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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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7303048359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
- 页数:215页
- 出版时间:2010-03-15
- 条形码:9787303048359 ; 978-7-303-04835-9
本书特色
《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教材
目录
节选
《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是“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教材”之一,该书是依据《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设立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必修课程。全书共分7章,具体内容包括教育法概述、幼儿教育行政、幼儿园的法律地位、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经费和资产等。另外,书后还附有《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以供读者阅读使用。该书可供各大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专业的从业人员作为参考书使用。
相关资料
插图:1.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其实际作法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消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从国内外的教育法律实践看,赔偿是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补救措施,关于教育行政侵权赔偿,我们在本书*后一章中将有所涉及。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尚无制裁性法律责任形式。目前个别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际作法有:通报、改组、撤消和经济制裁等。对于强制性法律责任形式,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补救性法律责任形式,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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