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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057075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55
  • 出版时间:2015-03-01
  • 条形码:9787560570754 ; 978-7-5605-7075-4

内容简介

    《建设法规/高职高专“十二五”建筑及工程管理类专业系列规划教材》共分十二章,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法规概论;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制度;建筑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承发包与招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制度;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为了便于将工程建设法律制度与典型案例有机结合起来,为了满足教师开展教学和学生自学的需要,每章后均附有相关案例和复习思考题。  《建设法规/高职高专“十二五”建筑及工程管理类专业系列规划教材》以规范建设活动的基本法律为基础,以工程建设程序为主线,结合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援引经典的法学理论,选用新的法律条文,对我国的建设法律制度进行了简明而全面的介绍,力求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的统一。因此,内容新颖、全面、精炼、实用性强是《建设法规/高职高专“十二五”建筑及工程管理类专业系列规划教材》的特点。全书在内容上涵盖了工程建设**的法律知识,可作为高职高专工程管理类和土木工程类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学用书,亦可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学习参考用书。

目录

**章 建设法规概论
**节 建设法规概述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第二章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制度
**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第二节 建设工程报建制度
第三节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第四节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第三章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第三节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四章 建设工程承发包与招投标法律制度
**节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概述
第三节 招标
第四节 投标
第五节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六节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七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
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六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制度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章 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
**节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八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制度
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第四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制度

第九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
**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节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第十章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制度
**节 环境保护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第二节 消防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第三节 节约能源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第四节 档案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第十一章 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节 市政工程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城市园林绿化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房地产法律制度
**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
第二节 房地产交易制度
第三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第四节 物业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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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建设法规/高职高专“十二五”建筑及工程管理类专业系列规划教材》:  (一)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二)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的制定  1.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  (1)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2)总体规划的内容、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2.城市和镇的详细规划  城市和镇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四、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实施,就是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按照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乡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一)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  1.城乡建设和发展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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