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81117885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45
- 出版时间:2010-01-01
- 条形码:9787811178852 ; 978-7-81117-885-2
本书特色
《财经法规》特点:·针对性强,切合职业教育目标,重点培养职业能力,侧重技能传授·科学实用:面向应用型人才的就业,具备大量当前实用案例分析研究,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内容新颖:借鉴国内外*新的教材,融会当前*新的理论,遵循*新发布的各项准则、规范·系列完整:把握财经管理专业相关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整个系列体系严密完整·方便教学:网上提供完备的电子教案、习题参考答案等教学资源.适合教学需要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会计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本书知识面广,结构严谨,语言通俗易懂,注重法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是一本符合高职高专教育特点的教材。
本书可作为高职高专会计专业和财经管理类相关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社会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和复习参考书。
目录
1.1 会计与会计法概述
1.1.1 会计与会计法的概念
1.1.2 《会计法》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1.1.3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1.2 会计法律关系
1.2.1 会计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1.2.2 会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2.3 会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3 会计法规的构成体系
1.3.1 会计法律
1.3.2 会计行政法规
1.3.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3.4 地方性法规
1.4 会计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
1.4.1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4.2 会计制度的制定
1.4.3 会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1.4.4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2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1 会计机构的设置与会计人员的配备
2.1.1 会计机构的设置
2.1.2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2.1.3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设置及任职条件
2.1.4 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2.1.5 总会计师的设置
2.1.6 会计内部稽核制度和牵制制度
2.2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2.2.1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2.2.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
2.2.3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权限
2.2.4 代理记账
2.2.5 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2.3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与继续教育
2.3.1 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和取得
2.3.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2.3.3 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管
2.3.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2.3.5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4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2.4.1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意义
2.4.2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范围
2.4.3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程序
2.4.4 会计人员工作移交后的责任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3章 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
3.1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3.1.1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3.1.2 会计核算的内容
3.1.3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3.2 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
3.2.1 原始凭证的法定内容
3.2.2 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
3.2.3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3.3 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
3.3.1 会计账簿的设置
……
第4章 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
第5章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第6章 企业会计准则
第7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8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9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10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11章 会计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节选
《财经法规》分为会计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财经法规》知识面广,结构严谨,语言通俗易懂,注重法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是一本符合高职高专教育特点的教材。《财经法规》可作为高职高专会计专业和财经管理类相关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社会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和复习参考书。
相关资料
现行《会计法》在第六章 法律责任中,对应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行为进行了列示,而且还对行政责任的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这些新增的规定使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更加细化,操作性也更强。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其调整对象、社会功能所决定,一般而言,包括三方面的含义。1)《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领导与会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根据《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法》适用两类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会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如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这是对《会计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以下六类。(1)企业。企业包括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企业。企业是实行经济核算,进行生产(包括物质生产和提供服务)经营的营利性组织。其中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是企业法人:依法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或设立者不使之取得法人资格的,是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或称企业法人)包括的企业种类繁多。对企业法人进行分类,可以有多种方法。从所有制方面分类,企业法人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合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依法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有个人独资企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显然,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的债务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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