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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420210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03
  • 页数:213
  • 出版时间:2008-04-01
  • 条形码:9787564202101 ; 978-7-5642-0210-1

节选


    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I扪受的产物,是在税收和财务会计产
生和发展的基础上逐步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的,融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核算
为一体,对纳税主体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及缴纳的全过程进行核算与监
督的一门专业性会计。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纳税活动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
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成为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经营决策的一个重要内容,税务会
计的作用也随之越来越重要。适逢国家对部分税收法规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新
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也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这些改革对企业涉
税事项及税务会计处理方法的影响,为了更好地满足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对适应
新的法规、准则要求的《税务会计》教材的需求,我们编写了此教材。
    本教材秉承“理论紧密联系实际”的指导思想,以*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结合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依据,简明地阐释了现行主要税种——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的基本法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
的计算、申报、缴纳及会计核算等实务操作方法,重点突出企业应纳税款的计算
与会计处理。其主要特点如下:
    1.简明实用,针对性强。遵循简明、实用的宗旨,考虑到高职高专教学计划
中对税务会计课程的安排,本教材从现行税收体系中精选出对企业经营活动过
程和结果影响较大的主要税种,进行从基础理论到实务操作全过程的介绍与说
明。并在编写过程中,立足于高职高专的教育目标、教学特点以及学生的知识结
构和能力要求,以理论知识“够用”为原则,按照从原理到实务的教学规律,紧密
结合税务会计实践,配以大量的典型例题,将基本税务理论与主要税务会计处理
方法融为一体,实用性突出,针对性强。
    2.注重基础,内容新颖。本教材首先在“总论”部分介绍税务会计的基础知
识与基本理论,并在后续章节中系统地介绍各主要税种的基本法律规定,从而揭
示出各项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与会计处理方法的理论根源,为帮助学员理解和
 掌握相关知识点奠定了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并在编写过程中,以现代税务会
计的管理理论与方法为基石,以*新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现行企业会计准则
体系的要求为依据,力求体现*新的税收及会计法规制度。
    为了配合教学的需要,本教材各章后附有复习思考题,通过复习思考题重现
该章的重点和难点,为学生提供深入思考的主线,提高知识运用能力。
    本教材结构安排合理,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既可作为高职高专院校财
经类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广大财会人员及税务、审计部门专业人员的业务
学习辅导用书。
    本书由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季秀杰老师担任主编,负责全书的
总纂、修改与定稿;由刘智英老师和葛寰中老师担任副主编,由刘东辉老师主审。
全书共八章,编写人员分工如下:**、第八章由季秀杰编写,第二、第三、第四章
由刘智英编写,第五、第六、第七章由葛寰中编写。
    由于编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有限,不当或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专家学
者、教学单位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08年3月20日

 第四章  营业税会计
    **节营业税概计
  一、营业税的概念和特点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
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即对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
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或有偿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所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与增值税、
消费税一起,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构成了现行流转税的主
要税种。
    营业税起源甚早,我国明代、清代时期就对营业商户实行类似的营业税。
1928年南京政府制定的《营业税办法大纲》中,正式出现营业税的名称。在我国
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营业税的相关制度规定历经多次调整,至1993年12月,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营业税的课税范围限定为提供应税劳务和转让无形资
产以及销售不动产。
    (二)营业税的特点
    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属
于一种商品与劳务税。与其他商品与劳务税相比,营业税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征收范围广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比较广,主要以第三产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
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为征税对象,而且不论是城市还是
 乡村,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营业额,就要缴
纳营业税。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必将逐步增长,在广
泛筹集财政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
    营业税属于传统的商品与劳务税,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税额不受成本、费用的影响,对
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按行业设置税目税率
  营业税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一般较低,但由于各种经营业务盈利水平不同,
因此,在设计税率时,按不同行业的经营业务及其盈利水平,确定征免界限,设计
差别税率。一般实行同一行业同一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同一行业不论经
济性质、经营地点、一律按相同税率征收,体现税负公平的作用;不同行业不同税
率,可以调节不同行业间的盈利水平,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个人是
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此外,为明确纳税责任,《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还做出了如下特殊规
定: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4.基础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础临管线管理机构。
    5.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
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6.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7.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8.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
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其他经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我国税法对于难以确定纳税人的课税对象,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
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
人为个人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
销售的不动产。对此,应着重理解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应税行为的内容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简称为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
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购买
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
产所有权的行为。
    其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
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
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
为。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
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
不动产。
    (二)境内的含义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强调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是发生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境内”具体是指:
    1.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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