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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教程-第二版
学习物权法的经典案例
体系新颖。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学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有机结合。 <BR>    与时俱进。严格按照我国《物权法》的结构进行编写,尽量做到每一个条文都有相应的事例说明,针对每一条文规定从学理解读和事例分析两个方面进行说明,减少学理解读的内容,增加事例分析的篇幅,补充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和许多重要事例。 <BR>    案例真实。收录的事例绝大多数选自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以近年来发生的热点案例为主,包括法院判决、政府文件和新闻报道,其目的是强调了解真实社会现象的重要性,培养读者分析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ISBN:9787301173619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68页
- 出版时间:2010-08-01
- 条形码:9787301173619 ; 978-7-301-17361-9
本书特色
《物权法案例教程(第2版)》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
目录
节选
《物权法案例教程(第2版)》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的《物权法案例教程》的第二版,它具有两个主要特点,首先,严格按照我国《物权法》的结构进行编写,尽量做到每一个条文都有相应的事例说明,针对每一条文规定从学理解读和事例分析两个方面进行说明,减少学理解读的内容,增加事例分析的篇幅,补充了*新的司法解释和许多重要事例。其次,我们收录的事例绝大多数选自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以近年来发生的热点案例为主,包括法院判决、政府文件和新闻报道,其目的是强调了解真实社会现象的重要性,培养读者分析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物权法案例教程(第2版)》既可以作为本科生、研究生的参考教材,也可以为相关法律实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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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共有的规定。这一章值得注意的是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于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如何认定合伙的财产关系的性质,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分歧。合伙有作为民事主体的合伙企业,也有不是民事主体的合伙合同。这一条在“家庭关系”之后加了一个“等”字,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留下了空间。(5)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是严格的,对于价格不合理或者无偿取得都一律排除在善意取得之外,利弊如何,有待总结。有学者认为现在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不成熟,《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不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保护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原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无权处分人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物权法》不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三编 用益物权这一编需要着重理解的问题有:(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这一章是多年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物权法》上的高度概括性总结,政策性较强。(2)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理解这一章,首先是权利名称问题。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这一章规定的权利名称有四种意见:土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这四种权利名称各有利弊,采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较为符合其权利内涵。热点问题是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问题。《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对期满续期是否交土地使用费,有不同意见。立法机关认为,如何规定续期后使用权人应承担的义务,目前还缺少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不作具体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处不同,期满后是否续期,应当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己申请,具体办法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作者简介
关涛,男,1966年7月生,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1994年7月至今在烟台大学从事有关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出版个人学术专著2部、合作专著1部,参编教育部核心课程教材《民法》,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29篇,主持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课题2项、教育部人文课题1项,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5项,厅局级科研奖励7项。为首届山东省高校教学名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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