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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收增值税后税收优惠政策与疑难问题解答

营业税收增值税后税收优惠政策与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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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42956354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446
  • 出版时间:2018-01-01
  • 条形码:9787542956354 ; 978-7-5429-5635-4

本书特色

  专业:截至2017年9月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等12项税收优惠政策。  实用:针对纳税人办理各项税收优惠的程序和所需要的资料做了全面的介绍,针对纳税人在日常纳税过程中遇到的—些税收优惠政策与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内容简介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收优惠政策与疑难问题解答》阐述了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消费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土地税与资源税、车船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与环境保护税等主要税种的新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收优惠政策与疑难问题解答》对纳税人办理各项税收优惠的程序和所提供的资料也做了介绍,以方便纳税人办理各项申请业务。《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收优惠政策与疑难问题解答》中针对纳税人在日常纳税活动中遇到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与疑难问题编写了疑难问题解答,以方便纳税人理解和应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目录

**部分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法定免税所得
二、暂时免税所得
三、减税所得
四、公益捐赠扣除
五、外籍人员特殊优惠政策
六、短期居民税收优惠
七、短期非居民税收优惠
八、年终奖金优惠政策
九、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优惠政策
十、经济补偿金与保险待遇优惠政策
十一、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
十二、特殊群体税收优惠
十三、股权收购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低税率优惠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优惠
五、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六、税额抵扣税收优惠
七、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八、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九、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节能服务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公益性捐赠扣除
十五、企业兼并重组与对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低税率优惠项目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三、起征点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四、简易征税优惠政策
五、即征即退与进项税额抵扣优惠政策
六、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七、政策性减免税优惠项目
八、征税范围优惠政策
九、支持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十、支持农业生产的优惠政策
十一、支持资源保护的优惠政策
十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十三、离境退税与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第四部分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改增税收优惠的选择与放弃
二、起征点与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三、营改增免征增值税项目
四、金融业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五、交通运输业与服务业营改增优惠政策
六、个人销售住房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七、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八、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部分 消费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一、免征消费税优惠政策
二、减征消费税优惠政策
三、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优惠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第六部分 关税优惠政策
一、临时免税商品
二、不征关税商品
三、免征关税商品
四、其他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部分 车船税优惠政策
一、车辆购置税法定减免税项目
二、车辆购置税政策性免税项目
三、车船税法定减免税项目
四、船舶吨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

第九部分 房产税优惠政策
一、法定减免税项目
二、政策性免税项目
三、征税范围优惠

第十部分 契税优惠政策
一、法定减免税项目
二、政策性免税项目
三、征税范围的优惠
四、退还契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部分 印花税与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一、印花税法定减免税项目
二、印花税政策性免税项目
三、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第十二部分 企业税收优惠管理制度
一、税收减免管理制度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制度
三、压缩纳税人办理财税优惠政策时间改革
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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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收优惠政策与疑难问题解答》: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以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1.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4)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6)“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单位按照前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3.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4号)第五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前述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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