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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审查疑难案例解析

纪律审查疑难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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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740460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93
  • 出版时间:2017-09-01
  • 条形码:9787517404606 ; 978-7-5174-0460-6

本书特色

齐英武同志所著《纪律审查疑难案例解析》一书汇集的80余篇案例评析,从违纪构成的视角,运用违纪构成四要件基本理论及基本原则,并结合他多年从事司法、执纪审查、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努力做到评析精彩深入,准确定性归责。可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执纪审查和执纪审理工作中参考借鉴。

内容简介

  《纪律审查疑难案例解析》结合作者齐英武多年从事执纪审查、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从违纪构成的视角,对具体违纪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准确界定,对难以把握的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科学阐释,对此违纪行为与彼违纪行为严格区分,力求做到定性准确、量纪恰当、处理到位,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借鉴。

目录

上篇 新《党纪处分条例》系列疑难案例解析
规范纪律审查做好纪法衔接(上)
——对违纪且违法、涉嫌犯罪党员纪律审查的工作评析
规范纪律审查做好纪法衔接(下)
——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及其他
纪律处分党员的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的工作评析
违规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及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如何认定
跨越新《党纪处分条例》施行日期的连续违纪行为如何认定
与职务有关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如何认定
违反和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如何追责
“感情投资”、公车私用如何定性归责
预备党员违纪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钱款应当如何认定违纪款数额
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应当如何定性归责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行为如何认定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如何认定
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行为如何认定
诬告陷害行为如何认定
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行为如何认定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如何认定
泄露、扩散、窃取保密内容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归责
侵占行为如何认定
法官向律师借钱行为如何定性
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如何认定
向从事公务人员赠送礼金行为与用公款赠送礼品行为如何认定
搞权权交易行为如何认定
亲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行为如何认定
违规经商办企业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行为如何认定
在国(境)外投资人股及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行为如何认定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行为如何认定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退(离)休后从业行为如何规制
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行为如何认定
以拉赞助形式索取财物应如何定性归责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如何认定
优亲厚友、显失公平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归责
不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为如何追责
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应当如何认定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违纪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违纪款去向不影响违纪行为性质的认定
设立“小金库”行为如何认定
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定性
一般贪污刑事违法行为如何认定
从重处分量纪情节如何把握

下篇 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系列疑难案例解析
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如何认定
违反议事规则行为如何认定
违规经商办企业、斡旋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个人接受礼品、单位接受礼品行为如何认定
亲属接受礼金、贿赂、宴请等行为如何定性
违规经商办企业、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行为如何认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如何认定
违规用公款和摊派款举办挂牌仪式行为如何定性
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如何认定
离职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骗取公款行为如何定性
收钱后又退还可否认定受贿违纪
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单位受贿三种行为如何认定
骗取手段的贪污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区别
公物送人可否认定为贪污行为
以借用之名长期占有使用他人汽车行为如何定性
将下属单位资金借给他人注册公司行为如何定性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挪而未用可否认定为挪用公款违纪
私分集体资金行为如何定性
单位接受礼品及单位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受贿违纪及接受礼品违纪如何认定
违规用公款提供担保行为如何认定
斡旋受贿行为的完成形态如何认定
特殊受贿形态如何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骗取雪灾款、连续挪用公款行为如何定性
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及失职行为如何认定
玩忽职守行为如何认定
失职、渎职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如何认定
滥用职权及妨碍公务行为如何认定
违反规定在公务活动中吸烟行为如何定性
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如何认定
盗接单位电话线拨打国际长途行为如何定性
非法占有代转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下落不明党员、死亡党员违纪款物如何处理
集体违纪、集团违纪、共同违纪、单位违纪行为如何认定
行政处分与辞退能否同时适用
交通事故中党员的党纪责任如何认定
非法占有的财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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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纪律审查疑难案例解析》:  (一)刘某在本单位的报销行为不应认定为一般贪污刑事违法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贪污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的构成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两者缺一不可。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主管”,是指具有审查、批准、调拨、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譬如,经理、厂长具有主管公司、企业内部财物的职权。“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者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管理与主管的区别在于:主管对财物有支配权,它可以指定或者改变财物的用途和方向;而管理则无此权,它只有监守、保管的职权。譬如,仓库保管员仅有保管仓库内的公共财物的职权,出纳员仅有保管公款的职权。“经手”,是指因执行公务而具有领取、支出和报销公共财物的职权。经手与管理的区别在于:管理是对公共财物的直接管理的职权,而经手则无对财物直接管理的职权,只是依据职务有权领取、支出和报销财物。譬如,采购员具有领取、支出、报销采购费用的职权。  在本案中,刘某将自己与妻子元旦期间旅游的高铁车票3100元在财政局基建处报销,没有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其行为方式不符合贪污在客观方面行为方式规定,因此,刘某不属于一般贪污刑事违法行为。  (二)刘某的相关报销行为构成侵占违纪行为  侵占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行为。  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具有侵占公私财物的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又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行为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方便条件。“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侵占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新《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行为方式:  一是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占有。“占有”,既可以是归行为人本人所有,也可以是归他人所有。“非本人经管的财物”,是指不属于行为人职务范围内经手、管理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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