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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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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8341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878
  • 出版时间:2017-05-01
  • 条形码:9787509383414 ; 978-7-5093-8341-4

本书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 是*人民法院对民法总则的权wei指导用书,本书作者权wei、内容全面、纯干货。★权wei 本书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由*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审判庭等参与民法总则立法的一线法官参与编写,权wei、务实、适用性强。★全面 体例包括:条文主旨、修改要点及理由、适用指南、典型案例、相关规定等。★纯干货 繁冗的不要,没用的不要,轻装上阵,让阅读更简单。★实务性强 本书内容精炼简要,直指立法要点、立法理由,并介绍其在司法实务中如何适用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不仅是*人民法院针对民法总则指定的权*指导用书,更重要的是内容精炼简要,剔除了繁琐无用的部分立法背景介绍,直指立法要点、立法理由,并介绍其在司法实务中如何适用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同时也能帮助司法人员更好理解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使其能更好的应用于工作。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目录条文序号前加▲表示该条文有典型案例。**章基本规定**条【立法目的】第二条【调整对象】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第四条【平等原则】第五条【自愿原则】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七条【诚信原则】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第九条【绿色原则】第十条【法律适用】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适用】第十二条【本法的空间效力】第二章自然人**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止】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第十五条【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第十七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八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制度】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第三十条【协议监护】▲第三十一条【监护人的指定】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监护职责】第三十三条【成年人协商监护制度】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第三十五条【监护人职责履行】▲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被撤销负担费用不免除】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日期的计算】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职责】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确定】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人收养关系】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六条【民事责任的承担】第三章法人**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第六十二条【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第六十四条【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处理】第六十六条【登记信息的公示】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的责任承担】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适用情形】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第七十条【法人清算】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的活动】第七十三条【破产清算】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责任承担】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时的责任承担】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营业执照】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章程】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第八十四条【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禁止】第八十五条【机构决议的撤销】第八十六条【经营活动要求】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的章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章程及机构】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分配】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撤销后权利义务承担】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百零一条【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与设立】**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代表】**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百零八条【参照适用规定】第五章民事权利**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权利】**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百一十二条【婚姻、家庭等人身权利】**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百一十四条【物权】**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百一十六条【物权种类和内容】**百一十七条【物的征收与征用】**百一十八条【债权】**百一十九条【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的返还】**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百二十四条【继承权】**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百二十八条【特殊群体民事权利】**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百三十条【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百三十二条【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节一般规定**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变更与解除】第二节意思表示**百三十七条【意思表示的生效】**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百三十九条【公告的生效】**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表示方法】**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百四十八条【欺诈】**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百五十条【胁迫】**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百五十三条【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遵守】**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百五十五条【自始无效】**百五十六条【部分无效】**百五十七条【财产返还等责任承担】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百五十八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百五十九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就】**百六十条【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节一般规定**百六十一条【代理】**百六十二条【代理权限】**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百六十四条【代理人的责任】第二节委托代理**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百六十八条【代理人的行为限制】**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百七十条【职务代理的法律效力】**百七十一条【无权及越权代理】**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及平均责任】**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百八十条【不可抗力】**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百八十三条【公平责任】**百八十四条【见义勇为】▲**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权利的民事责任】**百八十六条【违约损害责任】**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第九章诉讼时效**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性侵害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百九十二条【时效届满及自愿履行】**百九十三条【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禁止】**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百九十九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特殊适用】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百条【期间】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的确定】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终止日的确定】第二百零三条【期间截止时间的确定】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例外规定或约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二百零五条【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日期】附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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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杜万华,四川雅安人,198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西南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合作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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