但是,调解不是一切案件的必经程序。除离
婚案件非经调解不能径行判决外,当事人拒绝调解或根本无调解可
能的,不应强行调解。.
(二)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制度的区别
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
法院调解属于诉讼中的调解,具有诉讼的性质;人民调解、行
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诉讼的性质。
2.主体不同
法院调解的主体为人民法院,属于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调解
的主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行政调解的主
体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仲裁调解的主体为仲裁委员
会,此机构属于民间组织。
3.效力不同
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
具有等同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
具有法律拘束力,更没有强制执行性;仲裁调解达成的协议发生法
律效力后,如果需要强制执行,还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仲裁机
关并无强制执行权。
(三)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主协商,达
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以终结诉讼的
活动。
**,法院调解必须由第三者介入即人民法院主持进行;诉讼
中的和解则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没有
第三者的参加。
第二,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诉讼和解
达成的协议则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第三,法院调解仅适用于对案件审理的程序,而广义的诉讼上
和解既适用于审判程序,又可适用于执行程序。
在一定的条件下,诉讼上和解可以转化为法院调解。
作者简介
p> 唐德华,男,中国民法典专家起草小组成员,全
国政协委员,*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诉
讼法学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国家法官学
院、湖南大学、海南大学等兼职教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历任*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其间,曾任大连市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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