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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204083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77
  • 出版时间:2020-12-03
  • 条形码:9787562040835 ; 978-7-5620-4083-5

本书特色

纠纷解决是人类永恒的研究课题,而中国社会纠纷解决研究更具有现实紧迫性。传统的解纷方式需要反思整合,自决解纷存在失范的风险,诉讼解纷可能导致国家专制,因此和解纠纷应受到重视,与此同时需对和解纠纷进行规范。 唐峰编写的这本《纠纷和解研究》从三个不同的视角对和解纠纷进行阐述:首先,对和解进行结构分析。对和解的主体、规范与事实这三个结构要素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其次,对和解进行类型分析。作者将其分为民事和解、刑事和解和行政和解三大类。对每一类型的和解的论述都选取了不同的侧重点,其中民事和解以法院调解为着力点,刑事和解以轻伤害案件为着力点,行政和解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解为着力点。*后,对和解进行功能分析。主要包括个别功能和社会功能。在*后一章作者还进一步探讨了和解与和谐、法治的关系,驳斥了将和解与法治对立的传统观点。

内容简介

纠纷解决是人类永恒的研究课题,而中国社会纠纷解决研究更具有现实紧迫性。传统的解纷方式需要反思整合,自决解纷存在失范的风险,诉讼解纷可能导致国家专制,因此和解纠纷应受到重视,与此同时需对和解纠纷进行规范。 本书从三个不同的视角对和解纠纷进行阐述:首先,对和解进行结构分析。对和解的主体、规范与事实这三个结构要素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其次,对和解进行类型分析。作者将其分为民事和解、刑事和解和行政和解三大类。对每一类型的和解的论述都选取了不同的侧重点,其中民事和解以法院调解为着力点,刑事和解以轻伤害案件为着力点,行政和解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解为着力点。*后,对和解进行功能分析。主要包括个别功能和社会功能。在本书的*后一章作者还进一步探讨了和解与和谐、法治的关系,驳斥了将和解与法治对立的传统观点。

目录

总 序第二辑说明第三辑说明内容摘要导 论一、选题缘由(一)中国社会纠纷解决研究具有现实紧迫性(二)传统解纷方式需要反思整合(三)个人的经历与思考面向二、研究现状(一)国内现状(二)国外现状三、选题意义四、研究方法**章 和解的含义、本质与原则一、含义:“合意”解纷(一)和解的内涵(二)和解的外延(三)和解中的“非合意因素”二、本质:意思自治(一)意思自治的含义、历史与基础(二)公法纠纷解决中的意思自治(三)意思自治的扩张三、原则:推定与程序监控(一)和解原则的条件(二)推定原则(三)程序监控原则第二章 和解的结构分析:主体一、当事人二、第三人三、官方第三人(一)角色定位(二)权威弱化(三)和解偏好四、民间第三人(一)官方化的民间第三人(二)纯粹的民间第三人第三章 和解的结构分析:规范一、国家规范(一)制度性支持(二)权利诉求基点(三)和解直接依据(四)攻防策略工具二、民间规范(一)支持权利诉求(二)和解直接依据(三)支撑国家规范(四)传承多元文化三、关系规范(一)关系规范的含义(二)关系规范的机制(三)关系规范的功能(四)关系规范的控制四、规范互动(一)国家法和民间法互动在纠纷和解中的样态(二)关系规范和纠纷解决者个性是影响和解中国家法和民间法互动样态的变量(三)变量在纠纷自决、裁决中对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的影响第四章 和解的结构分析:事实一、事实要素概括性二、证明要求意会性三、事实面向未来性四、法律关系复杂性五、规范意义共生性六、认知主体二元性第五章 和解的类型分析:以法律纠纷和解为着力点一、民事和解——以法院调解为着力点(一)调解书没有“说理”(二)调解书很难说“法理”(三)调解书很难说“法理”对调解制度的影响二、刑事和解——以轻伤害案件和解为着力点(一)轻伤害案件适用公诉与自诉程序在结果上存在矛盾(二)矛盾的实践解决(三)矛盾的法律解决三、行政和解——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解为着力点(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解(二)释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调解与和解(三)质疑《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解与和解效力之不同的法律规定第六章 和解的功能分析:个别功能与社会功能一、个别功能(一)解决纠纷(二)形成规则(三)归属责任(四)恢复关系二、社会功能(一)复合双重正义(二)效益考量选择(三)适应社会结构第七章 和解、和谐与法治一、和解与和谐(一)和谐社会需要三元一体纠纷解决机制(二)尊重和解系尊重人权(三)和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二、和解与法治(一)二元对立观(二)源在国家万能主义(三)西方法治主义批判(四)重构法治的和解(五)中国问题中国式解决主要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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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 峰男,1971年10月生,汉族,山东省莱阳市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民警,1994年参加工作至今一直从事各种警察法律实务。1994年获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获律师资格,2003年获山东师范大学英国语言文学学士学位,2005年获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11年获山东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和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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