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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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780386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281
- 出版时间:2016-03-01
- 条形码:9787567803862 ; 978-7-5678-0386-2
本书特色
新疆是我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和重要门户,是“一带一路”的核心区。为服务和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编译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现已出版的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款和其他应缴财政款法(税法)》《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税法(上、下卷)》《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
内容简介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组织翻译, 对乌兹别克斯坦目前施行的税款和其它应缴财政款法进行了介绍。主要内容包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调整的各项关系、税收法规、税收法规的时效等。
目录
通用部分
第1篇 总则
第1章 基本规定
第1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调整的各项关系
第2条 税收法规
第3条 税收法规的时效
第4条 税收法规和国际条 约
第5条 税收法规原则
第6条 征税强制性原则
第7条 征税确定性原则
第8条 征税公平性原则
第9条 税收制度统一原则
第10条 税收法规公开原则
第11条 纳税人诚实纳税推定原则
第2章 本法采用的基本概念
第12条 税金及规费
第13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代理人
第14条 主管部门
第15条 税收关系主体
第16条 法人和自然人
第17条 非营利性组织
第18条 个体企业
第19条 居民和非居民
第20条 常设机构
第21条 资产租赁
第22条 本法中采用的其他概念
第3章 税金和规费制度
第23条 税金和规费种类
第24条 税收和规费的要素
第25条 征税对象
第26条 税基
第27条 费率
第28条 计算办法
第29条 纳税期
第30条 税收和规费优惠
第4章 税收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31条 纳税人的权利
第32条 纳税人的义务
第33条 主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2篇 履行纳税义务
第5章 履行纳税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34条 纳税义务
第35条 履行纳税义务的办法
第36条 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限
第37条 纳税义务终止
第38条 纳税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限
第6章 征税对象和涉税标的物的划分和登记
第39条 征税对象和涉税标的物的划分和登记
第40条 特殊情况下征税对象和涉税标的物的划分
第41条 会计文件以及会计文件的编制和保存
第42条 分类记账及记账办法
第7章 税务报表
第43条 税务报表的概念
第44条 税务报表的编制
第45条 税务报表的提交办法
第46条 修改后税务报表的提交
第47条 税务报表保存期限
第8章 缴纳税金和规费
第48条 缴纳税金和规费的义务
第49条 税金和规费的支付统计
第50条 法人清算时税金和规费的支付
第51条 法人重组时税金和规费的缴纳
第52条 纳税人死亡、认定纳税人失踪或无行为能力情况下税金和规费的支付
第53条 银行履行划拨税金和规费的付款委托以及追缴税金和规费的托收委托第9章 延期和(或)分期缴纳应付税费
第54条 延期和(或)分期缴纳应付税费的一般要求
第55条 应付税费延期和(或)分期缴纳的效力终止
第10章 溢缴税税费的抵扣与返还
第56条 溢缴税税费的抵扣
第57条 溢缴税金返还
第5条 溢缴规费的抵扣与返还
第11章 履行缴纳税金和规费的义务
第59条 税金和规费缴纳义务的履行保证
第60条 欠税还款通知书
第61条 履行欠税还款通知书的期限
第62条 欠税追缴强制措施
第63条 从纳税人银行账户强制扣除欠税
第64条 通过纳税人的债务人扣除属于纳税人的贷款金额
第65条 追缴纳税人的财产
第66条 注销税务坏账
第3篇 税务监督
第12章 税务监督的基础
第67条 税务监督的形式
第68条 征税对象和涉税标的物登记
第69条 财政和国家专项基金收入统计
第70条 审核
第71条 销售现金收入跟踪
第72条 税控收款机应用
第73条 特定种类应税消费品标记和设立财务监察员职务
第74条 监督财产销售现金收益的及时全额缴入国库
第75条 对负责规费征收的国家机关和单位进行监督
第76条 涉税秘密信息
第13章 纳税人登记
第77条 纳税人登记的一般规定
第78条 纳税人识别号
第79条 纳税人登记
第80条 纳税人登记办法
第81条 纳税人按征税对象进行登记
第82条 纳税人登记信息
第83条 纳税人登记信息的管理
第84条 负责提供纳税人义务产生信息的机关和单位
第14章 税务检查
第8条 税务检查的概念和形式
第86条 税务检查的类别
第87条 税务检查的参与者
第88条 进行税务检查的依据
第89条 实施税务检查的期限
第90条 进行税务检查的周期
第91条 进行税务检查的补充要求
第15章 进行税务检查的办法
第92条 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人进入纳税人厂区和室内进行税务检查
第93条 对纳税人厂区和房屋的调查以及财产清查登记
第94条 索取文件
第95条 扣押文件和物品
第96条 冻结纳税人银行账户
第97条 鉴定
第98条 翻译人员参与
第99条 见证人参与
第100条 税务检查记录编制要求
第101条 税务检查结论
第102条 国家税务机关研究税务检查材料
第103条 国家税务机关对税务检查材料的研究结论
第104条 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机关结论
第105条 税务检查的无害化处理原则
第4篇 税收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16章 税收违法行为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106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概念
第107条 自然人的责任
第108条 追究税收违法行为责任的一般要求
第109条 税收违法行为免责
第110条 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免责和追责
第111条 税收违法行为责任减轻或加重的情况
第112条 金融处罚和采用办法
第17章 税收违法行为的类型及其责任
第113条 未在国家税务机关登记
第114条 商品或隐藏(降低)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收入未人账
第115条 违反税务报表提交办法
第116条 违反会计核算办法
第117条 无证照经营
第118条 违反发票开具办法
第119条 违反税控收款机和POS机使用办法
第120条 违反税金和规费缴纳期限
第121条 无证使用土地
第18章 对国家税务机关的决议、责任人的乱作为和不作为的申诉
第122条 申诉权
第123条 申诉程序
第124条 向上级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的程序和期限
第125条 上级税务机关审理投诉
……
特殊部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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