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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证处理技巧-(第三次修订本)

外贸单证处理技巧-(第三次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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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801655165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37
  • 出版时间:2008-05-01
  • 条形码:9787801655165 ; 978-7-80165-516-5

本书特色

●外贸业务报价
●交易盈亏核算
  ●函电磋商与签约
    ●票据风险与防范
     制单、审单与走单
     信用证风险与防范
     贸易结算与融资
     单据缮制与管理

节选

bsp; 议题四  信用证的通知与保兑
    开证行通知开立信用证,除个别特殊情况下,将信用证径寄受益人或由
申请人带往出口地外,绝大多数情况厂都要经开证行在受益人所在地的代
理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通知行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辨别信用证真伪,审查开证行的资信及政治背景
    通知行通过核验印押来确定L/C的表面真实性。开证行与通知行间往
往是总、分行或代理行的关系,相互间业务往来和金融服务如以信函方式处
理,须有有权人签字加以证实,如以电报、电传或SWIFT方式处理,则以密
押证实其真伪,因此双方互换有签字样本和密押。所谓密押(TEST KEY):
是两家银行事先约定的专用押码,由代表月份、日期、金额、货币、次数等一
系列数字加总组合而成,属机密性极强的数字,一般由可靠人员经管。密押
可经双方约定共同使用,也可由双方银行互换密押,各自使用自己的密押。
许多银行为确保安全,数年后更换一次密押。印鉴(SIGNATURE)又称手
签,代理银行间往往互留有不同权力等级的有权人的签字样本(BOOKLET
 OF AUTHORIZED SIGNATURES),当文件上的签字与签字样本相符即可
判定文件的真实性。
    通知行经核验,若印鉴或签字相符,密押正确,可分别在信用证上加盖
 “印符”、“押符,,戳记,并由核验人员签名或盖印。若通知行与开证行无代理
关系,可通过当地与开证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验印、押,或将不能核实该
证表面真实性的事实通知受益人和开证行;若印、押不符,通知行应立即电
询开证行要求立即回电澄清或更正,信用证正本可在收到回复后再通知,也
可先通知供受益人参考和备货,但须注明:“印/押待核(或有误),请在出运
前洽妥。”
    通知行应利用其业务往来记录,向受益人提供有关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遇开证行资信不佳或资力有限,影响安全收汇的情形,可告之受益人采取下
列措施:(1)洽开证行或提请客户另请资信好的银行开证或要求开证行加具
 保兑,以防出现信用证的欺诈行为。(2)由偿付行确认偿付。(3)要求加列
电索条款。(4)尽可能要求“允许分批”,通过分批出运、分批收汇,以分散
风险。
    常见的信用证欺诈行为
    (一)虚假信用证。买卖双方相互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
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诈骗
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而逃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
因货价高估,根本抵不上银行付出的款项。
    资料:据1990年8月国际海事局一份关于远东地区有组织的海事犯罪
的特别报告,在印尼发生了许多销售根本不存在的货物的单证欺诈案件。
案件中,印尼供货商邀请购买商的代理人到印尼参观了放在仓库里所谓备
妥待运的货物,并以“回避印尼的强制配额限制”为由,要求购买商开立以日
本×××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交易中,供货方未曾出示货物所有权的
证明,存放货物的仓库多设于边远地区,卷入欺诈的日本公司多为近一两年
具有良好的贸易记录的一些小公司,被当地银行认为是值得信赖的。信用
证开出后,供货人立即交付全套完整单据给日本受益人银行议付,待钱转到
该日本公司的银行账号,信用证项下的货款立即被提现,印尼供货商随之溜
之大吉。
    (二)假冒信用证。即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的名义开立信用证或冒用其
他银行名义开证。它包括两种情形:
    1.受益人利用电传等手段冒用某银行或其国外分支行代理处的名义开
证。这一类信用证往往缺少印押或印押不符。
    2.团伙犯罪。即所谓的受益人以虚假名称注册公司、开设银行账户,用
同为一伙的买方伪造的信用证来制单、议付,骗取银行的款项。买方涂改过
期失效的L/C,经变更原证金额、装船期、受益人名称等事项后,将伪造的
L/C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议付银行未经仔细审核轻易议付,则容易上当
受骗,且得不到开证行的偿付。
    (三)开证行资信不良。近年来,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或诈骗团伙串通某
些经营作风不良、濒临破产倒闭、甚至在《年鉴》上找不到的小银行开出各式
金额巨大的信用证,用以骗取出口商的货物或银行融资。遇这些开证行到
期无法履行或故意不履行付款责任的情形,出口商必钱货两空。
二、审核信用证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有无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歧视性文句,是否会造成
不良的政治影响。如:L/C中规定FROM CHINESE PORT TO H.K,香港
属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而证中将二者并列,这将产生不良的影响,属原则性
错误,应提出修改。如果开证行是通知行不便与之交涉的,可要求受益人洽
开证申请人将原证作废再通过另一家与通知行有关系的银行开证。(2)对
签订《贸易协定》国的来证,审核证中开证行、币别、记账方法是否与协定规
定相符。(3)审核索汇路线、方法、对象是否妥当,收汇是否安全,尽可能拉
直收汇路线,通过账户行或碰头行索汇,防增加中转环节,避免迂回曲折和
差错损失,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缩短收汇时间。(4)对受益人须办理打包
放款的L/C,或应受益人委托,可对L/C的主要条款加以审核,如存在疑问
或错误,应立即与开证行联系,如发现陷阱条款,应提请受益人注意,由其决
定是否需洽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如L/C由开证行或开证人径寄受益人,受益人应将来证交当地有关银
行核对印押、审查资信,经银行认可后方可使用。
三、通知信用证
    通知行审核信用证后,即可缮制信用证通知书(ADVICE OF CREDIT)
(见式样4.4一lA),通知书格式多样,一般采用一式多联的套打格式,一联连
同信用证正本寄予受益人,由受益人签收回单(见式样4.4一lB),一联连同信
用证副本留底,还有一联寄开证行作为确认收妥回单。对寄递过程中的残
缺或其他错误,通知行不负责任。
    对简电信用证,通知行多在通知书上表明此系简电预先通知(THIS IS
A PRELIMINARY ADVICE OF BRIEF CABLE),待收到邮寄正本后,在
信用证正本上加盖橡皮戳,证明该证支用时须同时与简电通知书一并提交
银行。
    对全电信用证,如果仍收到邮寄证实书,通知行无义务与全电电文核
对,只是将邮寄证实书转交受益人,并批注:“此为××××年××月××日
××号详电信用证通知书的邮寄证实书,仅供参考,单独使用无效。”如果证
实书与原电文相抵触,通知行不能以证实书为正确正本,而应照会开证行,
经其确认修改后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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