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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研究
较为系统地考察了清代中国中央政府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形式、立法进程,及其对宗教行为、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等问题。对当代中国民族宗教立法诸多方面颇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 ISBN:9787010143361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49
- 出版时间:2014-12-01
- 条形码:9787010143361 ; 978-7-01-014336-1
本书特色
宗教立法是国家有关宗教的政策与法律规范的统称。本书以跨学科的方法,较为系统地考察了清代中国中央政府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形式、立法进程,及其对宗教行为、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等问题。有清二百余年,中国中央政府以解决西部政治统一与民族问题为根本目的,逐渐确立起维护国家政治统一、因势利导和循序渐进的三个基本指导原则和丰富的法律形式。对藏传佛教的立法主要以重要政治事件为契机而逐渐展开,形成了以《喇嘛事例》为标志和中心的较为完善的核心法律规范体系,确立起喇嘛敕封、喇嘛朝贡、喇嘛僧官等系列管理制度;对伊斯兰教的立法在乾隆四十六年之前,以其谕旨为主要法律形式,以习惯法为重要补充;之后,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形式。总之,清代西部宗教立法以维护国家统一和西部地区政治稳定为首要原则,以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为主要调整对象,具有加强国家管理、因势利导性、世俗性、不平衡性等特征,对当代中国民族宗教立法在立法原则、立法路径、立法边界、立法主体等方面颇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内容简介
宗教立法是国家有关宗教的政策与法律规范的统称。本书以跨学科的方法,较为系统地考察了清代中国中央政府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形式、立法进程,及其对宗教行为、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等问题。有清二百余年,中国中央政府以解决西部政治统一与民族问题为根本目的,逐渐确立起维护国家政治统一、因势利导和循序渐进的三个基本指导原则和丰富的法律形式。对藏传佛教的立法主要以重要政治事件为契机而逐渐展开,形成了以《喇嘛事例》为标志和中心的较为完善的核心法律规范体系,确立起喇嘛敕封、喇嘛朝贡、喇嘛僧官等系列管理制度;对伊斯兰教的立法在乾隆四十六年之前,以其谕旨为主要法律形式,以习惯法为重要补充;之后,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形式。总之,清代西部宗教立法以维护国家统一和西部地区政治稳定为首要原则,以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为主要调整对象,具有加强国家管理、因势利导性、世俗性、不平衡性等特征,对当代中国民族宗教立法在立法原则、立法路径、立法边界、立法主体等方面颇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目录
序二
绪论
一、缘起及意义
二、重要概念
三、研究综述
四、创新和局限
**章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与法律形式
**节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国家政治统一原则
二、因势利导原则
三、循序渐进原则
第二节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法律形式
一、清代对藏传佛教立法的法律形式
二、清代对伊斯兰教立法的法律形式
第二章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历史进程
**节 清代中国对藏传佛教立法的历史进程
一、萌芽期:天命至顺治时期(1616—1661年)
二、奠基期:康熙至雍正时期(1662—1735年)
三、成熟期:乾隆至嘉庆时期(1736一1820年)
四、完善期:道光至宣统时期(1821一1911年)
第二节 清代中国对伊斯兰教立法的历史进程
一、平缓期:顺治至乾隆中期(1644一1780年)
二、骤变期:乾隆朝后期至咸丰朝(178l—1861年)
三、停滞期:咸丰朝至宣统朝(1862一1911年)
第三章 清代中国对西部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节 清代对藏传佛教信众聚居区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清代对西藏地方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二、清代对漠南、漠北等地方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二节 清代对伊斯兰教信众聚居区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清代对陕甘地方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二、清代对回疆地方政教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四章 清代中国对西部宗教管理的法律调整
**节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管理的主体
一、清代藏传佛教管理的主体
二、清代伊斯兰教管理的主体
第二节 清代中国对西部宗教管理体制的法制建构
一、清代对藏传佛教管理体制的法制建构
二、清代对伊斯兰教管理体制的法制建构
第五章 清代中国对西部宗教行为和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
**节 清代中国对西部宗教行为的法律调整
一、清代对藏传佛教宗教行为的法律调整
二、清代中国对西部伊斯兰教宗教行为的法律调整
第二节 清代中国对西部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
一、清代对藏传佛教财产的法律调整
二、清代对伊斯兰教财产的法律调整
第六章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特征及现代启示
**节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特征
一、以维护国家政治统一为首要原则
二、以加强国家管理为基本思路
三、以世俗性规范为主要内容
四、以因势利导为主要方法
五、具有严重的不平衡性
第二节 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的现代启示
一、宗教立法应当坚持平等原则
二、宗教立法应因势利导、循序渐进
三、宗教立法应当完善宗教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
四、宗教立法应广泛征求宗教组织的建议
结论
一、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以维护国家统一为目的,
具有多种法律形式
二、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具有因势利导的特征
三、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具有加强国家管理的特征
四、清代对藏传佛教的管理具有组织化与自治性的特征
五、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具有世俗性的特征
六、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具有严重的不平衡性缺陷
参考文献
后记
作者简介
田庆锋(1977一),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兰州基地兼职研究人员,甘肃政法学院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研究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后;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2项,地厅级项目3项,参加国家级项目2项;在《河南师范大学学报》《西藏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l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宗教法学,代表性论著有《法治视域下清代金瓶掣签立法探析》《中国法律文献学引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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