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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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756153671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09
- 出版时间:2010-09-01
- 条形码:9787561536711 ; 978-7-5615-3671-1
本书特色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而当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研究似乎遇到了瓶颈,需要研究视域或方法的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性论恰恰迎合了这一需求,它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研究路径的理论支撑,为此,作者以人性论为主线,紧紧围绕着主体研究的路径选择、主体适格、主体类型化、主体行为边界以及主体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等基本问题,采取层层递进的叙述的方式对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构建展开了论述。
内容简介
《经济法主体研究》是按照主体研究的路径选择、主体适格、主体类型化、主体行为边界、主体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等层层递进的方式展开论述的。制定法时代的一个基本规律是,只要法律是应然规则,只要社会运行矩于法律框架内,主体及其结构的法律问题就是一个与法律的演化息息相关的命题。而法律主体应该涵盖哪些实体以及在法律层面上如何界定这些实体等问题都应该归结到主体的观念反思中。与此同时,当我们探讨有关实证法意义上主体的行为时,不能轻易以一种观念作为评判标准,而应运用科学的判断方法。倘若立法思维综合考虑了各种影响因素,在合理、开放的基础上进行取舍,那么,由此产生的主体制度就一定较为合理。民法的确反映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但这种反映仅仅是缘于民法在反映人性时客观上与市场经济规律契合而已。换言之,民法可以反映市场经济的一般条件,但对市场经济要求进行解释并不是民法的唯一目的,民法的本源性目的只有一个,即国家体制下的人性解放。与民法不同的是,经济法主体研究之所以首先要进行人性的价值预设,其目的在于以市场失灵为切入点进行深层次的理论探究。换句话说,市场失灵作为经济法产生的实践基础,它表明的仅仅是一些客观外化的经济社会现象,而其内在的真正深刻原因是人性。人性是人基于生存与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天然的心理倾向。经济法的人性观与民法的人性观有显著差异,民法是完全以“经济人”假设为出发点展开探讨的;而经济法则是“契约到身份”的一种理性回归。经济法主体制度的建构基础应当是身份,这绝非历史的倒退,而是作为制度变迁产物的经济法所应作出的回应。这一特点就要求经济法对人性的探寻必须放置于社会之中,只有如此,才能彰显经济法所需求的主体身份。从人性层面来讲,经济法要克服或矫正民法人性观的不足,理应确立“社会人”理念,而“社会人”绝无生造或强加的意味,它是以经济学、社会学的论证为根基的,其具体缘由为:其一,“社会人”理念与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现有具体制度是吻合的;其二,倘若不能从人性这一症结上来深究,仅仅围绕克服已发生的市场失灵来进行制度设计,那也只能是一种事后调整的单一方式,难以取得真正的实效。
目录
作者简介
张波,山东潍坊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企业法、竞争法、金融法,出版专著一部(合著);参编教材2部;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7篇,1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被《新华文摘》篇目辑要收录;主研、参研国家级课题3项,省部级课题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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