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之送法下乡-农村私人借贷法律实务指南-(案例应用版)
- ISBN:978756205924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03
- 出版时间:2015-02-01
- 条形码:9787562059240 ; 978-7-5620-5924-0
本书特色
为农村私人借贷提供指导,为农村经济纠纷提供解决之道,让案例教你如何维权。
内容简介
《新世纪农村普法读本·依法治国之送法下乡:农村私人借贷法律实务指南(案例应用版)》正是针对当前农村私人借贷中存在的大量债权债务纠纷,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的农村私人借贷法律规范为主线,围绕农村私人借贷的内容、农村私人借贷的效力、农村私人借贷的履行、农村私人借贷的利息、农村私人借贷的担保、农村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选取了80个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的形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告诉农村朋友相关的法律知识,以达到使其提高自我法律维权意识,*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着为农村朋友解决问题的宗旨,同时为了让农村朋友看得轻松、读得愉快,全书语言力求简洁平实,案例典型、真实、有代表性,以达到生动有趣、通俗易懂、简洁实用的编写目的。《新世纪农村普法读本·依法治国之送法下乡:农村私人借贷法律实务指南(案例应用版)》既有对有关理论深入浅出的介绍,又有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分析。通过对《新世纪农村普法读本·依法治国之送法下乡:农村私人借贷法律实务指南(案例应用版)》的阅读,广大农村朋友不仅可以了解在农村私人借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常见问题,提高自身借贷过程中预防风险的能力,而且使得农村朋友在维权方面,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切实提高农村朋友自身法律维权的能力,从而为农村朋友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有益的帮助。
目录
1.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2.笔迹样本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3.如何运用经验法则推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4.借款是否归还,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5.债务转移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
6.债权人能行使撤销权吗?
7.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能主张利息吗?
8.债权债务能否转移?
9.如何确定谁是债务人?
10.说借款“不用还”是赠与吗?
11.是借款还是投资?
12.什么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3.债务人恶意逃债,债权人如何维权?
14.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吗?
15.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16.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7.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如何处理?
18.民间借贷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如何?
19.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20.分别财产制协议登记后能否对抗第三人?
21.婚内借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22.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有效吗?
23.自然人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4.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25.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承担?
26.赌债受法律保护吗?
27.同居债务如何分配?
28.以不正当方式索要合法债务有什么法律后果?
29.“见证人”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0.先扣除利息的借款受法律保护吗?
31.收条与借条有何不同?
32.借款催收期限不明,谁应承担举证责任?
33.以“借款”为名的买房纠纷怎么判?
34.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35.两人共同签字借款,债权人可否仅起诉一人?
36.保证期间是否可以中断?
37.以丈夫名义结账打欠条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38.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39.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
40.夫妻离婚后,经过法院调解后的债务分配裁决是否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1.逼人写下欠条是否有效?
42.债权未到期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43.违法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4.谁对欠款的由来负举证责任?
……
附录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二、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节选
《新世纪农村普法读本·依法治国之送法下乡:农村私人借贷法律实务指南(案例应用版)》: 于是,程某和年某共同订立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年某借给程某人民币15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为15010,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2.25万元,实交程某12.75万元,一年后程某返还15万元本金。程某拿到钱后很快建起了砖瓦厂。由于程某技术好,砖瓦厂生意红火,不到一年便收回了成本。到了该还钱的时间,程某心中很不公平了。程某思来想去,决定只还给年某12.75万元,并对年某说,你这是在放高利贷,法律不保护你的。年某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程某按协议还钱。 法律分析 借款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于融通资金、互通有无有重要作用。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如本案中年某借款给程某,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就是民间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主要的还是借款的利息问题。关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对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程某和年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那么程某就应当支付。但年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法的。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应提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时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受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本案中年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程某得到的实借款是12.75万元,依上述法律规定,程某要返还给年某的借款数额是12.75万元,并且按这12.75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而不能以15万元计算利息。 当前在农村的民间借款中,像年某这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人为数不少。这样的做法,意味着借款人得到的借款低于本金,却要支付与实际得到的钱款不符的较高的利息,这是变相地提高借款的利息,是一种高利贷行为,法律明文禁止这类事情的发生。 在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互相负有义务,贷款人有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的期限、数额返还贷款、支付利息的义务。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如果程某只返还本金12.75万元而不返还利息的话,对年某也是不公平的。所以程某在返还本金的同时,也要返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是,该借款合同应视为一个本金为12.75万元的借款合同,程某在返还本金12.75万元的同时,还要支付12.75万元的本金的利息1.9125万元。《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作者简介
段建辉,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河北省霸州人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系政法干警体制改革班成员,定向于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法院,担任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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