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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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30708067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32页
- 出版时间:2010-08-01
- 条形码:9787307080676 ; 978-7-307-08067-6
本书特色
《经济法概论》是高等学校基于工作过程开发经管类系列教材。
目录
节选
《经济法概论》比较完整地介绍了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内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并结合了作者在长期教学中积累的经验,力求使《经济法概论》成为-本既有理论参考价值又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教材。《经济法概论》共分为十八章:**章阐述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章阐述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三章阐述了竞争法律制度;第四章阐述了价格法律制度;第五章阐述了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阐述了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七章阐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八章阐述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九章阐述了合同法律制度;第十章阐述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第十一章阐述了税收法律制度;第十二章阐述了会计、审计法律制度;第十三章阐述了证券法律制度;第十四章阐述了保险法律制度;第十五章阐述了银行法律制度;第十六章阐述了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十七章阐述了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第十八章阐述了经济仲裁与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概论》每章开篇均以案例进行导入,每章结束均以任务作为导向,学生在学习完每章后,以所学的知识来完成每章的工作目标,可迅速提升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经济法概论》主要针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师生进行使用,为他们学习经济法提供了一本既有系统理论又有实践活动内容的教材。
相关资料
插图:关于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下面主要介绍三种分类(1)不动产与动产。根据物能否移动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洗衣机、桌子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生长中的林木、固定的桥梁等。*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86条的解释是:“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92条的规定是:“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这是以物是否能够流通和流通范围的大小为标准而进行的区分。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又称不流通物。(3)特定物与种类物。这是根据转让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经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区分。特定物指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转让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经指定而特定化的物。种类物指以品种、质量、规格等确定而无须具体指定的转让物。2.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闽对物的占有美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周内直接支配·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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