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导论-(第二版)
- ISBN:978730117588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70页
- 出版时间:2010-08-01
- 条形码:9787301175880 ; 978-7-301-17588-0
本书特色
《环境法导论(第2版)》:法学精品课程系列教材,环境与资源法学系列
目录
节选
《环境法导论(第2版)》立足于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环境法现象进行法学原理解释,紧密结合社会上发生的环境事件、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法律,指导学习者用环境法的眼光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同时,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学习者从实体法、程序法两个方面学习应用环境法律。《环境法导论(第2版)》一改环境法教材越写越厚、内容越来越庞杂之风,按照国家教学大纲要求的课时,摈弃就法论法和简单地罗列环境法律的做法,对环境法进行了知识理性的梳理。语言简洁明快、深入浅出,在基本原理方面注重环境法思维的养成,在法律制度的解释方面突出环境法应用能力的训练,高度重视启发学习者的独立思考,交给学习者具体应用环境法解决环境问题的钥匙;也为教师提供了极大的备课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以促进教学相长。
相关资料
插图:(二)环境标准的分类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①国家环境标准,按其性质、内容和作用,可以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和样品标准等五大类。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环境保护部标准自行废止。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如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安全和维护生态平衡,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含量的*高限额和有利环境要素的*低要求所做的规定。它是一个国家环境政策和环境质量目标的具体体现,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人环境的污染物或者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它包括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标准。浓度标准,又称浓度控制标准,是以经济上的可行性为根据而为污染源规定的排放标准,一般以某种污染物在载体中的百分比表示。总量标准,又称总量控制标准,是以环境容量为根据而为污染源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数量限额。一般以一定时间内排放污染物的总量表示。环境基础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等所做的规定。它是指定其他环境标准的技术基础,其目的是为制定和执行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提供一个统一遵循的准则,避免各标准间的相互矛盾。环境方法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试验等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它是制定、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依据,其目的是为了使各种环境监测和统计数据准确、可靠并具有可比性。
作者简介
吕忠梅,女,1963年3月生,湖北荆州人,法学博士,湖北经济学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人文社科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学科带头人、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环境资源法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立法行为研究分会副会长、中国科协环境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经团联执行副主席、湖北省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农工党湖北省委副主委、中共湖北省委决策支持顾问/湖北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1993年被评为湖北省重点学科带头人,1995~i被评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9年获国务院特殊津贴,2000年被评为湖北省跨世纪学术带头人,2002年荣膺第三届中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4年当选2003年度全国海内外有影响力的“十大女杰”之一,2005年入选“中国法学名家”,2009年被评为“中国有突出贡献的人文社会科学家”。吕忠梅教授长期从事环境资源法教学与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和地方环境立法项目20余项,发表论文200多篇,主编全国高等院校各类环境法规划教材8本。主持《环境资源法论丛》、《环境法之树文丛》等中国环境法高水平研究学术刊物和著作出版。近年来,与美国律师协会、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保护国际等多个环保公益组织合作,创办了“中国环境法高级论坛及培训基地”,开展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与健康等方面的行动项目,并进行环保自愿者、法官、律师、环保执法者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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