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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疑难案例判解

新公司法疑难案例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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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750369399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20
  • 出版时间:2009-05-01
  • 条形码:9787503693991 ; 978-7-5036-9399-1

内容简介

本书由具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以案释法,对新公司法实施后的新型、疑难、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透彻地分析,阐明了处理各类利益冲突的价值取舍,体现了 法官运用法律判案的思维过程,使公司法的原则、条款的适用变得生动、鲜活。为公司案件的处理和法学研究提供了**手的裁判资料,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目录

一、股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1.通过增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贺润科与潭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一)——张桂英、井维晶与北京南北运通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艳杰、井维淼股东资格继承纠纷案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二)——路大立、武岳与武秀华、龚丽荣股东权纠纷案
 4.证据材料冲突时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薛丽娟与徐小林股东权纠纷案
 5.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应以出资意思表示一致为依据——刘桂苓与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
 6.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紫金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7.挂名股东无权要求取得股权转让利益——李兵与北京文洲卓越贸易有限公司、张春生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8.隐名出资股东资格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刘曜荣与韩斌等股东权纠纷案
二、股东出资纠纷
 9.股东出资的在先约定不能对抗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万佳精典与新华书店股东出资纠纷案
 10.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是否应受限制——中国广顺房地产业开发公司等与深圳市广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案
 11.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李彦与北京欧洲之星服饰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12.判断股东权利义务范围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依据——朱燕辉与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13.全体股东均未出资,公司不得排除个别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教育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三、公司章程效力纠纷
 14.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北京三替城市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卧龙岗村村民委员会经营合同纠纷案
 1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基础——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与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
 16.未出资到位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应当受限制——陈理灯与北京健翔桥北灯具有限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
六、股份收购请示权纠纷
七、股权转让纠纷
八、公司代表机关决议效力纠纷
九、股东代表诉讼纠纷
十、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纠纷
十一、公司高管损害股东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十二、公司解散纠纷
十三、公司清算纠纷
十四、股份制企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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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一、股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1.通过增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贺润科与潭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6)门民初字第1.562号
二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3895号
【案件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贺润科
被告(上诉人)北京潭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墅苑公司)
【案由】
股东权纠纷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贺润科起诉称:2004年11月19日,贺润科与潭墅苑公司签订《意向书》,准备对潭墅苑公司投资并成为增资后的公司股东。11月30日,双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贺润科向潭墅苑公司投入1000万元后取得公司50%的股权并出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在约定期限内,贺润科投入1000万元并与潭墅苑公司及其股.东签订了修正后的公司章程,并作为潭墅苑公司董事长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但是在2005年9月,潭墅苑公司擅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贺润科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事后得知,潭墅苑公司并未将贺润科的股东身份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故请求:确认贺润科为潭墅苑公司股东,拥有50%的股份;判令潭墅苑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加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
被告潭墅苑公司辩称:潭墅苑公司收到贺润科的1000万元资金是借款,不是投资入股款。根据公司法及潭墅苑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潭墅苑公司股东岳增、张涛均未在《增资扩股协议书》和修改的公司章程上签字,此二人持股占公司总股份1/3以上,且协议约定股权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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