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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卷-大辞海-(修订版)

法学卷-大辞海-(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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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3264357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792
  • 出版时间:2015-12-01
  • 条形码:9787532643578 ; 978-7-5326-4357-8

本书特色

学法律,理解术语,案头有部《大辞海·法学卷》**好!!!《大辞海·法学卷》(修订版)既是《大辞海》的分卷之一,又是一部独立的综合性专科辞典。本卷较之2003年版《大辞海·法学卷》,原则上框架基本不动,但词目多收了一千余条,达7000多条,对不符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修改,对有错漏的内容予以改正,重点在宪法,立法法,,刑法,民法(含物权法,债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侵权法,婚姻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含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刑事侦查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等。此次出版的法学卷(修订版),词目更全,更新,释文更准确,严谨,科学,使得本卷更能反映和符合我国新一轮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

内容简介

  《大辞海(法学卷 修订版)》是对2003年版《大辞海法学卷》的修订,收词约7000个、约140万字。按分类编排,附有词目笔画索引。通过修订,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十年来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内容也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内容包括法理学、立法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含总论、物权法、债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民事责任、继承法等)、婚姻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社会法学、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司法组织、中法史、外法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与条约等门类。因其门类广、收词全、释义科学,成为人们学法、查阅、解疑的案头**工具书。

目录

分类词目表 法理学 法学 法哲学 法律哲学 法理学 部门法 部门法学 法律史学 法律思想史 法制史 法理 法学概论 法学通论 比较法学 比较法 法 法律 法的类型 法律规范 确定性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 …… 立法学 立法学 立法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国家立法权 立法机关 立法程序 授权立法 中央立法 地方立法 特别行政区立法 行政立法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权限体制 统一审议机制 不抵触原则 地方特色原则 较大的市 法案公告 立法听证 立法监督 立法质量 法律位阶 立法规划 立法技术 立法助理 法的总则 法的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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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大辞海(法学卷 修订版)》: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政府的正、副职行政领导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昀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对称。设置于地方各级行政区域内负责行政工作的国家机关。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宪法称为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1975年宪法称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1978年宪法沿用,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82年宪法继续使用这一名称。专门委员会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闭会期问履行人民代表大会一定职责的专门机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其成员由代表大会从其代表中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有权提出议案、审议议案,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要求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目前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按法律规定设有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也有一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还设立农村委员会、城建委员会等。在少数民族聚居、多民族杂居区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大都依据地方组织法的原则规定,设立民族委员会。在一些侨乡或华侨较多的地方,大都设侨务委员会。也有的地方将民族、侨务、外事综合设置为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

作者简介

曹建明:法学教授,辞海副主编,辞海法学分科主编,现任*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法学特别是国际经济法领域具有扎实的基础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主编有《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新编》(三卷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产品责任概论》等著作,并担任《法学大辞典》国际经济法学分科主编。教材20余部,发表论文230余篇。 何勤华:法学教授,博导,辞海法学分科主编,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著有《中国法学史》(**卷,第二卷),《20世纪日本法学》等,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国法律发达史》,等等,论文上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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