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学(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 ISBN:9787300127279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06
- 出版时间:2010-09-01
- 条形码:9787300127279 ; 978-7-300-12727-9
内容简介
工程法学是随着现代工程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而出现的一门新兴的法学交叉学科。它以跨学科的研究方法,系统、综合地研究现代工程营建与政府管制中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其主要特色是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这种学科交叉既涉及法学外学科之间的交叉,也涉及法学内学科之间的交叉。法学外学科即与工程相关的土木、建筑、管理、投资、保险等学科;法学内学科即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学科。这种独特的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使工程法学日益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边缘学科。
目录
**节 工程
第二节 工程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三节 工程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工程法的学科属性与体系
第二章 工程行政许可与监管
**节 工程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 工程行政许可制度
第三节 工程行政监管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
**节 政府采购制度概述
第二节 工程招标法律制度
第三节 工程投标法律制度
第四节 工程开标、评标和定标法律制度
第五节 国际政府采购制度
节选
《工程法学》内容简介:工程法学是随着现代工程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而出现的一门新兴的法学交叉学科。它以跨学科的研究方法,系统、综合地研究现代工程营建与政府管制中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其主要特色是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这种学科交叉既涉及法学外学科之间的交叉,也涉及法学内学科之间的交叉。法学外学科即与工程相关的土木、建筑、管理、投资、保险等学科;法学内学科即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学科。这种独特的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使工程法学日益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边缘学科。
相关资料
插图: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赋予发包人以任意解除权的立法例是存在的,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794条就规定:建筑工程虽已开始,定作人亦得根据单方面的意愿解除承包契约,但应赔偿承包人的一切费用、一切劳务及此次承包可获得的利益。但我们认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该种做法和主张应持谨慎态度。首先,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一旦确立,其不仅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还可能在合同当事人与银行、相关政府部门之间产生特定的法律关系。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看,建设工程合同不仅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单纯的私法关系,而且也常常与其他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在这一背景下,如果赋予发包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效果无疑会辐射到其他法律关系,致使其他法律关系亦陷入混乱状态,不利于稳定社会关系。其次,相比于一般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如果赋予发包人以任意解除权,无异于将建设工程合同置于随时变动的状态,使承包人负担巨大的风险,不利于工程建设的推进。再次,根据《合同法》第258条的规定,在一般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权利,然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上所述,发包人中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权利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依照类推原则和“举轻明重”原则,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亦应受到相应的限制。*后,对于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赋予发包人可以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无异于扼杀招投标程序的公正与公示性,不仅严重损害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能导致整个招投标制度的名存实亡。综上所述,为维护建设工程合同的严肃性以及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不应赋予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以任意解除权,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也应当赔偿承包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合同如约履行后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合同预期利益。此外,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与一般承揽合同也有所区别。按照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对于非继续性合同,合同解除应具有溯及力,即合同一经解除,便溯及到合同成立时起效力消灭。就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如合同未履行,则合同归于消灭,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同样方法相互返还财产,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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