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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公司法学(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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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09598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79
  • 出版时间:2008-09-01
  • 条形码:9787300095981 ; 978-7-300-09598-1

本书特色

本书是“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之一,全书共分18个章节,主要对公司法学的基础知识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公司的类型、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公司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公司债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内容简介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是一套基础性的以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教材,适用于广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亦可适用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自修者该套教材有以下特色:
基础性。立足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在内容编写上,注重阐释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
实用性。注重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侧重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
创新性。内容和体例开拓创新,正文阐释与司法考试知识点有机结合。文内设计了形式新颖的各种栏目,拓展学生学习视野,引导学生深入思考。

目录

**编 公司与公司法
 **章 公司
  **节 公司的概念
   一、公司的语义
   二、公司法上的公司概念
   三、本书的定义
  第二节 公司的特征与性质
   一、公司的特征
   二、公司的性质
  第三节 公司与现代企业制度
   一、企业法律形态
   二、公司与独资企业
   三、公司与合伙企业
   四、公司与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
  **节 公司的学理分类
   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二、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
   三、普通公司与特殊公司
   四、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
   五、独资公司与合资公司
   六、总公司与分公司
   七、母公司与子公司
   八、关联公司
   九、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第二节 公司的法定类型
   一、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定类型
   二、英美法系的公司法定类型
   三、若干比较与结论
  第三节 我国的公司法定类型
   一、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二、一人公司
   三、国有独资公司
   四、上市公司
   五、外商投资公司
   六、股份合作制企业
   七、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公司法
  **节 公司法概说
   一、公司法的概念
   二、公司法的特性
   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公司与公司法的发展简史
   一、公司的起源与萌芽
   二、公司的成型与发展
  第三节 公司立法
   一、基本立法模式
   二、我国公司法典的制定
第二编 公司的组织过程
 第四章 公司设立
  **节 公司设立的概念与政策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二、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
   三、公司设立的法律政策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具体制度
   一、设立方式
   二、设立条件
   三、设立程序
 ……
第五章 公司登记
第六章 公司章程
第七章 公司组织变更
第八章 公司终止
第三编 公司金融
第九章 公司资本
第十章 股东出资
第十一章 公司债
第十二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编 股东权利
第十三章 股东
第十四章 股权
第十五章 股权转让
第五编 公司治理
第十六章 公司治理基本理论
第十七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成员
第十八章 公司利益冲突的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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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章 公司
**节 公司的概念
  一、公司的语义
 西方所称“公司”一词,在语源上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拉丁语词汇“Societas”,意为“人合组织”,但尚不包含今日“公司”概念的基本要素。在现代社会,公司作为*为重要的经济组织体之一,早已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在现代公司法律意义上,公司概念的界定由于法律体系与传统的差异略有分歧,但存在共通的内涵与外延。
在汉语中,“公”含有无私、共同的意思,“司”指主持、管理,至少在17世纪之前的汉语中罕见“公”与“司”连用,即便偶尔连用也无统一的含义,更别说存在“公司”这样一个合成词了。在公司法规范意义上使用“公司”一词,大致应为19世纪初或稍早一些时候,系对英文“Company”、荷兰语“Compagnie”一词翻译的结果。
“公司”考。据学者考证,从17世纪开始,“公司”一词在我国南方地区(广东、福建及隶属福建的台湾)开始使用。其时,闽南、台湾等地的民间出现了以公司命名的经济贸易组织和社会组织,如乾隆时天地会首领罗芳伯在婆罗洲创建“兰芳公司”,新加坡的天地会组织创立“义兴公司”。显然,其时的“公司”不限于商事组织,而是各种社会、经济组织的通称,包括从商业合伙到家族和宗教会社直到三合会这样的组织。19世纪上半叶,华夏门户洞开,国人在与西方个人、商事组织打交道的过程中渐次在商事组织意义上使用“公司”一词。其时,关于公司的译名还很乱,如将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办事处以及荷兰东印度公司设于雅加达的办事处,称为“公班衙”,是为英语“Company”、荷兰语“Compagnie”之音、义结合的译名。此外,还有“公班牙、公班卫、公班壹、甘巴尼、康邦宜”等多种称谓。对外来事物的称谓*初通常都是混乱的,“公司”一词以其名实相符、意义贴切并颇具中国特色,在各种称谓中脱颖而出,沿用至今。但在商事组织意义上,公司在相当长的时期里都专指英国东印度公司,其他来华的外国公司则多以“洋行”命名。直至1903年清政府颁布《大清公司律》,“公司”正式成为法人企业的集合名称。
  ……

作者简介

李建伟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代表作:《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公司制度、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国有独资公司前沿问题研究》等。在《政法论坛》、《现代法学》、《中国软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主要研究领域:公司企业法学、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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