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值优惠券
¥50
100可用 有效期2天

全场图书通用(淘书团除外)

关闭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释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释义

1星价 ¥24.5 (3.6折)
2星价¥24.5 定价¥68.0

温馨提示:5折以下图书主要为出版社尾货,大部分为全新(有塑封/无塑封),个别图书品相8-9成新、切口有划线标记、光盘等附件不全详细品相说明>>

暂无评论
图文详情
  • ISBN:978750495949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20
  • 出版时间:2011-07-01
  • 条形码:9787504959492 ; 978-7-5049-5949-2

内容简介

  《释义》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较系统的规定,为整个行业的发展与监管建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填补了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制度的法制空白。我相信,《释义》的实施,对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营运的制度环境,推动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录

**部分 释义
**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部分 附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工作的通知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相关法律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展开全部

节选

  《释义》:  【释义】本条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权。本条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主体是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现场检查职责,独立开展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的概念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直接深入到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现场检查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是掌握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状况和合规状况的基本手段,本条明确规定了监管部门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范围包括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体现了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现场检查的目的是要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现场检查和处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会计报表、统计资料的真实性,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现场检查的种类  现场检查按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可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监管部门为全面系统地评价被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而实施的,对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某一时期内所有业务活动进行的实地检查。通过检查,对被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有全面的掌握,对被查融资性担保公司作出总体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给予处罚。  全面检查的内容包括:报表和报告的准确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完善性及有效性、资产质量及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性、管理能力、会计处理的审慎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性、合规经营情况、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专项检查是指监管部门针对被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或者已经出现问题的业务到实地进行详细的现场检查。专项检查要重点突出,抓住那些对被查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影口向较大、涉及面较广的业务或问题来开展检查工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接受全面或者专项的现场检查。  (三)现场检查的程序  现场检查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为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的程序。对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的方法和重点有所不同,但检查程序或流程基本相同。为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本条第二款特别规定: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现场检查的基本流程如下:  1.根据非现场监管与分析,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确定现场检查的具体对象和时间。  2.向被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出检查前问卷,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包括所经营的主要业务,*新开展的业务,自上次现场检查以来发生的重要变化,上次现场检查提出的监管建议是否已经落实,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纠正,*近一次的内部审计是什么时间进行的,有什么具体发现,通过自我评估认为在内部控制方面有哪些薄弱环节等。  3.制订现场检查方案。根据上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分析返回的检查前问卷并进一步了解被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重要领域及重点,同时确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时间、检查人员及分工。  4.向被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出现场检查通知。通知检查的时间、内容,应准备提供的有关账册、报表及文件,以及需要谈话的人员等。  ……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