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14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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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0213793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394
- 出版时间:2015-04-01
- 条形码:9787510213793 ; 978-7-5102-1379-3
内容简介
《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 (总第14集) 》是由*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组织编写的旨在帮助广大民行检察干警提高业务能力和加强业务学习的指导用书。本集内容包括“政策与精神”、“专项报告和决议”、“调查研究”、“理论争鸣”、“行政检察”等共计9个板块, 全面深入
目录
在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专项报告和决议】
吉林省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4年9月24日在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的报告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议
安徽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2014年9月24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的报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决议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4年9月23日在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的报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调查研究】
湖南省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职能履行情况调研报告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调研组
关于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检察建议专项调研报告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从法官职务犯罪的特点看民事诉讼监督的强化
——关于成都市检察机关查办法官职务犯罪系列案件的调查分析
关于乐山市检察机关开展同级监督情况的调研报告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关于再审检察建议效力问题的调研报告
——基于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证分析
【理论争鸣】
民事诉讼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之思考
——以环境公益诉讼为视角
论基层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在新时期的完善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探讨
——以陈某诉何某担保合同纠纷案为例
……
【行政检察】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
【检法交流】
【监督文书选登】
【法律法规】
节选
《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14集)》: (二)工作思路未转变,工作重心未及时调整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民事检察监督由原来单一的诉讼结果监督转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因此民行部门应主动调整工作思路,积极转变工作重点,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个别基层院仍然存在认识误区,致使工作开展缓慢。一是未找准工作重点。部分基层院仍未认识民行检察职能的转变,依然将审判结果作为主要的监督内容,以“抗诉”作为主要的监督方式,仍然以没有结果监督的案源作为未开展工作的理由。二是审查理念未及时转变。在当前案源匮乏的情况下,应对现有案件进行精细化审查,全面审查案件的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但在实际办案中,部分干警依然将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对审判结果监督与审判过程监督割裂开来,未充分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 (三)案源来源狭窄,主动监督意识不强 案件来源狭窄仍然是制约民行检察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受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和以往司法实践的长期影响,大部分当事人并不了解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违法和执行程序违法的监督职能,律师基于自身工作环境上的顾虑,当事人出于对法官的顾虑,在作出实体判决之前,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愿意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另一方面,各级院民行部门主观上仍存在问题:一是创新意识不够。乐山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其他同级监督案件,有74%的案件来源于诉讼结果监督案件,而基层检察院没有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导致基层检察院案件较少,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了案件空白,说明大多基层院还停留在传统的办案模式,缺乏突破现有格局的创新意识。虽然部分基层院建立了拓宽案源工作机制,但是仍然收效甚微。二是工作主动性不够。同级监督中的执行监督、虚假诉讼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等均要求民行干警需主动寻找案件线索。而对民行检察线索来源分析可以发现,我市基层院办理的多数案件线索仍系当事人申请和市院交办。说明部分基层院对案源仍过分依赖当事人申请和市院交办,缺乏主动出击,寻找案源的魄力。三是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内容把握不准,如依职权发现案件的范围、如何发现;执行裁定是否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为前置程序等。四是监督存在顾虑。有些院因再审检察建议等工作需要法院支持配合,担心开展法官违法行为监督会影响检法关系,工作中重配合轻监督,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不会监督等问题。 (四)法律规定尚未完善,监督方式缺乏刚性 同级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检察建议,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法院的审查回复机制缺乏规定.检察建议的效力明显缺乏刚性。就乐山地区而言,虽然在市院的积极争取下,乐山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决议》就法院的审查机制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仍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一是法院缺乏审查处理机制,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受理、审查、回复较为混乱。大多数法院未设立受理及审查检察建议的专门机构,乐山中院是由各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其他法院多为立案庭受理后,再分配给相关的部门。由于未统一标准,个别法院甚至出现各部门间相互推诿的现象。而且回复程序也较为混乱,主要表现为回复形式不规范、审查时限不规范、回复内容不规范等。以乐山市两级法院为例,个别法院存在的回复文书只盖部门印章,一份文书回复三份检察建议,回复内容避重就轻,含糊不明,问东说西等问题,甚至存在超期回复,不回复的问题。二是监督效果缺乏制度保障,检察建议的采纳取决于检、法两家是否有效沟通协商,监督目的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监督者对检察机关的信赖程度和对检察建议内容的认可程度。如果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也毫无办法,没有具有约束性的刚性监督方式以及跟进监督机制。三是监督机制建设未跟上。虽然各地基层院主动沟通,与当地法院就监督渠道、监督方式、监督审查达成了一定共识,初步构建了开展同级监督的监督平台。但由于顶层设计存在空白,法律未自上而下加以确立,导致同级监督仍存在制度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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