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0311346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42页
- 出版时间:2010-09-01
- 条形码:9787303113460 ; 978-7-303-11346-0
本书特色
《合同法》:新世纪高等学校教材,法学专业系列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对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做了较全面的阐述,包括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基本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体系编写,以我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尽力吸收国内外合同法研究的新成果同时在体例安排上每节后均有相关案例分析和要点提示。
目录
节选
《合同法》内容简介:良俗概念实为民法与社会、与一般伦理道德之间的一座桥梁。当社会中出现新型违反社会一般道德的合同,而民法中缺乏直接否定其效力的依据时,即可经由良俗概念将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引入合同法,进而否定合同效力。
相关资料
插图:【案例】雇佣合同中“女职工结婚即应辞职”条款与公序良俗原则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一则案例:甲女受雇于农会,预先立有任职中结婚即应辞职的辞职书,后双方对其效力发生争议。台“司法院”**厅研究意见认为:**,按甲女受雇农会之初,如因农会之要求,必须预立于任职中结婚即辞职之辞职书,则该辞职书之订立,可认为具有“附合契约”之性质,非当然具有其所约定之效力,仍应就约定之内容为具体衡量,以定其效力之有无。第二,次查人民无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为“宪法”第7条所明定,又人民之工作权及其他自由、权利亦受“宪法”所保障(“宪法”第152条);雇主要求女性受雇人预立于任职中结婚即应辞职之辞职书,不仅破坏宪法保障男女平等之原则,并且限制人民之工作权及有关结婚之基本自由及权利,该结婚辞职之约定,可认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民法”72条之规定,应属无效。以上反映出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判决中,以公序良俗原则贯彻公民宪法上基本权利价值的思路。雇主以“结婚即辞职”条款限制女职工,理所当然应当归于无效,但是在民法上却难以寻找此类条款的无效依据,于是不得不向宪法上寻求。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第三人效力问题的根本来源,也就是源于这种民事权益保护依据不足的无奈。随着社会的加速度发展,私法领域主体权益的保护需求大大加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远超以往。但是由于成文法系天然的局限性,民法典无法对飞速发展的保护需求及时做出反应,于是不得不向其他法律中寻求补充性资源。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极为广泛,除财产权与人身自由以外,还包括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获得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生存权、弱者受特殊保护等等权利,加之以上权利又有概括性强、解释空间大的特点,于是宪法基本权利成为补充民法保护规则不足的宝库。但是由于宪法与民法分属公法和私法,直接将宪法权利纳入民法弊端极大,故经公序良俗中的“公序”概念将宪法权利导入民法,以求在民法体系内解决民法的问题。另外,理论上应当认为,“公序”概念导入民法的不是宪法基本权利本身,而是宪法基本权利所体现出的客观价值体系,该价值体系向包括私法在内的整体法律领域发挥辐射作用,公序良俗原则正是承接和导入辐射作用的工具。以上理论不仅是个观念问题,更重要的是具有缓和宪法基本权利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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