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 ISBN:978730308620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它
- 页数:327 页
- 出版时间:2008-03-01
- 条形码:9787303086207 ; 978-7-303-08620-7
目录
**节 税收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 税法概述
第三节 税法构成要素
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单元测试题(一)
第二章 增值税
**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税制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五节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消费税
**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税制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第五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第四章 营业税
**节 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税制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第五章 关税
**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关税税制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第五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
单元测试题(二)
第六章 资源税类
**节 资源税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第七章 财产税类
**节 房产税
第二节 契税
第三节 车船税
第八章 特定行为、目的税类
**节 印花税
第二节 车辆购置税
第三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四节 教育费附加
第五节 烟叶税
单元测试题(三)
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
**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章 个人所得税
**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特殊问题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单元测试题(四)
第十一章 税收征收管理与税收行政法制
**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单元测试题(五)
附录一 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规定
附录二 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节选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了很好地适应这一变化,
使《税法》教材能跟上税制改革的步伐,在2007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
际,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牵头,集合了十几位常年在税法教学和税收实务
一线工作、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同志,共同编写了本教材。
《税法》教材是21世纪高职高专财经、经管类专业系列规划和精编教材,
也可以作为会计等职业职称考试和成人教育适用和参考的教材。本教材按照
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针对高职高专和税法教学自身的特点,本着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了理论性、实用性、新颖性和可操作性的特
点,具体体现在:
**,目的性强。学生通过本教材的学习能够熟练掌握税收、税法方面
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税收缴纳过程中的各种业务
活动,了解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内容,同时本书还注重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
的培养。
第二,体系完整。既包括对税收知识、税法理论、具体税种的介绍,也
包括对税收征收与管理法规制度的介绍,使学生对税法理论和相关政策有一
个完整的认识。
第三,突出重点。对我国目前的主体税种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以税种
作为章节编写;对辅助性的税种作了概要性的介绍,以类别作为章节编写;
个别内容列入附录。
第四,注重实践。每一章的后面都附有练习题,并设计了五个单元的自
测题,包括名词解释、简答、讨论、业务计算、业务核算、选择、判断、综
合应用、技能测试等多种题型,强化学生动脑和动手的能力,增强学生对税
法知识的把握和业务的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内容新颖。本教材采用的税收法律依据是截至2007年12月底国
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新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内容上做到“*新”,并将
针对税制改革的进程,适时推出新的版本。
本书共十一章,由王振东、白洁担任主编,徐志培、李艳艳、凌程明担
任副主编,刘宝芝、李兴修担任主审;由主编、副主编共同负责商定编写大
纲与初稿组织、修订和统稿工作,王振东进行修改总撰,李兴修作了*后的
审查。具体分工如下:**章由徐志培执笔,第二章由李昌振执笔,第三章
由倪国锋执笔,第四章由白洁执笔,第五章由刁秀海执笔,第六章由赵海霞
执笔,第七章由刘淼执笔,第八章由凌程明执笔,第九章由王振东、熊志坚
执笔,第十章由李艳艳执笔,第十一章由高玉荣执笔,附录和测试题部分由
李兴修执笔。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姚贵平老师对本书的出版给予了精心指导和热情帮
助,不‘计辛劳;刘清欣、王海勇、安佰征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税局等
单位的领导和同志对本书的编写给予悉心指导并提供了*新资料,在此表示
衷心的感谢!
由于水平和经验有限,书中肯定有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编 者
2008年1月
第六章资源税类
学习目标
理解本章各税种的概念
掌握我国现行资源税制的构成,了解各税种开征
的目的和意义
掌握本章各种税的基本税制要素,如征税对象
纳税人、税率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各税种计税依据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节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
现行资源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
例》)。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
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动植物
资源、海洋资源、太阳能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
较窄,仅选择了把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
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资源税全部实行从量
定额办法征收。在我国,国家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资源税同
时具有收益税的性质。
资源税的征收,通过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水平,有利于
促进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可以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
节约使用,有效配置;有利于配合其他税种,发挥税收的整体功能,并为国
家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逐步扩大。
一、征税范围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矿
产品和盐,具体包括:
(一)原油
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
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
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
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这是指上述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
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氟石、
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黏土、高岭土石、耐火黏土、云母、大理
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
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
精矿,制造人工矿,再*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
矿石和铬矿石等。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钼矿石、镍矿石、
黄金矿石等。
(七)盐
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
盐是指卤水。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矿原矿,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备案。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
源税。
二、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
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暂行条例》还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资源税的扣缴义务
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规定资源
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是针对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为了加强管
理,避免漏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税目、税额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由于资源税具有调节资源级差的作用,因此,应税产品之间税额应体现出差
别,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些;条件差的,税额低些。资源税税目税额见
裹6一]。
表6-1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
┃ 税 目 ┃ 税 额 ┃
┣━━━━━━━━━━━━╋━━━━━━━━━━━┫
┃ 1.原油 ┃ 8~30元/吨 ┃
┣━━━━━━━━━━━━╋━━━━━━━━━━━┫
┃ 2.天然气 ┃ 2~15元/千立方米 ┃
┣━━━━━━━━━━━━╋━━━━━━━━━━━┫
┃ 3.煤炭 ┃ O.3~5元/吨 ┃
┣━━━━━━━━━━━━╋━━━━━━━━━━━┫
┃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O.5~20元/吨 ┃
┣━━━━━━━━━━━━╋━━━━━━━━━━━┫
┃ 5.黑色金属矿原矿 ┃ 2~30元/吨 ┃
┣━━━━━━━━━━━━╋━━━━━━━━━━━┫
┃ 6.有色金属矿原矿 ┃ O.4~30元/吨 ┃
┣━━━━━━━━━━━━╋━━━━━━━━━━━┫
┃ 7.盐 ┃ ┃
┃ 固体盐 ┃ 10~60元/吨 ┃
┃ 液体盐 ┃ 2~10元/吨 ┃
┗━━━━━━━━━━━━┻━━━━━━━━━━━┛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销
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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