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6890647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7cm
- 页数:2册(1427页)
- 出版时间:2017-06-01
- 条形码:9787568906470 ; 978-7-5689-0647-0
内容简介
重庆档案馆馆藏有民国时期数十万份尚待开发的司法档案原件。 《民国时期重庆法院审判案例辑萃(套装上下册)》是由西南政法大学和重庆市档案馆共同组建团队,精选具有典型意义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例160份,约120余万字,对这些具有典型性、完整性、多样性的司法审判案例进行了点校、归类和必要的补全,再现大后方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判的实然状态。
目录
**编 民事诉讼案例(一)
所有权
1.罗金山等诉艾茂廷要求确认经界案
2.滕罗氏诉滕李氏要求解约交业案
3.何润之诉夏渔生要求搬迁案
4.杨炳鑫诉吴长顺等要求确认共有权案
5.陈祥兆诉陈韦氏等要求确认所有权案
6.白恕诚诉杨秉森要求交业案
7.冯瑶卿诉何代英要求排除侵害案
8.蒋锡光诉周石若群要求交业案
9.曾巨权诉宣志荣要求迁让案
10.戴崇娴诉杨正卿等要求拆房还基案
典权
11.李海荣诉李银廷要求回赎典业案
12.禹治金诉艾祥成要求回赎原典案
13.胡蓬莱诉燕胡则嘉要求回赎典产案
14.萧全林声请典权成立登记案
15.赵海荣诉文郭淑媛要求回赎典业案
其它物权
16.罗璧如诉胡何氏等要求确认优先权案
17.孙海波等诉萧永安等要求确认优先承买权案
18.郑明池诉美丰银行康心如要求确认地上权案
19.李仕田诉李贤村等要求优先承买案
20.包砚佣诉刘静修要求宣告召集股东会无效案
契约
21.石惠记与乔银三伙贸纠纷案
22.刘熊氏诉刘子定等要求确认抱约与租约无效案
23.渝鑫钢铁厂诉洪发利机器营造厂要求履行买卖契约案
24.义成堂苏继坡与李晋璋诉陈芝馥要求给付老契案
25.项执西诉王树清要求给付稻谷案
26.何树清诉请确认租约继续有效案
27.杨庆惠堂诉义畅字号要求支付违约金案
28.杨德坤诉刘华荣要求偿还债务案
29.管良成诉文伯超等要求终止租约案
30.花纱布管制局诉嘉陵江区民船业同业公会要求返还运费案
31.金仲寅诉王清泉要求履行保证责任赔偿案
32.顺昌公司重庆铁工厂诉张艺耘等要求履行合约案
33.牟裕昆诉李牟氏要求确认赠与案
34.朱侣樵诉张华杨要求给付股款案
35.源泰祥海味号诉孙树勋要求偿还建筑费案
36.喻仿陶诉罗以斯要求承兑票款案
37.邓万国诉陈洪生等要求确认买卖契约无效案
38.薛文侯诉申慎行堂等要求给付修缮费案
39.金李士碧诉李周氏等要求返还赠与案
40.邹廷荣等诉汤海合要求撤销赠与案
41.危许氏等诉许唐全庆等要求确认买卖无效案
42.牟刚诉廖树清要求解除租约并搬迁案
43.军政部军需署诉中国工矿实业社要求解除契约赔偿损失案
44.毛致荣诉徐胡兰贞要求履行契约案
45.向万福诉向炳林要求给付欠租案
46.谢光亮诉廖李朝玉要求解除买卖契约案
47.刘光荣诉李得章要求交还田业案
48.罗炳周诉王义周请求返还借款案
49.侯仲权诉吕克立请求确认买卖不成立案
第二编 民事诉讼案例(二)
第三编 刑事诉讼案例
第四编 行政诉讼案例
节选
《民国时期重庆法院审判案例辑萃(套装上下册)》: 徐炳璋律师报到书 本律师经委任代理国光堂答辩罗璧如典权等一案,现已遵期于三月六日下午二时到院,特此报到。 此致 四川重庆地方法院民庭 律师:徐炳璋 [同日律师朱永康、康选宜报到书略] 笔录 原告:罗璧如。 诉讼代理人:康选宜律师。 被告:胡何氏,诉讼代理人朱永康律师;周高义、周高淮,法定代理人周树帆;国光堂,法定代理人寿墨卿,诉讼代理人徐炳璋律师。 证人:江永清、兰凤起、张演化、廖化吉。 右列当事人因确认优先权案,经本院于中华民国卅三年三月六日午后二时开民事法庭,出席职员如左。 审判长推事:沈建侯。 书记官:谢实秋。 点呼右列当事人入庭,书记官朗读案由。 问:康律师代理罗璧如? 答:是的。 问:原告怎么请求? 答: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就本市南纪门内麦子市即林森路六四一号房屋地产有典权及优先留买之权,被告胡何氏与周高义、周高淮缔结上开房地产之买卖契约及第二被告周高义、周高淮与第三被告国光堂缔结上开房地产之买卖契约应一并撤销之,被告等负担诉讼费用。 问:胡何氏什么时候卖与周高义、周高淮? 答:卅一年七月十七日卖与周高义、周高淮。 问:胡何氏卖与周高义、周高淮通知你没有? 答:没有通知。 问:周高义、周高淮又是何时卖与国光堂的? 答:卅二年七月十四日卖与国光堂。 问:罗璧如什么时【候】知道的? 答:在起诉时知道的。 问:朱律师是代理胡何氏? 答:是代理胡何氏。 问:胡何氏房屋是否佃与罗璧如? 答:是佃与罗璧如。 问:是什么时候卖与周高义、周高淮? 答:是卅一年七月十七卖与周高义、周高淮。 问:通知罗璧如有留买权没有? 答:没有通知过,曾经向周高义、周高淮谈过罗璧如有卅年典权。 问:罗璧如声请过没有? 答:声请过的。 问:为什么不卖与罗璧如,卖与周高义、周高淮? 答:不知道。 问:不卖与罗璧如有什么意思,向代理人说没有? 答:没有说什么。 问:徐律师是代理国光堂寿墨卿?‘ 答:是代理周高义、周高淮及国光堂寿墨卿。 问:寿墨卿什么时候买的? 答:卅二年七月十四买的。 问:周高义、周高淮声明过没有罗璧如有典权及留买权? 答:卅二年七月十五、十六日曾经登载《时事新报》及《新蜀报》公告,不理典约,没有取得所有权,没有占权占有,亦未行使收益。 原告代理人康律师声明有密查队,不能行使,老契在原告之手,不能对抗原告。 被告代理人徐律师声明胡何氏没有将老约交出,但将口约交付周高义、周高淮,有佃户邓少荣、周炳林、张云五可为铁证。 推事谕知,原告代理人康律师弁[辩]论。 原告代理人律师康选宜起立谓:本案诉之声明,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就本市南纪门内麦子市即林森路六四一号房屋地产有典权及优先留买之权,被告胡何氏与周高义、周高淮缔结上开房屋地产之买卖契约及被告周高义、周高淮与国光堂缔结上开房屋地产之买卖契约应一并撤销之,确认原告与被告胡何氏有卅年典权,有优先留买之权等。事实之陈述略称:**被告胡何氏于民国卅一年一月十五日将其所有本市南纪门内麦子市即林森路第六四一号房屋地产一并出典与原告,当付典价法币一万八千元正,约定典权期间为卅年,期内如出典人将典物之所有权出让时,典权人有优先留买权利,执有被告胡何氏所立出典房屋地产文约及房地产官契可证,应请依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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