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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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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80165502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92
  • 出版时间:2008-04-01
  • 条形码:9787801655028 ; 978-7-80165-502-8

节选

bsp;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实施以来,全国海关共办理行政复议
案件7392件。通过办理复议案件,一方面发现并纠正了海关执法活动中的
错误和偏差,有力推动了整体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妥善化解了
行政争议,切实维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海关的形
象。实践表明,行政复议工作在全面推进海关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海关建
设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海关行政复议工作,海关总署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二》(以下简称《复议条例二》)的贯彻落实,重新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复议办法》),进一步畅
通了复议渠道,创新了审理方式,细化了办案程序,健全了行政复议体制
和运行机制,增强了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和功效;同时加强了行
政复议各项配套制度建设,着力规范和统一全国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
序,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其中一项很重要、很必要的工作
便是制定了55种行政复议常用法律文书格式,供全国海关在办理行政复议
案件中参照使用。
    这55种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是在海关原有的复议文书基础上,依据《复
议条例二》和《复议办法》的新规定重新制定的,增加了《补正行政复议申
请材料通知书二》、7种《行政复议告知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
《行政复议决定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书》(建议格式)、《行政
复议调解书二》等新的文书;对《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二》、《行政复议答
复通知书》等文书内容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复议权利告知部分;对《第三
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转送书》、《行政复
议终止决定书》、《行政复议建议书二》等文书针对不同适用情形规定了不同
的格式;对《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审
查告知书》、《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等文书针对制发对象的不同在格式上
进行了细化。2007年lO月,总署向全国海关印发了上述复议法律文书
(署法发[20073 429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的
 通知》),并将其中29种制发给申请人、第三人,或将需要其填写的复议法
律文书予以公告(2007年第56号公告)。
    一定意义上说,复议法律文书是行政复议制度的载体,在行政复议程
序中,各步骤的启动、衔接或者终结都需要由复议法律文书予以表示,同
时,它还发挥着告知复议权利、沟通复议机关与复议各方的作用。对于复
议机关来说,准确适用各法律文书是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的必然
要求;对于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来说,准确理解各法律文书有
助于维护自身复议权利,监督复议案件审理进程。为此,我们编辑出版了
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填制规范》,对每一种法律
文书的法律依据、格式、填制要求以及使用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对文
书反映的制度背景进行了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深入了解海关各类行
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准确理解文书体现的行政复议制度精神和
内涵。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为建议格式,根据个案情况,
文书表述可能不尽相同,请读者注意甄别。另外,在撰写填制规范时,对
相同类型的法律文书进行了合并,也请读者留意。
    本书的撰稿和审稿,十余位海关的同志参与其中。感谢为编写本书付
出辛勤劳作的各位作者和审校者。还要感谢中国海关出版社,由于他们的
大力支持、共同努力,本书得以在短期内与广大读者见面。
    希望本书可以为海关贯彻“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和精神,在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畅通复议
渠道,方便申请人复议,提高行政复议透明度和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作用。
    由于成书仓促,书中难免有疏漏或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2008年4月
   18.2文书解读
  18.2.1适用范围
  对于符合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
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行使行
政复议机构的调查取证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采取当面审理方
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为保证调查取证程序的公
正、合法、有效性,适用本文书记录有关调查和听取意见的情况。
  18.2.2文书体现的法律问题
  本文书实质上体现了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二是
行政复议机构的调查取证权。
    1_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环节,是行政复议制度
的价值和功能得以实现和发挥的关键。行政复议审理采取何种方式,应当
与行政复议本身的特点相符合,行政复议作为一项准司法行为,既要充分
体现并且符合行政效率原则,也应当在程序上体现公开、公正、参与的特
点,应当适当借鉴司法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提高
行政复议的权威。
    随着实践的发展,行政复议案件越来越复杂,有时仅凭书面审理,无
法查清案件事实,而且审理程序不透明,容易给申请人以“暗箱操作”、
“官官相护”的错觉,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
    《复议条例》在行政复议法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作了进一步
细化的规定,而《复议办法》则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
件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
见”,要求行政复议机构采用当面审理的方式,主动向行政复议参加人了
解情况、听取意见,尊重当事人的参与权。
    这种行政复议审查方式的创新和对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要求的提高有利
于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有利于行政
争议的彻底解决,真正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的统一。
    2.《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行政
 复议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重证据、重
事实、重依据、重当事人的参与,这样才能做到审理的公正,赢得当事人
的信任。同时,有些行政复议案件可能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因此,行政复
议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有必要与法院对证据的审查程度相衔接。对于复
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单纯书面审查很难查明事实真相、作出正
确结论,也需要调查取证,因此,《复议条例》和《复议办法》对其作了
细化,对行政复议人员的调查取证事项、调查取证要求作了规定。
    18.3填制本文书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1.询问时间:应填写调查情况和听取意见的全程时间。
    2.询问人与记录人: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为持有海关调查证件的行
政复议人员。询问人和记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人与记录人不能相同。
    3.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与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所载内容一致。
    4.记录内容:以问答形式,依次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的对话,并保
证记录的真实’l哇、完整性、清晰性。笔录记载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如实
反映调查、询问情况;要全面地记载问与答的具体过程和情节,保证不漏
不缺;笔录的字迹要清晰,纸面整洁,文字精确,保持原意,笔录可以用
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记载,也可以用电脑记载后将笔录内容打印出来,交被
询问人签字确认。
    5.笔录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
当由记录人进行更正或者补充,并由被询问人在相应的修改位置签字或者
捺指印确认。
    6.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字(盖章),
拒绝签字(盖章)的,行政复议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员、
翻译人员(主要指为聋、哑人及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提供翻译的人
员)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18.4适用本文书的其他注意事项
    18.4.1适用本文书的情形
    一般来说,行政复议机关在采取当面审理方式或行使调查取证权的时
 候,应当适用本文书。
    1.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采取当面审理的方式:(1)申请人
或者被申请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有争议的;(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
料之间相互矛盾的;(3)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足以推翻被申请人认
定的事实的;(4)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比如涉及税则
归类、海关估价等专业性比较强的行政复议案件。
    2.对以下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有关证据: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需要认定的;(2)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或者终止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的;(3)申
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证据或者依据的线索,但是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行
政复议机构收集的;  (4)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而无法提供的;
(5)为了查明事实,确有必要调取其他证据材料的。
    18.4.2调查取证、听取意见的基本要求
    证据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核心,因此,行政复议机构调查核实证
据,听取复议参加人意见是确保行政复议审理质量的关键。对此,需要注
意以下4个方面的要求。
    1.简化程序。在此前提下,可以是面对面地了解情况,比如说,将各
方面当事人叫到一起对质。也可背靠背,即分别进行调查了解。总之,只
要能搞清情况,解决问题,越简单越好,越方便当事人越好。
    2.要符合复议活动的要求,即注意将整个调查了解情况的工作始终建
立在为了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基础上,而不是为
了支持被申请人执法的基础上。要对事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收集证据,
要保持“居中裁决者”的地位和角色,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而不是
替代被申请人执法。
    3.调查取证的人员。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是
符合《复议办法》规定的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取得海关调查证的专职行政
复议人员,并不是普通的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复议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时有出示调查证件的义务,否则,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可以以调查取证程序
不合法为由,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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