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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企业经营(周林彬)

商法与企业经营(周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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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117144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745
  • 出版时间:2010-05-01
  • 条形码:9787301171448 ; 978-7-301-17144-8

本书特色

《商法与企业经营》:高等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商法推荐教材,高等院校法律硕士、MBA、EMBA商法专用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作为一部跨学科教材,紧扣我国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经营出现的亟待解决的商法新理论与实务问题,以及商法学界与实务界对传统或主流商法理论与实务提出的创新理论与实务观点,在系统介绍学科知识的基础上,选取与商法前沿问题密切相关的*新案例,对法学理论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进行了研究,从理论、实践与方法等不同侧面全面、系统而又具体地介绍了商法与相关的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体例新颖,内容实用,案例典型,适合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使用。

目录

导论:为什么要学商法
一、商法在中国的引进和发展:从近代到现代
二、商法与中国市场经济:从法律依据到“生产要素”
三、商法与中国入世:从国内标准到国际标准
四、商法与和谐社会建立:从正式、实体制度到非正式、程序制度
五、商法与市场法律体系的完善:从特别私法到私、公法规范的结合
六、商法与中国企业经营:走出“三论”误区
七、商法课程的设置与意义:从美国到中国
八、学习商法的方法:领悟商法之道
九、本书的定位和特点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案例分析
**篇 商事主体
引言:保健院构成经营主体吗?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
**章 经商自由与主体法定
一、经商自由
二、主体法定
三、企业的法律形态:比较与选择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案例分析
第二章 商事人格与营业能力
一、商事人格
二、营业能力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案例分析
第三章 企业改制与营业转让
一、企业改制
二、营业转让
三、我国现行法对营业转让的规定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案例分析
第四章 解散清算与破产重整
一、公司解散
二、公司清算
三、企业破产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案例分析
第二编 商事行为
引言:自家面包车私载旅客是否构成“营业”?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二、商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三、商事行为法体系
四、商事行为制度与企业经营管理
**章 买卖与合同
一、什么是商事买卖?
二、买卖的开始:买卖合同的订立
三、买卖的核心:买卖合同的履行
四、违约与救济
五、常擦金钥匙、“法锁”更牢靠:企业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
 ……
第三编 商事管理
第四编 商事救济
结语与问题的延伸:改革背景下的商法与企业经营
参考文献
可利用的万维网
后记:作始也简,将毕也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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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商法与企业经营》作为一部跨学科教材,紧扣我国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经营出现的丞待解决的商法新理论与实务问题,以及商法学界与实务界对传统或主流商法理沦与实务提出的创新理论与实务观点,在系统介绍学科知识的基础上,选取与商法前沿问题密切相关的*新案例,对法学理论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进行了研究,从理论、实践与方法等不同侧面全面、系统而又具体地介绍了商法与相关的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体例新颖,内容实用,案例典型,适合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使用。

相关资料

插图:2.公司行政解散情形之一——吊销营业执照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主要有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督两种方式,营业执照的授予属于事前控制,通过行政机关的审核判断企业是否得从事营业活动。尽管从商自由的制度理念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是这并不否认事前控制手段的必要性,事前批准的控制手段可以维持*低程度的质量标准,限制不正当竞争,避免发生不符合公益的行为,其正当性在于信息问题、情境性垄断、家长主义、外部性等市场无法克服的问题。然而,事前控制也不是万能的,更何况随着市场经济的进程,国家逐渐放松了相关的管制,营业能力的审查多为形式审查,因此事后监督也是相当必要。尤其是在出现特定情形、营业许可的授予可能危害公众利益的时候,行政机关更应当积极干预,以实现矫正正义。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当中*为常见的就是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形。在公司法之中,注册资本制度的实质在于保证对公司债务的一定清偿能力,然而商人遇到一定商机,难免有投机心态,在启动资金不足或者较少的情形下,通过虚报注册资本,得在形式上造成公司具有较高清偿能力的外观,这种行为实际上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损害,属于欺诈,因此法律规定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下可以构成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判定虚假出资的时间标准问题属于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清晰界定虚报注册资本的构成,尤其是虚报行为与抽逃资金在外观上很相似,但是法律为二者规定的后果并不相同,其区分应当予以明确。一般认为,公司成立与否是区分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资金的主要标准。有学者指出,应当注意对投资者主观意图的考察,即如果投资者缴纳出资的目的在于取得营业执照,于公司成立后无偿或低成本取回出资的,可以推定为虚报出资,不解释为抽逃资金;如果投资者通过正常关联交易取得公司资金的,既非虚报出资,也非抽逃资金。出于对企业维持的考虑和价值平衡以及对行政权介入的审慎态度,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作者简介

周林彬,男,湖北恩施人,生于1959年5月。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山大学学术委员。1988年至今,先后多次赴台湾、香港地区及欧美国家的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交流。1996年至今,先后兼任中国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常务理事、广东民商法学会会长等学术职务,兼职从事律师和公司独立董事等法律实务工作。1986年起至今,主要专职从事民商法、经济法和法律经济学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先后开设民法、商法、经济法、民商法专题、法律经济学等学位课和选修课,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权威出版社出版法学专著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和核心刊物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六十余篇,主持承担和完成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十项,先后获得省、部、校级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八项,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级优秀教师”、“中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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