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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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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446277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428
  • 出版时间:2009-03-01
  • 条形码:9787504462770 ; 978-7-5044-6277-0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学习和宣传、贯彻和实施食品安全法,我们组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法司和稽查局的部分领导和专家共同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书。本书内容包括四个部分:**部分为《食品安全法》法律文本和有关立法背景资料,全面反映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第二部分是《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意和基本制度逐条作了详细的解释和阐述;第三部分是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文书示例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查处违反本法的行为提供范本;第四部分是《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本书的编写,力求内容全面、系统、准确、实用并通俗易懂,极具权威性。本书不仅是食品安全法律培训指定教材,也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f_作人员执法**用书,还可以作为院校师生、专家学者研究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参考用书。除此之外,本书还可为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这部法律,做到正确理解、执行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目录

**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
背景资料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部分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文书示例
立案申请表
调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
案件合议记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陈述申辩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回执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第四部分 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节录)
二、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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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句人们常挂在口头的谚语,说明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坚持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等各有关事项,明确了有关制度,以防患于未然;建立了食品安全预防和处置机制,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以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对于防止、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资料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十八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十四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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