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6532026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12
- 出版时间:2014-10-01
- 条形码:9787565320262 ; 978-7-5653-2026-2
内容简介
如何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共同课题。我国政府长期致力于对腐败犯罪的打击与治理,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更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但当前腐败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制度化、法治化程度不高。要实现对反腐败工作的突破,规范腐败犯罪诉讼程序,实现腐败犯罪打击与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是反腐败斗争的必然之路和应然之径。《腐败犯罪诉讼程序专题研究》基于我国当前腐败犯罪惩治与预防的现实状况,选取了侦查体制、诉讼管辖、强制措施、技术侦查措施、资产追回机制、缺席审判制度、司法协助以及证据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以期对腐败犯罪诉讼程序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予以理论回应。
目录
专题一 腐败犯罪侦查体制研究
一、腐败犯罪侦查权的归属
(一)域外腐败犯罪侦查权的归属
(二)我国腐败犯罪侦查权的归属
二、腐败犯罪侦查机构的设置
(一)腐败犯罪侦查机构的发展
(二)腐败犯罪侦查机构的设置
(三)腐败犯罪侦查机构的领导体制
三、腐败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
(一)腐败犯罪侦查权的内部监督制约
(二)腐败犯罪侦查权的外部监督制约
专题二 腐败犯罪诉讼管辖研究
一、腐败犯罪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
(一)侦查管辖相关规定
(二)审判管辖相关规定
二、腐败犯罪诉讼管辖的实践现状
(一)高官腐败犯罪管辖的宏观概览
(二)高官腐败犯罪管辖的微观考察
三、腐败犯罪诉讼管辖的问题反思
(一)腐败犯罪侦查管辖存在的问题
(二)腐败犯罪异地审判存在的问题
四、域外腐败犯罪诉讼管辖的比较考察
(一)域外腐败犯罪侦查管辖
(二)域外异地审判及指定管辖制度
五、腐败犯罪诉讼管辖的完善路径
(一)赋予检察机关侦查优先权
(二)完善异地审判制度
专题三 腐败犯罪强制措施研究
一、腐败犯罪强制措施概述
(一)腐败犯罪强制措施的范围
(二)腐败犯罪强制措施的功能
(三)腐败犯罪强制措施的特点
(四)腐败犯罪强制措施的适用阶段
二、腐败犯罪强制措施的立法修改
(一)拘传
(二)取保候审
(三)监视居住
(四)拘留
(五)逮捕
三、腐败犯罪强制措施的立法反思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修改反思
(二)逮捕条件的修改反思
四、腐败犯罪强制措施的完善构想
(一)完善强制措施制度的整体思路
(二)实现“捕押分离”,完善非羁押或羁押替代措施
(三)健全腐败犯罪强制措施体系
专题四 腐败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研究
一、技术侦查措施概念辨析
(一)“技术侦查”的术语选择
……
专题五 腐败犯罪资产追回机制研究
专题六 腐败犯罪缺席审判研究
专题七 腐败犯罪司法协助研究
专题八 腐败犯罪证据问题研究
节选
《腐败犯罪诉讼程序专题研究》: 第二,从比较考察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行使腐败犯罪侦查权是多数国家的制度和实践。尽管当代各国司法体制不尽相同,关于刑事侦查权的配置和案件管辖权的分工存在差异,但总体来说,检察机关享有和行使腐败犯罪侦查权是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检警一体化,检察机关享有一般侦查权与指挥侦查权,但在司法实务中,因人力和能力限制,检察机关通常只对公职人员腐败犯罪和白领犯罪、商业犯罪等刑事案件直接进行侦查。具有大陆法系背景的一些东亚国家或地区,如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查处公职人员或公务人员腐败犯罪更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和普遍实践。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侦查权的配置比较分散,而且没有严格的腐败犯罪的概念和分类,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所实施的犯罪存在于各类犯罪之中,分别由不同的侦查机构负责侦查。但检察机关主持或参与对腐败犯罪以及白领犯罪、商业犯罪的调查也是通常的做法。例如,英国的严重欺诈侦查局,负责侦查涉案数额大、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查证与举证困难的欺诈犯罪案件,其局长由总检察长任命,工作受总检察长监督。美国的腐败犯罪侦查主体比较多元,但无论联邦或地方司法系统,一些重大的贪污、贿赂、警察腐败.白领犯罪等刑事案件,一般由检察官直接侦查,或者通过检察官指导大陪审团进行侦查。例如,以总检察长为部长的联邦司法部下属的刑事处在贪污贿赂等公务人员的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①更毋庸说,为查处高级政府官员腐败犯罪而专门建立的独立检察官制度。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也认可和强调检察官在侦查腐败犯罪中的积极作用,其第15条规定:“检察官应适当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的罪行,特别是对贪污腐化,滥用权力,严重侵犯嫌疑犯人权,国际法公认的其它罪行的起诉,和依照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侧对这种罪行的调查。” 第三,从法律定位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行使腐败犯罪侦查权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法律之所以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对腐败犯罪的侦查权,是由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和腐败犯罪的特点所决定的。《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国家法律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活动来实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运用法律赋予的国家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也是依据法律行使职权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利用或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侵吞国家财产,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侵害公民合法权利造成犯罪,其直接危害的首先是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或者说腐败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妨碍或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检察机关负责对腐败犯罪的侦查,是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 第四,从职权运行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与一体化体制是实施腐败犯罪侦查的保障。腐败犯罪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务密切关联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特点。首先,腐败犯罪是一种权力型犯罪,犯罪分子往往身居高位,手握公权,资源丰厚,关系网复杂,具有对抗、干扰或妨碍侦查工作进行的条件和能力。其次,腐败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通常隐蔽性强,犯罪手段狡猾,给证据的收集与核查造成很大困难。为保证腐败犯罪侦查任务的顺利完成,侦查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保障、地位保障和职权保障。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以及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职权行使原则,能够使检察机关独立于腐败犯罪的侦查对象,可以有效排除侦查中可能遇到的来自侦查对象或其他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扰。 ……
作者简介
卞建林,江苏泰兴人,现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公安部特约监督员,厦门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校特聘或兼职教授。主编或独著教材、著作数十部,发表学术论文逾二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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