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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 第2集 总第40集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 第2集 总第40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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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1926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52
  • 出版时间:2010-05-01
  • 条形码:9787509319260 ; 978-7-5093-1926-0

本书特色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第2集)(总第40集)》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内容简介

作为*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审判的唯一指导性刊物,本书及时刊登行政审判的*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及解读,具有典型和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及分析,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调研信息及成果等内容,设有“*新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理论”、“行政审判实务”、“行政审判调查研究”、“疑难案例评析”、“行政审判动态”等栏目,每辑20万字左右。
本书自出版以来,受到了全国各地法院行政审判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普遍欢迎和好评。对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法、行政管理专业的专家学者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目录

【*新司法政策】
夯实基层打牢基础苦练基本功全力推动行政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
——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基层基础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赵大光
【*新司法文件】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二○一○年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点
*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二○○九年工作总结
【*新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
【司法解释解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蔡小雪
【*高人民法院裁判】
郑州市豫都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上诉案
——*高人民法院(2007)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高人民法院裁判解读】
行政机关许诺的政策补偿因客观情况变化难以实现能否判决金钱补偿?
——豫都公司诉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解读 王振宇
【行政执法实务】
试论行政规定 陈承洲
【行政诉讼理论】
法律解释的方法与运用
——火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车”? 耿宝建
【行政审判实务】
行政诉讼协调中的利益衡量原则之适用 蔡小雪 李德申
【行政审判实务问答】
房屋登记行政诉讼三十六问 王振宇
【调查与研究】
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调研报告
——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为样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林权制度改革纠纷解决机制及行政诉讼相关情况的调查郭晓伯 刘华祥 李楠
【疑难案例评析】
县政府不应代替县国土局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王彦从行政诉讼角度试析商品回扣能否构成商业贿赂 危辉星
会议纪要的信息特征、行政机关的答复及举证义务
——吴啟群等四人诉杭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马国贤 马良骥
道路外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管辖但应遵循法定程序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东营中院判决毛为将诉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行政处罚案 殷志文 姜福先
【行政审判信息】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分析涉高校行政类案件特点、成因并提出建议对策
【域外撷英】
法国行政诉讼程序 特里?奥尔森(terry olson)文 张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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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第2集)(总第40集)》内容包括:*新司法政策。夯实基层打牢基础苦练基本功全力推动行政审判工作迈上新台——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基层基础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新司法文件。*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二零一零年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点。司法解释解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高人民法院裁判。郑州市豫都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2007)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行政审判实务。行政诉讼协调中的利益衡量原则之适用。行政审判实务问答。房屋登记行政诉讼三十六问。

相关资料

(四)致力于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法院和法官的职能定位应当是化解争议、消除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法院不仅是依法审判案件的司法机关,更是一个协调化解矛盾的机关;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能结案了事,而是要实现案结事了。也就是说,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应当是法治而不是律制,是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而不是程序性结案。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当事人争议的实质性问题作出合法、公正、及时和妥善的处理,力争从根本上化解争议。具体而言,一是既要注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又要尽可能解决合理性问题,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有针对性地审查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性问题;二是要充分发挥协调机制化解矛盾争议的作用,努力提高协调的质量和效果;三是要坚持并不断完善行政审判绩效考评制度,将案件协调和解及自动履行利率、申诉信访率等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鼓励调动法官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性;四是高度注重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特别是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在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解释、说明、指导和引导,以促进纠纷的及时妥善化解;五是进一步增强裁判文书的针对性和说理性,通过法官准确的事实认定和充分的辨法析理,不仅可以说服当事人理解和接受法院的裁判,而且可以排除和抵御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误解;六是优化和简化庭审程序,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通过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提高当庭宣判率等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力争使当事人胜败皆明。四、关于建立行政审判联系点为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沟通与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搞好基层基础建设,*高人民法院决定建立若干行政审判联系点。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推荐,首批确定了34个中、基层法院。确定联系点法院的基本条件是:院党组对行政审判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整体水平及司法环境较好;行政审判庭机构及人员配置符合*高法院要求;具备较强的审判实践和调研能力。联系点法院的主要职能是:(一)信息直通车:联系点法院行政审判的经验材料、信息简报、典型案例等,可以直接报送*高人民法院并优先采用;*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材料可直接抄送联系点法院。(二)先行试验区:行政审判改革项目需要先行试验的,优先确定联系点法院为先行试点单位。行政审判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的起草以及其他调研项目,优先考虑联系点法院参与。(三)经验示范点:对联系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协助指导和总结,并采取适当形式加以宣传推广。(四)工作排头兵:联系点法院应当不断努力和完善各项工作,力争在本地区乃至全国行政审判系统起到率先示范作用。*高人民法院拟不定期组织召开全国联系点法院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研究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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