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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811350005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95
  • 出版时间:2008-09-01
  • 条形码:9787811350005 ; 978-7-81135-000-5

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高职高专专业人才的特点及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以应用能力培养为本位,吸收*新婚姻家庭法立法成果,在总结多年高职高专婚姻家庭法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以必需、够用为原则,重点阐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体系中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法。基于婚姻家庭法教学应用性的要求,本书采取独具特色的编排形式,每章均附有重点难点导学、案例简介及解析等,结构简洁,深入浅出,重点突出,实现了理论与实践、法律与案例的有机结合。为有效提高学生的婚姻家庭法应用能力,本书通过重点概念、相关知识原理的阐述以及案例分析等形式,强化学生理解、应用能力的培养与提升,体现了教学做合一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

目录

总序
前言
**章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原理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基本理论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四、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章 亲属制度
 一、亲属的概念及其分类
 二、亲系、辈分和亲等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结婚制度
 一、结婚制度概述
 二、我国现行的结婚程序
 三、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四、婚约
 五、关于特殊群体结婚问题的探讨
第五章 夫妻法律制度
 一、夫妻法律制度概述
 二、夫妻人身法律关系
 三、夫妻财产法律关系
第六章 亲子关系
 一、亲子关系概述
 二、婚生子女
 三、非婚生子女
 四、继子女、养子女、人工生育子女
 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收养制度
 一、收养制度概述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三、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后果
第八章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一、祖孙关系
 二、兄弟姐妹关系
第九章 离婚制度
 一、婚姻终止概述
 二、登记离婚
 三、诉讼离婚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十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述
 二、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三、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四、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继承制度与继承法
 一、继承的一般原理
 二、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四、继承法的历史发展
第十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继承权
 六、继承权的保护
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概述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遗嘱继承概述
 二、遗嘱的设立
 三、遗嘱的法律效力
 四、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五、遗赠
 六、遗赠扶养协议
第十五章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二、遗产的接受和放弃
 三、遗产的保管
 四、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五、遗产债务的清偿办法和清偿时问
 六、遗产的分割
 七、五保户遗产和无人继承遗产
第十六章 涉外、涉侨及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三、涉侨、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全部

节选

**章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原理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特征
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类社会*广泛、*普遍、*基本的社会关系,每个人既是社会的成员,又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婚姻家庭并非自始存在,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关系相适应的两性和血缘关系。婚姻家庭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
婚姻的一般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对现代意义的婚姻可以作如下理解。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对婚姻关系自然属性方面的要求,即同性结合不成为婚姻。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及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基础,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陛。近年来,同性恋在西方许多国家成为普遍现象,甚至某些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准许同性恋结婚。但是,我们认为“同性婚”是不符合婚姻的本意和宗旨的。婚姻制度出于维护两性关系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需要坚持以男女两性为结婚自然基础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5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明确了婚姻在性别上的条件。
第二,婚姻是男女双方合法的结合。两性结合是人与动物的共同自然属性,在人类社会关系层面,婚姻关系需要得到当时社会婚姻规范的确认,只有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才是法律所规范的婚姻。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包办买卖婚姻、换亲、事实婚姻、通奸、姘居等均与婚姻有本质上的差别。
第三,婚姻须为有配偶身份的结合。男女结婚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夫妻关系,是为了组成家庭共同生活,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包括自然血缘和拟制血缘)为基础的亲属团体,在该团体内的成员共同生活,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对家庭关系可以作以下理解: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以婚姻、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团体是指人与人的组合,家庭是人与人组合的特殊形式,是具有亲属身份的人的结合。②家庭是组织生产、消费的经济共同体,社会经济结构不同,其功能也不同。从家庭产生至今,其一直作为组织教育和消费的基本单位来承担社会职责。
  ……

作者简介

李华明,1963年出生,法学博士,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长期在高校从事法律教学与研究,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篇,有论文曾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参加国家级课题研究2项,主持广东省教育厅课题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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