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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难案例参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刑事疑难案例参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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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1411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3cm
  • 页数:309
  • 出版时间:2015-06-01
  • 条形码:9787510214110 ; 978-7-5102-1411-0

本书特色

《刑事疑难案例参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一书是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编写的经典案例实务用书。全书整天分为妨害社会管理罪、贪污贿赂罪等四个部分,全面收集了检察机关近几年办理的典型案件,并对此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对广大检察干警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办案能力具有积极的帮助作用和意义。

内容简介

  《刑事疑难案例参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是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编写的经典案例实务用书。全书整天分为妨害社会管理罪、贪污贿赂罪等四个部分,全面收集了检察机关近几年办理的典型案件,并对此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对广大检察干警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办案能力具有积极的帮助作用和意义。

目录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108号]朱某妨害公务案——妨害公务案件中被害人法律地位及其求偿权的认定
[第109号]王某招摇撞骗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第110号]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形式未明确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立法精神、实践经验和刑事政策的立场综合分析判断
[第11l号]穆某某、张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盗窃并销售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应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第112号]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黑车司机为套牌营运而购买伪造的机动车牌照、行驶证、出租车营运证、服务监督卡的行为的认定
[第113号]胡某某、吴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范围主要是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部分
[第114号]韩某某寻衅滋事案——无故殴打医生、毁损医疗器材的扰序犯罪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115号]任某某寻衅滋事案——犯新罪后潜逃应当中止前罪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116号]肖某某寻衅滋事案——认定公共场所自焚行为性质应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
[第117号]赵某某、燕某某开设赌场案——区分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应重点判断行为人对赌博活动的控制性
[第118号]赵某某妨害作证案——“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理解与认定
[第119号]智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正确区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
[第120号]常某某帮助毁灭证据、包庇案——正确区别妨害司法犯罪行为中的牵连关系与吸收关系
[第121号]闰某某包庇案——被害人翻证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责的行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第122号]陈某某转移赃物案——应当认真审查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保证据以定罪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链条,并排除合理怀疑
[第123号]郑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出卖未依法定程序查封的房产不是非法处置行为
[第124号]张某某、徐某、周某某、张某甲非法采矿案——无采矿权的人员私挖矿产资源宜定非法采矿罪
[第125号]王某某贩卖毒品案——有吸毒史人员贩卖毒品被当场抓获时起获随身携带的剩余毒品是认定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126号]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认定非法持有多种新型毒品案件可将各种新型毒品与常用毒品进行换算合计后定罪量刑一
[第127号]任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正确判断吸毒人员持有毒品跨省流动的行为性质
[第128号]曹某容留他人吸毒、吴某贩卖毒品案——正确界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性质
[第129号]刘某某组织卖淫案——组织不特定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进行口淫、手淫等边缘性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第130号]刘某某组织卖淫、窦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组织多人从事同性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
[第131号]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在网页中提供淫秽电子信息链接数量有限且影响不大的,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贪污贿赂罪
[第132号]刘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正确确定改制后在非国有公司任职且兼任国有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人员的主体身份性质
[第133号]曹某贪污、受贿抗诉案——因他人隐瞒而不知共同贪污真实数额的共犯仍应对全体数额承担罪责
[第134号]孙某某、王某某贪污案——多次在不同人员范围“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应分别评价
[第135号]赵某某、董某挪用公款案——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应当准确认定行为人任职资格的来源
[第136号]朱某某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7条的适用条件及程序要求
[第137号]田某受贿案——要抓住受贿罪本质特征,准确区分民事赠与和“以受赠之名行受贿之实”
[第138号]侯某某受贿案——受贿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贿赂款物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第139号]孙某某受贿案——正确把握权钱交易与正当民事馈赠的区别
[第140号]赵某某受贿案——国有企业长期聘用的人员应认定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141号]凌某某受贿案——向请托人高价出租房屋可以认定为“以其他交易形式”受贿”
[第142号]薛某某、刘某某受贿案——非特定关系的人员唆使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并据为已有的,应构成受贿罪共犯
[第143号]赵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审查起诉阶段应着重审查的问题
[第144号]杨某私分国有资产案——主观上出于“单位意志”且客观上具有表面的公开性和集体性特征是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条件
[第145号]顾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开展征地补偿工作中骗取和截留国家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行为

渎职罪
[第146号]闰某某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数行为侵犯数个罪名情况下的定罪处罚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147号]金某某、王某、臧某某玩忽职守案——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第148号]支某某、王某玩忽职守案——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第149号]周某、李某某、翁某滥用职权、受贿案——行政法规的变化不影响滥用职权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第150号]王某私放在押人员案——对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及“在押人员”的理解

程序部分
[第151号]王某某故意杀人案——超过追诉时效后仍应追诉的条件在实践中的把握
[第152号]马有某某故意伤害案——正确审查采信多份互相矛盾的鉴定结论
[第153号]许某某故意伤害案——未成年利害关系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154号]杨某某强奸案——户籍证据的审查与采信
[第155号]艾某某·托合提盗窃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156号]曹某某、王某盗窃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审查与采信
[第157号]黄某某盗窃案——未成年人“指定辩护”时间的理解
[第158号]丁某某诈骗案——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变更辩护人的司法程序
[第159号]马某某诈骗案——诈骗案件中的“幽灵抗辩”与“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第160号]王某诈骗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言词证据的效力范围
[第161号]侯某某寻衅滋事案——强制医疗的法定条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掌握
[第162号]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判断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应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第163号]曾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正确判断刑讯逼供等侦查违法行为的辩解
[第164号]韩某某强制医疗案——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具备监护意愿和能力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第165号]岳某某强制医疗监督案——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纠错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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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刑事疑难案例参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本案中,常某某得知金某某、金某甲二人将康某某杀害后,实施了指使二人运走沾有血迹的草和树叶,并帮助取出掺有药物的食品,致使本案重要物证毁灭,丧失了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应属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后常某某又主动向单位领导打电话谎称被害人失踪,制造假相,并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假证言,掩饰金某某的犯罪行为,妨害了侦查工作。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分别齐备了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包庇罪。  2.被告人常某某包庇行为与帮助毁灭证据行为之间不具备吸收关系,不能成立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再处理的犯罪形态。例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里,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2)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就不成立吸收犯。(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例如,《刑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虽然,常某某的行为符合吸收犯的前两个条件,分别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包庇罪两个罪名,但是,常某某帮助毁灭证据不是包庇的必经阶段,包庇也不是帮助毁灭证据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二行为之间不具备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不能成立吸收犯。因此,即使包庇罪的法定刑高于帮助毁灭证据罪,但由于二者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因此不能适用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吸收犯理论,仅以包庇罪一罪论处。  3.对常某某包庇行为的法律评价不能包括对帮助毁灭证据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不能仅以包庇罪论处。  区分行为是一罪与数罪时,原则上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同时要考虑《刑法》有无特殊规定,参照合理的司法实践经验,在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为基础的同时,分析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存在两个犯罪行为:一是盗窃行为;二是信用卡诈骗行为,但对其中盗窃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够包含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法律评价,仅以盗窃罪一罪论处即可(爹见《刑法》第196条第3款)。反之,则不能以一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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