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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研究第3卷2015(总第053期)

检察研究第3卷2015(总第0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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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1606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82
  • 出版时间:2016-01-18
  • 条形码:9787510216060 ; 978-7-5102-1606-0

本书特色

方晓林主编的《检察研究(第3卷2015年总第53期)》分为“检察改革”、“《刑法修正案(九)》专题研究”、“法学专论”、“检察实务”、“调查报告”、“案例研讨”、“域外法制”七个栏目。其中既有检察长对检察机关提升司法理念的希冀,又有法学专家对“挪用”的解释,有检察业务专家对检察改革几个方面

内容简介

  《检察研究(2015年第3卷 总第053期)》主要内容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践面向、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若干问题研究、检察官办案组织问题探析、检察监督之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刍议、信息社会下的检察信息公开机制研究、浅议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完善等。

目录

检察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范式根基与检察转型
强化检察监督职能的思考
——以内设机构与分类管理改革为视角
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践面向
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若干问题研究
检察官办案组织问题探析
检察监督之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刍议
信息社会下的检察信息公开机制研究
浅议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完善
《刑法修正案(九)》专题研究
刑事立法扩张趋势及司法应对
——对《刑法修正案(九)》的趋势理解与适用建议
关于《刑法》第290条第4款的理解与适用刍议
法学专论
刑事司法中非法占有目的辨正研究
疫学因果关系在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应用初探
论预告登记的物权化程度
——以比较法的考察为视角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重识及其完善
检察实务
虚假诉讼与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为视角
“两化”支持下的智慧侦查模式探究
——以无锡市检察机关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实践为例
调查报告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以N市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为样本
案例研讨
容留卖淫罪主观故意中“明知”的认定
——析李某某、金某某容留卖淫案
域外法制
美国、加拿大检察制度考察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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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检察研究(2015年第3卷 总第053期)》:  (一)政法合一权力模式的思维惯性  任何事物都具有保持其原有状态的一种自然属性,即惯性,有形的事物具有惯性,无形的制度、体制或机制抑或是文化或思维也具有惯性,司法也不例外。我国“政法合一”的权力模式具有数千年的传统,直至清末修律司法权与行政权才开始从制度上真正开始分立,但这种分立也是有限的,作为诉讼*集中的县级仍未建立专门的司法机关,司法一直是镶嵌在行政或政治体系之中并以行政或政治的方式运行着。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司法理论与实践又深受苏联的影响,片面强调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维护统治和国家暴力的工具属性,强调政治正确性和实质正义,忽视程序正义和法律的社会性。这种思维惯性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相当深刻。五六十年代,我国曾经广泛推行所谓的“一长代三长”(即由一人代行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的职权)、“一员顶三员”(即由一人代行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的职权)。许多地方的专区和县两级“公、检、法”机关一度合并为“政法公安部”,有的检察机关被合并为公安机关下面的“法制室”或“检察科”;司法程序当时被批判为“烦琐哲学”,按照程序办案是“旧法观点”,因此要“打破陈规,改旧革新”。“文革”期间的《公安六条》更明文规定“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公检法专门机关被彻底砸烂,国家执法权从专门机关流失到群众专政手中。  新中国成立后的司法实践,案件调查审理基本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终内化成为各级机关办案人员奉行不悖的思维模式。按照这种模式,刑事诉讼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即所谓“专政对象”)必须服从和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要好”、要“坦白自己的罪行”,*终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如果进行辩解就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的“抗拒行为”,*终“没有好下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得以重建,学界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实践在结合我国国情,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方面取得相当的进步。但是,原有的落后思维仍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不仅给诉讼带来负面作用,还影响公众与媒体对司法的认识,使案件的审理和*终判决受到干扰和扭曲。  (二)刑事诉讼运行模式的异化  多年来,刑事诉讼运行模式的异化集中反映在“全案卷证移送主义”和“起诉状一本主义”孰优孰劣之争的问题上,这个问题的争论贯穿了我国1979年建立刑事诉讼制度以来直到今天司法制度改革与变迁的始终。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曾确立了案卷移送主义的起诉方式,允许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将全部案卷移送法院。但这种方式实行十余年后,法官先定后审、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问题日趋严重,为此1996年立法机关引入对抗式诉讼的合理因素,启动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检察机关移送法庭的案卷范围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这令法院系统审理案件的法官极不适应,同时又产生出检察院对案卷选择性移送的问题。1998年,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主持协调下,“六部委”通过了带有立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文件,允许检察机关在法院开庭审理结束后3日内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即所谓“庭后全案卷证移送”。然而这种“庭后全案卷证移送”又产生出法官只关注庭后移送过来的全案卷证,法庭审判流于形式以及律师“阅卷难”的问题。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恢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曾经确立的案卷移送制度,宣告1996年以来的改革重回原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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