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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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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801858757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69
  • 出版时间:2008-04-01
  • 条形码:9787801858757 ; 978-7-80185-875-7

节选

nbsp;   言

    官员腐败确实是一种令人痛恨的社会现象。但是在数千

  年的人类文明史中,官员腐败几乎从未绝迹,尽管时猖时

  隐,有起有伏。当然,腐败与反腐败是对立伴生的事物,有

  腐败,就会有反腐败。纵观古今,横瞰中外,有人在前赴后

  继地走上腐败的道路,有人在不屈不挠地进行着反腐败的斗

  争。当世人刚刚为扫除一时腐败之后的清明世界而欢呼雀跃

  的时候,腐败却又如死灰般复燃,如沉渣般泛起。腐败一反

  腐败一再腐败,这似乎成为了人类社会的一种怪圈现象。它

  确实让人烦恼,令人沮丧,但也促人反思,发人深省。

    笔者对于腐败问题的思考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

  基于在国内生活中的所见所闻以及在美国留学和香港访学的

  感受,我创作了一部以反腐败为主题的小说——《人生怪

  圈:神秘的古画》。在那部小说中,我借主人公之口并借一

  幅明朝古画的寓意阐述了“腐败乃人生怪圈”之主题。这

  些年来,我也写过一些反腐败的文章,包括自己谑称的

  “反.腐败六小理论”和反腐败的“怪梦”系列文章。然而,

  有一个问题一直在困扰我的心灵: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官员

  前赴后继地走上腐败的道路?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人们在选择行为路径和方式时,往

  往首先要考虑行为的成本和效益。特别是在选择带有一定风

  险的行为时,人们会认真地评估该行为的“风险成本”并

  与可能获得的效益进行比较。所谓“风险成本”,是指人们

  采取某种行为的危险程度和可能付出的代价。如果某种行为

  的风险成本很低,而可能得到的效益很高,那就会有很多人

 选择这种行为。由此可见,风险成本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行为路

径与方式。    .

    由于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所以它对于行为人来说

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或者说,贪污贿赂行为属于风险行为。根据上述“成

本一效益一行为选择”的原理,在一个社会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少与该种

行为的“风险成本”有密切关系。具体来说,“风险成本”与贪污贿赂犯罪率

成反比:“风险成本”越高,贪污贿赂犯罪率就越低;“风险成本”越低,贪

污贿赂犯罪率就越高。由此可见,提高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在我国社会中的

“风险成本”是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途径。    ,

    贪污贿赂犯罪的“风险成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贪污贿赂犯罪

的“风险成本”表现为贪污贿赂行为人被查到之后所受惩罚的严厉程度。如

果惩罚很轻,那么,即使贪污贿赂行为人被查办的概率很高,也不足以形成对

潜在贪污贿赂行为人的有效威慑。只有让被抓出来的贪污贿赂行为人受到较为

严重的刑罚,或者说付出较高的代价,那些潜在的贪污贿赂行为人才会选择其

他的行为路径和方式。另一方面,贪污贿赂犯罪的“风险成本”表现为某人

实施贪污贿赂行为之后被查办的可能性。毋庸讳言,目前在我国,贪污贿赂犯

罪人被查办的比例是很低的。如果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效率很低,或者

说,犯罪者被抓住并惩罚的概率很低,那么就会降低贪污贿赂犯罪的“风险

成本”,以至于越来越多的人走上这条犯罪道路。因此,我们必须提高检察机

关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效率,而提高效率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提高贪污贿

赂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特别是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运用侦查谋略

和侦查技巧的能力。

    吴克利先生长期在检察机关中从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积累了

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他坚持理论学习,喜欢思考问题,是一位学者型的实务

专家。数年前,他撰写了一部实用性极强的《审讯心理学》,出版后颇受侦查

人员的欢迎。这次,他撰写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又是一部面

向实务的专著。本书围绕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详细阐述了贪污贿赂犯罪侦

查谋略和侦查技巧的含义与作用,初查的谋略与技巧,适用强制措施的谋略与

技巧,使用各种侦查措施的谋略与技巧以及审讯的谋略与技巧等。本书不仅内

容丰富实用,而且语言生动有趣。我相信,本书一定会成为贪污贿赂犯罪侦查

人员的良师益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

    2008年初春写于北京世纪城痴醒斋


第三节  提取再生犯罪证据的技巧

    一、提取再生犯罪证据的重要意义

    再生犯罪证据是经过滋发、培养而出现的再生的能够证明犯罪的线索,即

  再生的犯罪线索,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为掩

  盖罪行,逃避惩罚所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能够证明案

  件真实情况的犯罪线索。这样的犯罪线索是派生出来的,也就是我们说的再生

  的犯罪线索。再生的犯罪线索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产生的缘

  由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的反侦查活动。再生的

  犯罪线索的来源,是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以掩盖犯罪行为目的进行反侦查活动

  而形成的。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所实施的反侦查活动,针对的是侦查

  机关可能启动或正在进行的侦查活动,也就是说再生的犯罪线索形成于案发

  后,在案发前或案发中不可能有再生的犯罪线索。由此,再生的犯罪线索对案

  件事实的证明便具有逆向性(或称反证性)和间接性,即要通过与原生证据

  的配合使用才能“复原”和“重现”既往的犯罪事实,从证明犯罪的情况来

  看,它具有逆向证明与推定的作用。

    在侦查活动中,12小时并不是都能达到理想的效果,甚至在12小时之内

  完全没有效果。有的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种种情况坚持抗过了

  12小时没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12小时讯问之后就要放人,这样不仅强

  化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更重要的是他们有了自由串供的空间,给侦查活

  动增加了难度。为了解决12小时之后的问题,转移12小时的控制空间,放弃

  对犯罪嫌疑人的12小时的人身自由的限制,给犯罪嫌疑人大量的自由活动的

  空间,使之自发的进行反侦查活动,从而产生再生的犯罪线索。针对这种情

  况,我们检察人员必须强化案件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案件动态,注意收集串

  供,转赃等再生证据,发现并返正律师介入后出现的翻供翻证及其他不正常

  情况。

    例如,检察机关接到群众的举报:某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利用职务之

  便收取开发商的贿赂40万元,并且将市区的黄金地段的土地低价卖给了这位

  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请检察机关严惩。检察

  机关在对举报信进行初查时发现这位副市长有重大的犯罪嫌疑,据某一开发商

  交代自己在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曾经送过一次20万元给这位副市长,但是在

 检察机关**次找这位副市长询问的时候,他坚持绝对没有收别人的钱。因为

这种类型的案件大多都是“一对一”,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该副市长初次询问

整整对抗了12个小时没有交代。因为没有证据不能立案,同时这位犯罪嫌疑

人又是领导干部,办这类案件就得非常谨慎,所以在到了12小时之后就只有

放人。但是从他有重大的犯罪嫌疑的情况分析,他是肯定是要进行串供或者从

事一些反侦查活动来逃避惩罚的。果不其然,在刚刚把这位副市长放回去不

久,他就悄悄地走进公用的电话亭向外面打了一个电话,不久那位行贿的开发

商拿着自己的手机来到检察院,把电话的录音交给了办案人员。来电话的就是

那位副市长:今天检察院找我了,就是关于那个钱的事,我没有承认,你看那

个钱你还是拿回去吧,你晚上七点钟在百货公司门口等我,如果检察院找你千

万不能说给我钱了,那我这一辈子就完了,请你无论如何要帮帮我。好!晚上

不见不散。晚上七点钟百货公司的门口人流穿梭,七点还没有到这位副市长手

里拎着一个提包出现在办案人员的摄像机的屏幕上,在他看见了那位开发商以

后,确定周围没有人注视他们的时候,他将提包交给了开发商。此后这位副市

长和这位开发商都被请进了检察院,在铁的事实面前这位副市长只得束手就

擒,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再生的犯罪线索在反侦查活动中的重要表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

藏、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贿买、威胁证人以及阻碍侦查、探听案情等。

犯罪嫌疑人由于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心虚”,在侦查机关进行外围初查时,常

常闻风而动,不动声色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是制造工作程序上的“正当”

借口,阻碍、延缓调查进程;或是巧妙地移花接木,应付调查,为侦查机关提

供无关紧要的材料,企图蒙混过关。尤其是行受贿案件,一般情况下都是

“一对一”的秘密“交易”,犯罪嫌疑人一旦闻听自己的行径暴露,总是要千

方百计地与关系人联系、沟通,共同编造虚假事实,订立攻守同盟,期望以此

掩盖犯罪事实。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的过程中,常会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四

处打探消息,通过有关的人进行上下“打点”。这样便形成了再生的犯罪

线索。

    二、再生证据产生的基础与作用

    再生证据的产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自动型的,一种是触动型的。

自动型再生证据的产生,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行为之后,权衡自己行为

的后果,基于趋利避害的生理本能,为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在恐惧压力的驱

使下,为掩盖犯罪对抗侦查所进行的反侦查活动。这种反侦查活动,是以剥离

犯罪事实与自己行为之间的联系为中心,采取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财产、隐瞒

 事实、销毁罪证等活动所形成的行为记录,即再生证据。触动型再生证据的产

生,是承办案件的侦查部门,为了提取侦查对象的犯罪证据和证明犯罪的间接

证据,有意识地把案件的侦查信息故意泄露给犯罪嫌疑人,让犯罪嫌疑人围绕

着自己的犯罪事实行动起来,进行反侦查活动,他们的这种反侦查活动是在侦

查部门严密的监控的情景下进行的,侦查部门提取收录的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

的活动情况,能够有效地证明直接证据的存在,同时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反

侦查活动与犯罪存在的关系,以及能够说明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的本质,其重

要的依据就是反侦查的活动行为,这些行为被记录被再现,用于证明这些关系

和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再生证据也就产生了。

    再生证据产生的基础是再生的犯罪情景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同时又必须通

过与直接证据的配合使用才能“再现”既往的犯罪事实,再生证据是以犯罪

事实存在和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存在为前提,再生证据不具有独立性。如

果没有直接证据的存在,就不可能有再生证据的存在。再生证据对案件事实的

证明便具有逆向性,因为,没有贪污贿赂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

系人就没有必要采取相关的反侦查活动,再生证据也就无从产生。例如,原阜

阳市某领导的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纪委请去了解其

违纪情况时,其爱人认为是查经济犯罪的问题,开始了转移财产的行动,并且

将170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兑换成现金准备转移出去,就在其取款的过程中,

被有关知情人发现通知了纪委,纪委及时的通知银行暂缓提取,本来还是不容

易暴露的目标,经过这一行动被暴露了,因为当时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不是实

名,而是用其他人的名字存的,如果不是犯罪嫌疑人的爱人拿着存款单去银行

兑换现金,侦查部门无论如何也不能够证明这些钱就是犯罪嫌疑人存的。这里

犯罪嫌疑人爱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成了再生的证据,这个再生证据存在的基础是

犯罪嫌疑人的受贿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直接证据就是这1700余

万元的银行存款。如果这170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不是非法所得,那么犯罪嫌

疑人的爱人又何需转移呢?正当的钱财也不存在转移的问题,更不会成为再生

证据。

    再生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与反侦查的活动中产生的,也是犯罪的主体

及其利害关系人共同创建产生的,产生的原因和根据是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

律追究所进行的反侦查活动。从概念上来看再生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

系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惩罚所进行的一系列反侦

查活动,他们的这些反侦查活动,针对的是侦查机关可能启动或正在进行的侦

查活动,也就是说再生证据只形成于案发后,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中的证据,

不是再生证据,再生证据的产生就是这些反侦查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实材





作者简介

p>总主编简介

    袁其国,中国检察出版社社长、总编辑。

  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同年参加检察工作。

  曾供职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高

  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曾任*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

  报》社副总编、《人民检察》杂志主编等职。2000

  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分册作者简介

    吴克利,男,1957年出生,安徽省明光市

  人,大学本科学历,国家四级高级检察官,安徽公

  安职业学院兼职教授,安徽师范大学诉讼法学研究

  所研究员。作者于20世纪80年代调入检察机关以来,

  参加过许多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审讯,成功的总结

  出了一套较为实用的侦查审讯方法,所撰写的《贪

  污、贿赂案件的审讯技巧》获得了第二届全国检察

  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三等奖;  《审讯心理

  攻略》获得了第四届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金鼎奖”一等奖、安徽优秀科研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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