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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回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西北地区为例

再生水回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西北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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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942461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299
  • 出版时间:2017-01-01
  • 条形码:9787519424619 ; 978-7-5194-2461-9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五章, 主要内容包括: 再生水的用途、功能及其价值综论 ; 西北地区水资源现状及再生水回用现状调查 ; 西北地区再生水回用法律保障机制之缺失 ; 国外再生水回用法律保障机制及其启示等。

目录

导 论 再生水回用与水危机应对 一、我国正面临水危机 (一)水危机概述 (二)我国面临的水危机 二、再生水的概念、特征及其水源分类 (一)再生水的概念 (二)再生水与中水概念辨析 (三)再生水的特征 (四)再生水的水源分类 三、再生水回用与水危机的应对 (一)再生水回用的概念 (二)再生水回用与水危机的应对 **章 再生水的用途、功能及其价值综论 一、再生水的用途 (一)再生水回用于农业 (二)再生水回用于工业 (三)再生水回用于市政杂用 (四)再生水回用于城市景观 (五)再生水回补地下水 二、再生水的功能 (一)再生水功能概述 (二)再生水的环境功能 (三)再生水的经济功能 (四)再生水的社会功能 三、再生水的价值 (一)价值及资源价值观 (二)再生水价值的理论分析 (三)再生水价值构成 (四)再生水价值评价方法 第二章 西北地区水资源现状及再生水回用现状调查 一、西北地区水资源概况 (一) 地球水资源 (二)中国水资源现状 (三)西北地区水资源及水环境现状分析 二、西北地区的水危机及其应对 (一)水开发利用 (二)水污染 (三)水危机 (四)应对水危机的法律措施——水权制度的建构 (五)应对水危机的实践措施——再生水的利用 三、西北地区再生水回用现状调查 (一)我国再生水利用史 (二)西北地区再生水回用现状——以西安市为例 (三)西北地区再生水回用具有必要性及现实紧迫性 第三章 西北地区再生水回用法律保障机制之缺失 一、西北地区再生水回用法律规制现状 (一)宪法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相关标准 (五)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六)西北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七)其他规范性及技术性文件 二、西北地区再生水回用法律保障机制之缺失 (一)立法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 (二)相关标准体系不完善 (三)相关环境法律制度欠明晰 (四)管理部门不统一 三、制约西北地区再生水回用法律保障机制的其他因素 (一)再生水回用配套资金不足 (二)缺乏有效的水价价格机制 (三)公众未对再生水形成准确的认识 (四)社会公众质疑水质安全 第四章 国外再生水回用法律保障机制及其启示 一、全球性水短缺与再生水回用 (一)全球性水短缺与可持续水资源管理 (二)世界再生水:实践与法律 (三)再生水回用中的风险问题 二、国外再生水回用:法律与实践 (一)美国再生水回用:法律与实践 (二)日本再生水回用:法律与实践 (三)澳大利亚再生水利用:法律与实践 三、国外再生水回用实践及其法律机制之启示 (一)建立国家、地方协调配合的再生水法律制度 (二)建立适宜国情、区情的再生水规划体系 (三)完善政府的再生水投入机制 第五章 完善西北地区再生水回用法律保障机制之路径 一、完善再生水立法及法律机制 (一)制定再生水专门立法 (二)完善再生水回用标准体系 (三)健全环境法律制度 (四)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二、健全政府的推动与保障机制 (一)优化再生水管理体制 (二)建立再生水回用产业化发展的推进机制 (三)积极推动再生水回用领域的技术进步 (四)加强再生水日常行政监管 (五)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三、强化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 (一)再生水生产企业肩负的社会责任 (二)其他企业肩负的社会责任 四、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一)公众参与政府决策 (二)公民参与社会监督 (三)环境民事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一 西北地区水资源与再生水回用问卷调查分析报告 附录二 西北及其他地区再生水调查分报告(部分) 附录三 再生水相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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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潘志伟,湖北黄陂人,法学硕士,现为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基地“甘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环境法研究。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甘肃省高校科学研究项目等多项;在《环境保护》《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出版《环境友好型社会:法律及思辨》等著作5部。
吕志祥,甘肃通渭人,法学博士,现为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基地“甘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生态文明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主要从事环境法及习惯法文化研究。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等10余项;在《中国藏学》《河北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出版《藏区生态法研究——从藏族传统生态文明的视角》等著作10余部。
李擎,山东济宁人,法学硕士,东南大学法学博士生,现为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基地“甘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 潘志伟,湖北黄陂人,法学硕士,现为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基地“甘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环境法研究。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甘肃省高校科学研究项目等多项;在《环境保护》《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出版《环境友好型社会:法律及思辨》等著作5部。 吕志祥,甘肃通渭人,法学博士,现为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基地“甘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生态文明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主要从事环境法及习惯法文化研究。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等10余项;在《中国藏学》《河北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出版《藏区生态法研究——从藏族传统生态文明的视角》等著作10余部。 李擎,山东济宁人,法学硕士,东南大学法学博士生,现为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基地“甘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 从事国际环境法和国际经济法研究。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等多项;在《河北法学》《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参与出版《环境法》等著作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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