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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会福利法制概论

日本社会福利法制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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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065825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48
  • 出版时间:2010-01-01
  • 条形码:9787100065825 ; 978-7-100-06582-5

内容简介

《日本社会福利法制概论》第四版自2002年公开刊行以来,已经过去了四年时间,在这期间社会福利法制发生了较大的变革。这个期间显著的修改动向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2003年导入支援费制度,福利制度整体上朝着居家支援的方向转变。第二,根据2004年法150号、153号及2005年法25号等,儿童福利法的体系、地位、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第三,母子及寡妇福利法中的援助对象,在条文上将以前明确使用的父子家庭这个用语删除了,用“母子家庭等”的“等”字包含了父子家庭。第四,在社会福利法领域的各法律中,非常显著地将有关罚则的内容作为独立的一章规定了下来。也就是说通过充实、完善罚则规定,规制不正当接受及福利相关者的违法行为的动向日渐显著。
这次在《日本社会福利法制概论》中虽未能收录,但以前作为悬而未决事项的《障碍者自立支援法》(2005年11月7日法123号)已获通过。该法的目的是:**,统合了按照障碍的范畴所提供的福利服务,改为依据同一制度提供。第二,职业介绍设施、福利工厂扩大了作为障碍者职业领域的职场,促进了障碍者在一般企业的工作。第三,为了灵活运用以前闲置的地域社会资源,在规制上有一定的缓和。例如,空闲的教室虽属于文部省管辖,但使其作为福利服务站进行利用等成为可能。第四,将保障提供公平服务的利用程序、基准予以公开,并使之明确化。第五,明确国家的财政责任,另一方面构筑社会成员依据自己责任相互负担福利服务所需费用制度。该法2006年施行(4月1日施行,但部分内容10月1日施行),并据此修改了身体障碍者福利法、智力障碍者福利法、有关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碍者福利法律、儿童福利法(该法第1条)。除此之外,老人福利法、社会福利法、其他社会福利法制领域中的法律也受到影响。

目录

序章
**节 前言
一、社会福利法制的对象
二、社会福利法制的研究
第二节 社会福利法制的历史
一、近代以前
二、近、现代
第三节 社会福利行政机关
一、国家的社会福利行政机关
二、地方公共团体的社会福利行政机关
**章 社会福利法
**节 本法的理念和目的
一、福利服务的基本理念
二、地域福利的推进
三、提供福利服务的原则
四、关于确保福利服务提供体制等的行政责任及任务
第二节 本法的对象
第三节 本法关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定义
一、**种社会福利事业
二、第二种社会福利事业
三、适用除外事业
第四节 福利的实施机关、专业职务者
一、地方社会福利审议会
二、有关福利的事务所
三、社会福利主事
第五节 社会福利法人
一、设立
二、管理
三、解散
四、社会福利法人的一般性监督
第六节 社会福利事业
一、社会福利事业的经营主体
二、社会福利事业经营的准则
三、对社会福利事业经营主体的规制
四、对募集捐款的规制
第七节 福利服务的适当利用
一、情报的提供等
二、福利服务利用的援助等
三、对社会福利事业经营者的支援
第八节 促进对社会福利从业者的保护
一、基本方针等
二、福利人才中心
三、福利厚生中心
第九节 地域福利的推进
一、地域福利计划
二、社会福利协议会
三、共同募金
第十节 罚则
一、罚则
二、社会福利法人之董事的罚则
三、名称的使用等
第二章 生活保护法
**节 本法的目的、理念
一、本法的目的
二、本法的基本理念和对象
第二节 本法的基本原理
一、生存权保障原理
二、保护请求权无差别平等保障原理
三、*低限度生活保障原理
四、补足性原理
第三节 生活保护实上的原则
一、申请保护原则
二、基准及程度原则
三、按需要保护原则
四、家庭单位原则
第四节 实施机关和专业职务者
一、国家
二、地方公共团体
三、专业职务者(社会福利主事、民生委员)
第五节 收入认定
一、收入认定除外
二、劳动扣除(因劳动所需经费)
三、实际费用扣除(其他的必要经费)
第六节 保护的决定、实施
一、保护的开始
二、保护实施机关所进行的调查
三、决定通知
四、保护的变更、停止、废止
五、咨询及建议
六、指定医疗机关
七、介护机关的指定等
八、本法对助产机关等的准用
九、告示
十、行政程序法的适用除外
第七节 保护的种类、范围、方法
一、生活扶助
二、教育扶助
三、住宅扶助
四、医疗扶助
五、介护扶助
六、分娩扶助
七、就业扶助
八、丧葬扶助
第八节 保护设施
一、保护设施的种类
二、保护设施的设置
三、保护设施*低基准
四、保护设施的指导、监督
五、保护设施的管理
六、保护设施的义务
七、保护设施的负责人
第九节 被保护者的权利义务
一、被保护者的权利
二、被保护者的义务
三、禁止接受保护权的让渡
第十节 不服申诉
第十一节 罚则等
第十二节 大都市的特例
第十三节 费用
第三章 儿童福利法
第四章 母子及寡妇福利法
第五章 老人福利法
第六章 身体障碍者福利法
第七章 智力障碍者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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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日本社会福利法制概论》第四版自2002年公开刊行以来,已经过去了四年时间,在这期间社会福利法制发生了较大的变革。这个期间显著的修改动向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2003年导入支援费制度,福利制度整体上朝着居家支援的方向转变。第二,根据2004年法150号、153号及2005年法25号等,儿童福利法的体系、地位、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第三,母子及寡妇福利法中的援助对象,在条文上将以前明确使用的父子家庭这个用语删除了,用“母子家庭等”的“等”字包含了父子家庭。第四,在社会福利法领域的各法律中,非常显著地将有关罚则的内容作为独立的一章规定了下来。也就是说通过充实、完善罚则规定,规制不正当接受及福利相关者的违法行为的动向日渐显著。这次在《日本社会福利法制概论》中虽未能收录,但以前作为悬而未决事项的《障碍者自立支援法》(2005年11月7日法123号)已获通过。该法的目的是:**,统合了按照障碍的范畴所提供的福利服务,改为依据同一制度提供。第二,职业介绍设施、福利工厂扩大了作为障碍者职业领域的职场,促进了障碍者在一般企业的工作。第三,为了灵活运用以前闲置的地域社会资源,在规制上有一定的缓和。例如,空闲的教室虽属于文部省管辖,但使其作为福利服务站进行利用等成为可能。第四,将保障提供公平服务的利用程序、基准予以公开,并使之明确化。第五,明确国家的财政责任,另一方面构筑社会成员依据自己责任相互负担福利服务所需费用制度。该法2006年施行(4月1日施行,但部分内容10月1日施行),并据此修改了身体障碍者福利法、智力障碍者福利法、有关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碍者福利法律、儿童福利法(该法第1条)。除此之外,老人福利法、社会福利法、其他社会福利法制领域中的法律也受到影响。

作者简介

作者:(日本)桑原洋子 译者:韩君玲 邹文星 丛书主编:徐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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