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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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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227045359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
  • 页数:397
  • 出版时间:2010-08-01
  • 条形码:9787227045359 ; 978-7-227-04535-9

本书特色

《实用法律法规选编:经济法律法规》由宁夏人民出版社出版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

目录

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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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实用法律法规选编:经济法律法规》内容简介: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坚持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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