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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教你如何写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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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教你如何写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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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评论(1条)
ztw***(二星用户)

法学生即将开始法律文书写作

2022-01-04 01: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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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4722753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82
  • 出版时间:2015-07-01
  • 条形码:9787547227534 ; 978-7-5472-2753-4

内容简介

近年来,很多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的*大化,挖空心思设置各种商业陷阱,而作为消费者将不可避免会受商业广告的诱惑和消费陷阱的欺诈,因此,编写一本作为消费者可随身携带的法律咨询手册,无疑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本书是结合案例来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知识性与趣味性相结合,适合普通老百姓闲暇时学习法律使用。

目录

前言

**篇法律文书总述

-、法律文书的概念

二、法律文书的类别

三、法律文书基本内容

四、法律文书的主旨

五、法律文书的材料

六、法律文书的结构

七、法律文书的表达

八、法律文书的语言

第二篇法律文书讲解及写作

**章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起诉状

二、答辩状

三、代理词

四、反诉状

五、民事上诉状

六、强制执行申请书

七、财产保全申请书

八、先予执行申请书

九、民事回避申请书

十、宣告失踪申请书

十一、宣告死亡申请书

十二、支付令申请书

十三、公示催告申请书

十四、再审申诉书

第二章婚姻家庭类法律文书

十五、婚前财产协议书

十六、离婚协议书

十七、遗赠扶养协议书

十八、收养协议书

第三章劳动类法律文书

十九、劳动合同书

二十、劳务合同书

二十一、劳动仲裁申请书

第四章行政类法律文书

二十二、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十三、行政诉讼起诉书
展开全部

节选

  《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如何写法律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期限为6个月,从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执行情况来对案件作处理,执行完毕的,会结案;如果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能会终结执行,待发现其财产后再恢复执行。当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中止执行、委托执行等诸多制度和措施,比较完善。如果执行6个月期满仍无任何效果,你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方为有效,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1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后1日起计算(第1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9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

作者简介

寒彻骨,原名吴晓明,男,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历任过长春市煤气公司安保部部长助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法务主管、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长春汽车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吉林省企业法律协会会员。 张弘雨 张弘雨,吉林省长春市人士,天津财经大学毕业,现就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现任公主岭市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法务助理。 丁宁,女,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就学于长春财经学院(原名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现任公主岭市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法务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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