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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息公开法研究/汕大法学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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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80185902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77
  • 出版时间:2017-07-20
  • 条形码:9787801859020 ; 978-7-80185-902-0

本书特色

本书共11章。第1章,介绍日本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情况。第2章,介绍日本在信息公开立法的理论讨论中,对知情权及其宪法依据的有关理论的基本情况。第3章,介绍日本地方公共团体的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状况及有关情况。第4章,介绍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及主要影响因素。第5章,介绍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制度。第6章,介绍日本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信息公开制度状况,主要有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以及公益法人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问题,国会及法院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问题。第7章,介绍《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地方公共团体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制定状况。第8章,介绍日本近期对《行政信息公开法》施行状况的检讨情况。第9章,对部分日本法院的信息公开诉讼案例进行分析,以反映日本法院判例对信息公开法的解释情况。第10章,对中国信息公开立法法制环境进行分析。第11章,借鉴日本立法经验,对中国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制度试作探讨。并且在附录中登出笔者*新翻译的日本信息公开法及有关主要法律,以便于读者查阅参考。

内容简介

《日本信息公开法研究》主要内容介绍:第1章,介绍日本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情况。第2章,介绍日本在信息公开立法的理论讨论中,对知情权及其宪法依据的有关理论的基本情况。第3章,介绍日本地方公共团体的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状况及有关情况。第4章,介绍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及主要影响因素。第5章,介绍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制度。第6章,介绍日本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信息公开制度状况,主要有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以及公益法人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问题,国会及法院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问题。第7章,介绍《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地方公共团体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制定状况。第8章,介绍日本近期对《行政信息公开法》施行状况的检讨情况。第9章,对部分日本法院的信息公开诉讼案例进行分析,以反映日本法院判例对信息公开法的解释情况。第10章,对中国信息公开立法法制环境进行分析。第11章,借鉴日本立法经验,对中国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制度试作探讨。并且在附录中登出笔者*新翻译的日本信息公开法及有关主要法律,以便于读者查阅参考。

目录

序言
**章 日本信息公开立法概述
一、市民运动与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
二、日本地方公共团体的信息公开条例
三、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制定
四、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目的
(二)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与文书
(三)信息公开的请求人
(四)不公开的信息与限制公开的信息
(五)《行政信息公开法》上的第三人
(六)信息公开审查会
(七)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五、日本信息公开法的实施简况

第二章 日本宪法上的知情权
一、知情权理论的宪法依据
二、国民主权理论的宪法依据
三、法院判决中的知情权
四、信息公开法上的知情权及四年后的评价
五、小结

第三章 日本地方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与实施
一、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现状
二、信息公开条例的一般内容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
(二)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
(三)公开的公文书
(四)请求权人
(五)适用除外的信息
(六)关于第三人信息的处理
(七)本人信息的公开请求
(八)信息公开程序
(九)信息公开审查会
三、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依据

四、判例对信息公开条例的解释
(一)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资格
(二)关于个人信息
(三)法人事业信息
(四)会议记录的公开

五、地方信息公开条例与行政信息公开法的关系
(一)信息公开条例与行政信息公开法的对应性
(二)信息公开条例相对行政信息公开法的独立性
六、小结

第四章 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制定
一、制定信息公开法的政治背景
(一)田中秘密金库问题与洛克希德案件
(二)利库路特贿赂案件
(三)官官接待问题
(四)党派的活动

二、信息公开的市民运动
(一)药害艾滋病事件
(二)市民监察专员运动
(三)自由人权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共同运动
三、地方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与实施
四、行政信息公开法制定的开始
五、信息公开部会的审议
六、行政信息公开法案的提出
七、行政信息公开法案的审议通过
八、小结

第五章 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信息公开法》规定的实施机关
(二)实施机关的规定存在的问题与课题
(三)与地方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机关比较
(四)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公开实施机关的比较

二、信息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信息范围
(二)对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规定的信息范围的评价

三、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信息公开申请
(二)信息公开的决定
(三)信息公开案件的移送
(四)信息公开第三人意见的提出
(五)信息公开决定的实施
(六)手续费
(七)《行政信息公开法》的程序规定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
(八)《行政信息公开法》程序规定的问题与课题
四、行政机关主动进行信息公开

五、行政机关的有关管理措施
(一)行政文书的管理
(二)对申请前的信息帮助
(三)实施《行政信息公开法》的情况公布及措施改进

六、信息公开的救济
(一)信息公开的不服审查及咨询义务
(二)信息公开及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
(三)信息公开诉讼的案件管辖和移送
(四)关于信息公开救济制度中的问题与课题

第六章 日本行政机关以外的信息公开
一、地方公共团体的信息公开
二、国会的信息公开
三、法院的信息公开
四、独立行政法人的信息公开制度
(一)独立行政法人的概念
(二)独立行政法人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制度
五、公益法人的信息公开

第七章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一、日本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
(一)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概况
(二)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制度

二、日本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
(一)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概况
(二)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制度
三、地方公共团体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制定状况

第八章 日本信息公开法的检讨与改善措施
一、行政信息公开法施行简况
二、行政信息公开法施行存在问题及建议改进措施
(一)立法目的
(二)行政文书的范围
(三)开示与不开示的范围
(四)开示请求与实施的程序
(五)不服申请
(六)信息公开诉讼
(七)行政文书的管理
(八)积极提供信息的措施

三、完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改进措施
(一)彻底贯彻信息公开法的宗旨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姓名的处理
(三)不服申请案件处理的迅速化
(四)对恳谈会等会议上发言者姓名的处理
(五)行政信息公开法施行令的部分修改
(六)总务省关于寄送费用缴付方法的规定

第九章 日本法院判例对信息公开法的解释
一、爱知博览会收支预测文书公开诉讼案
(一)案件概要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原、被告理由
(三)法院判决
(四)案例简评

二、大阪府知事交际费公开诉讼案
(一)案件概要
(二)大阪地方法院**审判决
(三)大阪高等法院**次控诉审判决
(四)*高法院**次上告审判决
(五)大阪高等法院发回控诉审判决
(六)*高法院第二次上告审判决
(七)案例简评

三、宫城县知事经费支出文书公开诉讼案
(一)案件概要
(二)仙台地方法院**审判决
(三)仙台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
(四)案例简评

第十章 中国信息公开立法环境分析
一、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
二、现行法律中的公众知情权及国家机关公开信息义务
(一)人大会议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开
(二)为保护公众民事权利的信息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常规信息发布
(四)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五)行政机关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

三、中央国家机关及地方政府的改革措施
(一)中央国家机关的改革措施
(二)地方政府的改革措施
(三)电子政务的发展

四、信息公开法与其他法律的冲突及调整
(一)信息公开法与保密法
(二)信息公开法与档案法
(三)信息公开法与统计法
(四)信息公开法与隐私权法和商业秘密法

五、中国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艰巨性与可能性
(一)中国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艰巨性
(二)中国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可能性

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治意义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不足

第十一章 外国制度借鉴与中国立法探讨
一、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
二、信息公开的信息范围
三、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一般程序规定
(二)第三人提出意见
(三)手续费
(四)案件的移送
(五)听取意见及听证
(六)告知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七)与行政程序法的衔接
四、信息公开的救济

附录:日本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
附录一: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
附录二: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
附录三:信息公开及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
附录四: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附录五: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参考书目
一、中文主要参考书目
二、日文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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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四、信息公开法上的知情权及四年后的评价在《行政信息公开法》没有使用“知情权”的概念,没有突出知情权的核心性质,而是突出了“根据国民主权理念”,强调政府向国民的“说明责任”和推进国民“正确理解和批评”之下的行政;具体规定了国民的“行政文书开示的请求权”的具体权利。该法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没有使用“知情权”概念,但法律对具体请求权的规定仍然属于知情权性质,只是排除了抽象的知情权而使知情权更加具体。 在信息公开法实施四年后,日本总务省于2004年4月开始组织进行信息公开法制度运营检讨,并于2005年3月末提出《关于信息公开法制度运营检讨会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报告中,仍肯定该法关于目的条款的规定。该报告认为:“虽然关于目的规定中使用‘知情权’概念在立案时议论很多,但关于‘知情权’的内容、外延和宪法上的位置,学说上有各种不同理解。并且,作为.请求权权利的‘知情权’,在*高法院的判例中始终未得到承认。考虑此情况,在目的条款中未使用该概念。”“从信息公开法施行后解释、运用的状况看,在与信息公开法有关判决及审查会咨询报告中,“知情权”概念的有无,对解释原理、证明责任的分配,未必存在问题。”①政府为进一步论证在法律中未使用“知情权”概念的正确性,在该报告中还以地方公共团体的目的条文规定进行佐证,并且举出外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佐证:“从都道府县以及政令指定的城市的60个信息公开条例来看,使用‘知情权’概念的有53个,其中在目的条文规定中使用的有34个。在这些使用‘知情权’的宪法根据中,除‘基于地方自治的宗旨’外,在宪法条文上未必是明确的。并且使用‘说明责任’概念的有59个条例,其中有53个使用在目的规定中”;“从外国的信息公开法制看,在法律目的条文规定中,考察的30个国家的有关法律,仅有韩国一个国家使用‘知情权’;使用‘说明责任’的有新西兰、墨西哥、南非、波黑四国”。②该报告也承认,“虽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使用‘知情权’概念,但在法律中并未排除知情权”,对于“开示请求权的权利规定、原则公开的思想形成的信息公开结构”,对进一步深入讨论“知情权”都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对信息公开法的关于知情权的制度安排,是充分肯定的。

作者简介

刘杰,男,1956年生,河北徐水人,法学博士,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曾任中级法院法官十四年,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各类案件数百件无错案,并任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出版《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独著)、《行政法学》(主编)、《立法法释论》(副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副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合著)等专著及教材10余部,在各类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兼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吴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处理房地产、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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