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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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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81139781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
  • 页数:33
  • 出版时间:2010-05-01
  • 条形码:9787811397819 ; 978-7-81139-781-9

本书特色

《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四十章,主要内容包括: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目录

**章 妨害公务罪**节 妨害公务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二、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渊源第二节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妨害公务罪的客体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三、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四、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第三节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一、妨害公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二、认定妨害公务罪应注意的问题第四节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一、妨害公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二、妨害公务罪的特殊形态认定第五节 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第二章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节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概念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罪名渊源第二节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客体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客观方面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主体四、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主观方面第三节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第四节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特殊形态认定第五节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刑事责任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第三章 招摇撞骗罪**节 招摇撞骗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二、招摇撞骗罪的罪名渊源第二节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招摇撞骗罪的客体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三、招摇撞骗罪的主体四、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方面第三节 招摇撞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第四节 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一、招摇撞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二、招摇撞骗罪的特殊形态认定第五节 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第四章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罪名渊源第二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观方面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观方面第三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第四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特殊形态认定第五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第五章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节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一、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罪名渊源第二节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二、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观方面三、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四、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观方面……第六章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七章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八章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九章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十章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十一章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十二章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十三章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十四章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十五章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十六章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十七章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十八章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十九章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二十章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二十一章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二十二章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二十三章 聚众斗殴罪第二十四章 寻衅滋事罪第二十五章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十六章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二十七章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十八章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二十九章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三十章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三十一章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三十二章 侮辱国旗、国徽罪第三十三章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三十四章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三十五章 聚众淫乱罪第三十六章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三十七章 盗窃、侮辱尸体罪第三十八章 赌博罪第三十九章 开设赌场罪第四十章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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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为其中之一的《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分册,书中介绍了:招摇撞骗罪、寻衅滋事罪等内容。《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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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占用频率占用频率,是指行为人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按照分配的频率而使用未分配给本台(站)使用的频率或在频率使用期满后,没有办理手续而继续使用,或者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3.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关于“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能否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学界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本罪只需具备三个条件,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因此,经有关国家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后停止与否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不能将其认定为构成本罪必不可少的条件。②肯定说则认为,“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是本罪成立必不可少的一个构成要件。理由是:首先,《刑法》第288条明确将“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规定在罪状之中,所以应是本罪的客观方面之一;其次,本罪是法定犯,要求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这一特征,反映了行为人主观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明知”的心理态度;*后,立法者这样规定符合本罪为轻罪的这一特性,也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我们认为,“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是构成本罪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理由是:首先,法律条文在罪状描述中明确规定了这个要件;其次,行为人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理解,往往不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将“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反映了行为人明知故犯的主观心理态度,这也与我国当前实际相符合;*后,本罪包括此要件有助于保护人权,限制国家的刑罚权,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特征。因此,行为中缺乏“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这一构成要件,行为人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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