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规范适用全典-(全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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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0937020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408
- 出版时间:2016-09-01
- 条形码:9787509370209 ; 978-7-5093-7020-9
本书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公布以来两次修正,期间,相关部门制定和公布了数百件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文件,由此形成了相关文件数量繁多,内容重复、冲突的状况。为了梳理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文件,清理其中不再适用的规定,方便专业人士找到法律依据,我们邀请专业的法官、检察官和法学学者编写了本书。本书尽量按相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分解集成,体例结构安排为:刑事诉讼法条文——条文适用说明——相关规定。此外,对于司法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但目前刑事诉讼法中无明显对应法条的程序,我们在全书*后增补了六个相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即:(1)公检法机关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协助程序;(2)审判机关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3)审判机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程序;(4)公安机关办案协作程序;(5)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6)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程序。
内容简介
专业 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甄选编排全面 收录可能用到的所有法律规范,每条法条后罗列所有相关规定实用 编排方式易于查询,是办案人员手头常备工具书
目录
上册
**编总则(第1~106条)
**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7条)(1)该页码为细目页码。该页码为正文页码。
**条【立法宗旨】(1)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
第三条【各专门机关的职权】(1)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2)
第五条【法、检独立行使职权】(2)
第六条【诉讼原则】(2)
第七条【公检法之间关系】(2)
第八条【检察监督】(2)
第九条【诉讼用语】(3)
第十条【两审终审】(3) 目录上册**编总则(第1~106条)**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7条)(1)该页码为细目页码。该页码为正文页码。**条【立法宗旨】(1)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第三条【各专门机关的职权】(1)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2)第五条【法、检独立行使职权】(2)第六条【诉讼原则】(2)第七条【公检法之间关系】(2)第八条【检察监督】(2)第九条【诉讼用语】(3)第十条【两审终审】(3)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及辩护】(3)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3)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3)第十四条【诉讼权利保障】(3)第十五条【法定不追究情形】(3)第十六条【外国人犯罪的处理】(4)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4)第二章管辖(第18~27条)(4)第 十 八 条【立案管辖】(4)第 十 九 条【基层法院刑事管辖权】(6)第 二 十 条【中级法院一审管辖权】(6)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一审管辖权】(7)第二十二条【*高法院一审管辖权】(7)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7)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7)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9)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9)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9)第三章回避(第28~31条)(10)第二十八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10)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被禁止的行为】(11)第 三 十 条【回避的决定】(11)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的回避】(12)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2~47条)(12)第三十二条【辩护的方式和辩护人的范围】【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3)第三十三条【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13)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13)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14)第三十六条【辩护人在侦查期间的权利】(14)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会见和通信权利】(14)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15)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16)第 四 十 条【辩护人收集证据的告知】(16)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16)第四十二条【辩护人的义务和责任】(17)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辩护】(17)第四十四条【刑事及附带民事案件中的代理】(17)第四十五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18)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18)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18)第五章证据(第48~63条)(18)第四十八条【证据的定义及种类】(19)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的分配】(20)第 五 十 条【证据的收集】(20)第五十一条【公、检、法法律文书忠于事实真相的要求】(21)第五十二条【公、检、法收集证据的职权及责任】(21)第五十三条【口供适用原则】【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22)第五十四条【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排除】【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22)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取证的监督】(22)第五十六条【对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提出】(22)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23)第五十八条【法庭对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排除的标准】(23)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23)第 六 十 条【证人的义务】(23)第六十一条【公、检、法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责任】(24)第六十二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24)第六十三条【证人的经济补助和保障】(24)第六章强制措施(第64~98条)(24)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25)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执行机关】(25)第六十六条【保证的两种方式】(26)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条件】(26)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26)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规定的处理】(27)第 七 十 条【确定保证金的标准及交纳方法】(28)第七十一条【退还保证金的条件】(28)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机关】(28)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场所】(28)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方法】(28)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规定的处理】(28)第七十六条【监督和监控】(29)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决定机关的责任】(29)第七十八条【决定逮捕的权限】(29)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30)第 八 十 条【拘留的条件】(31)第八十一条【异地的拘留、逮捕】(32)第八十二条【扭送】(32)第八十三条【拘留程序】(32)第八十四条【拘留后的讯问】(32)第八十五条【提请批准逮捕和提前介入】(32)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的方法】(33)第八十七条【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权限】(33)第八十八条【对提请批捕的审查处理】(33)第八十九条【提请和审查批捕的期限】(34)第 九 十 条【对不批捕的复议和复核】(34)第九十一条【执行逮捕的程序和通知要求】(34)第九十二条【逮捕后的讯问】(35)第九十三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35)第九十四条【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35)第九十五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35)第九十六条【羁押期满时可采取的强制措施】(36)第九十七条【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处理】(36)第九十八条【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37)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99~102条)(37)第九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37)第 一 百 条【保全措施】(38)**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结案方式】(38)**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39)第八章期间、送达(第103~105条)(39)**百零三条【期间及其计算】(39)**百零四条【期间恢复】(39)**百零五条【送达】(39)第九章其他规定(第106条)(39)**百零六条【有关用语的解释】(39)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107~177条)**章立案(第107~112条)(40)**百零七条【立案职责】(40)**百零八条【立案材料来源】(41)**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42)**百一十条【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处理】(43)**百一十一条【检察机关对立案的监督】(43)**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立案】(44)中册第二章侦查(第113~166条)(45)**节一般规定(第113~115条)(45)**百一十三条【侦查要求】(45)**百一十四条【预审】(45)**百一十五条【对侦查工作的申诉和控告】(45)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116~121条)(45)**百一十六条【讯问主体及地点】(45)**百一十七条【对未关押人员讯问的地点、时限等要求】(46)**百一十八条【讯问程序】(46)**百一十九条【讯问聋哑人要求】(46)**百二十条【讯问笔录】(46)**百二十一条【讯问录音或录像的要求】(46)第三节询问证人(第122~125条)(47)**百二十二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47)**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的程序】(47)**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笔录】(47)**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的程序】(47)第四节勘验、检查(第126~133条)(48)**百二十六条【勘验、检查】(48)**百二十七条【勘验现场】(48)**百二十八条【持证勘验、检查】(48)**百二十九条【尸体解剖】(48)**百三十条【人身检查】(48)**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49)**百三十二条【复验、复查】(49)**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49)第五节搜查(第134~138条)(49)**百三十四条【搜查】(49)**百三十五条【协助义务】(49)**百三十六条【搜查证】(49)**百三十七条【搜查程序】(50)**百三十八条【搜查笔录】(50)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139~143条)(50)**百三十九条【扣押物品、文件】(50)**百四十条【扣押清单】(50)**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51)**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财产】(51)**百四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52)第七节鉴定(第144~147条)(52)**百四十四条【鉴定的范围】(52)**百四十五条【鉴定的程序】(53)**百四十六条【鉴定结论的告知义务】(54)**百四十七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审限】(54)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148~152条)(54)**百四十八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案件的范围】(54)**百四十九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和期限】(55)**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若干要求】(55)**百五十一条【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55)**百五十二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的证据资格】(55)第九节通缉(第153条)(55)**百五十三条【发布通缉令的实体及程序性要件】(55)第十节侦查终结(第154~161条)(55)**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55)**百五十五条【无限期审前羁押的条件】(56)**百五十六条【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56)**百五十七条【重罪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57)**百五十八条【侦查期限的重新计算】(57)**百五十九条【侦查终结前对辩护律师意见的处理】(58)**百六十条【侦查终结】(58)**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59)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162~166条)(59)**百六十二条【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59)**百六十三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62)**百六十四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62)**百六十五条【自侦案件中决定逮捕的期限】(62)**百六十六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63)第三章提起公诉(第167~177条)(63)**百六十七条【公诉权统一行使】(63)**百六十八条【审查起诉内容】(64)**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的期限】(65)**百七十条【起诉程序】(65)**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66)**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66)**百七十三条【不起诉】(67)**百七十四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68)**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的异议】(68)**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68)**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的异议】(69)第三编审判(第178~247条)**章审判组织(第178~180条)(69)**百七十八条【合议庭的组成】(69)**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评议】(70)**百八十条【合议庭决议及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70)第二章**审程序(第181~215条)(71)**节公诉案件(第181~203条)(71)**百八十一条【开庭的条件】(71)**百八十二条【庭前准备】(72)**百八十三条【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要求】(72)**百八十四条【出庭支持公诉】(73)**百八十五条【审判长在开庭后法庭调查前的工作】(73)**百八十六条【法庭调查中的讯问和发问】(73)**百八十七条【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要求】(74)**百八十八条【对证人拒不出庭的处理】(74)**百八十九条【对证人和鉴定人的发问、询问及法律责任的告知】(74)**百九十条【宣读、出示证据及听取各方意见】(75)**百九十一条【休庭调查核实】(75)**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中的申请】(76)**百九十三条【法庭调查和辩论的范围】【法庭辩论程序】【*后陈述】(77)**百九十四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后果】(77)**百九十五条【合议庭评议和判决】(78)**百九十六条【公开宣判】(78)**百九十七条【判决书署名及上诉期限与上诉法院的载明】(79)**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的情形】(79)**百九十九条【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80)第二百条【中止审理】(80)第二百零一条【庭审笔录】(80)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一审期限】(80)第二百零三条【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81)第二节自诉案件(第204~207条)(81)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的范围】(81)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自诉人不到庭、退庭的处理】【法庭调查核实】(82)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及撤诉】(82)第二百零七条【反诉】(83)第三节简易程序(第208~215条)(83)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83)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83)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简易程序中公诉人的出庭】(84)第二百一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程序】(84)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中的辩论程序】(84)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84)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85)第二百一十五条【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85)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216~234条)(85)第二百一十六条【上诉主体】(85)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主体】(86)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的权利】(86)第二百一十九条【上诉和抗诉的期限】(86)第二百二十条【移送上诉程序】(87)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程序】(87)第二百二十二条【全面审查】(87)第二百二十三条【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二审不开庭审理的程序】【二审开庭地点】(88)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88)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审理后的处理】(89)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的例外】(89)第二百二十七条【对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89)第二百二十八条【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90)第二百二十九条【对裁定的二审处理】(90)第二百三十条【发回重审的审限】(90)第二百三十一条【二审程序参照一审程序的规定】(90)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审审限】(90)第二百三十三条【二审裁判的效力】(90)第二百三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90)下册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235~240条)(92)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核准权】(92)第二百三十六条【死刑核准程序】(93)第二百三十七条【死缓核准权】(93)第二百三十八条【死刑(死缓)复核合议庭的组成】(93)第二百三十九条【复核死刑的处理结果】(94)第二百四十条【复核死刑的程序】(94)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241~247条)(94)第二百四十一条【申诉主体及效力】(94)第二百四十二条【对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的情形】(95)第二百四十三条【提起再审的主体及理由】(95)第二百四十四条【再审法院的指定】(96)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的适用程序】(96)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97)第二百四十七条【再审期限】(97)第四编执行(第248~265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执行依据】(97)第二百四十九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97)第二百五十条【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98)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执行时间及停止执行】(98)第二百五十二条【执行死刑的监督、方法、场所及程序】(99)第二百五十三条【死缓、徒刑、拘役的执行】(99)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及决定机关】(100)第二百五十五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检察监督】(102)第二百五十六条【对批准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102)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的情形】【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处理】(102)第二百五十八条【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103)第二百五十九条【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104)第二百六十条【罚金的执行】(105)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执行】(106)第二百六十二条【漏罪、新罪的处理】【减刑、假释的报请程序】(106)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108)第二百六十四条【刑罚执行中对错案和申诉的处理】(108)第二百六十五条【执行刑罚的监督】(109)第五编特别程序(第266~289条)**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66~276条)(110)第二百六十六条【诉讼方针与原则】【未成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及承办人的选择】(110)第二百六十七条【指定辩护】(111)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112)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人逮捕的限制适用、逮捕的讯问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分押、分管和分教】(112)第二百七十条【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女工作人员在场的规定】【法定代理人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规定】(113)第二百七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113)第二百七十二条【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113)第二百七十三条【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114)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公开审理】(114)第二百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114)第二百七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其他规定】(114)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7~279条)(114)第二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和解的范围】(114)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和解的审查】(115)第二百七十九条【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从宽处理】(115)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280~283条)(115)第二百八十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申请】(115)第二百八十一条【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理程序】(115)第二百八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裁定结果】【对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的上诉、抗诉】(115)第二百八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的终止】(116)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289条)(116)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116)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强制医疗的提起程序】(116)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116)第二百八十七条【作出强制医疗的审限】【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处理】(117)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的解除】(117)第二百八十九条【强制医疗的监督】(117)附则公检法司法文件中的附则亦编入该条之下。(第290条)第二百九十条【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的侦查程序】(117)司法文件中增补的刑事诉讼程序(118)一、公检法机关涉外刑事诉讼及司法协助程序(118)二、审判机关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120)三、审判机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程序(120)四、公安机关办案协作程序(120)五、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120)六、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程序(121)附录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对照一览表(121)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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