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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基于社会公正视域

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基于社会公正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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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30977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53
  • 出版时间:2017-08-01
  • 条形码:9787520309776 ; 978-7-5203-0977-6

内容简介

  《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基于社会公正视域》构建了征地过程中社会公正的体系结构,回顾了社会公正视域下我国征地制度变迁,揭示了我国征地制度运行中的公正缺陷,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公正、公益用地征地的公正实现和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公正实现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基于社会公正视域》主要内容包括:  **,社会公正的基本理论。其一,回顾了社会公正思想的渊源,包括古希腊学者、中国古代学者、近代西方学者和现当代西方学者的社会公正思想。其二,在论证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正思想的基础上,深入阐述了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社会公正思想,以此作为社会公正思想的理论基础。其三,论证了征地过程中社会公正的内涵及特征,并构建了征地过程中社会公正的体系结构,即两个维度和三个层面:两个维度包括程序公正和分配公正,三个层面包括权利公正、机会公正和结果公正。  第二,社会公正视域下我国征地制度变迁。以改革开放为界,阐述了我党社会公正思想的变迁历程。以社会公正视域审视我国征地制度,可将其分为三个时期:其一,1950年至改革开放初期的我国征地制度之相对公正期,具体分为:1950-1957年对私地征地的公平对价期,1958年至改革开放初期对集体土地征地的相对公正对价期。其二,1983年至20世纪末的我国征地制度之社会公正问题凸显期,征地制度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来讲是有效率的,但被征地集体农民的补偿标准和倍数太低,农民失地又失业,由此引发征地冲突和社会问题十分严峻。其三,2000年至今的我国征地制度之政策调整期。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意见数量和质量都大为提高,从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来看,包括新增听证制度、完善矛盾处理机制、改革征地补偿费用计算标准、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推动农村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等。

目录

**章 绪论
**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 选题背景
二 研究意义
第二节 相关研究综述
一 国外研究现状
二 国内研究现状
三 研究现状评价
第三节 研究框架及主要创新
一 研究框架
二 主要创新

第二章 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
**节 社会公正思想的渊源和理论基础
一 社会公正思想的渊源
二 社会公正思想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基本概念及分析框架
一 基本概念及特征
二 分析框架

第三章 社会公正视域下我国征地制度变迁研究
**节 中国共产党社会公正思想的变迁历程
一 改革开放前党的社会公正思想变迁
二 改革开放后党的社会公正思想变迁
第二节 我国征地制度相对公正期(1950年至改革开放初期)
一 对私地征地的公平对价期(1950-1957年)
二 对集体土地征地的相对公正对价期(1958年至改革开放初期)
第三节 我国征地制度社会公正问题凸显期(1983年至20世纪末)
一 1983年至20世纪末征地制度的演进过程
二 1983年至20世纪末征地过程中社会公正问题凸显
第四节 我国征地制度之政策调整期(2000年至今)
一 2000年至今征地制度的调整过程
二 2000年至今征地制度调整的具体成果

第四章 我国征地制度运行中的公正缺陷
**节 征地制度运行中的权利公正缺陷
一 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之间的权利公正缺陷
二 国家权力与集体(农民)权利的公正缺陷
第二节 征地制度运行中的机会公正缺陷
一 机会公正是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要求
二 我国现行征地过程的主要程序
三 征地知情机会有限
四 征地参与机会缺乏
五 征地中权利救济机会缺失
六 土地发展机会的实现障碍
第三节 征地制度运行中的结果公正缺陷
一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缺乏公正性
二 征地补偿水平偏低
三 被征地农民生活质量下降
四 征地冲突日趋尖锐
第四节 社会公正视域下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 我国征地制度运行中社会公正不足概述
……
第五章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公正的完善
第六章 公益用地征地中的公正实现
第七章 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公正实现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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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基于社会公正视域》:  征地过程中的权利公正问题是土地产权相关主体的权利关系问题,包括国家、集体和农民三个层面:国家拥有全部领土的主权和公权力,农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和管理土地的权力,而农民个人按份拥有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排他性的使用权。  一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之间的权利公正缺陷  (一)集体和农民的关系模糊  所有制和所有权有密切联系,但两者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不能由此认为,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会有相应的所有权安排,有什么样的所有权安排就必然对应着相应的所有制。1950年《土地改革法》确立了农民所有的土地制度,并得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承认,“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第八条)。后来,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多元主体的土地私有制被改造成单一的公有制。以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为起点,“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形式逐步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并严禁土地所有权转让,以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不变。这种政社合一的体制安排,使农村集体组织具有双重功能,即基层行政管理功能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功能。在当时,土地对于以农业作为重要经济部门的中国而言,无疑是*重要、*根本的生产资料,其所有权必然应由国家和集体占有并支配。以至于我们一提到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问题,就只在于阐述它与土地私有的区别,以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主体、内部结构和实现模式,我们往往忽略不计。这造成我们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的认识长期处于直观和粗糙的模糊状态。  在理论界,研究者们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提出了许多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共有产权,农村集体成员共同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依照相关法规,平等自愿地行使自身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第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产权,是所谓“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的综合体,农村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财产享有相应的股权或社员权。事实上,农村土地所有权同时兼有这两种属性。  (1)从集体和外部市场交往来看,一方面,农村集体成员排斥本集体以外其他成员的染指,集体具有强烈的封闭性特征;另一方面,由集体通过一定的决策机构和决策机制,以民主程序在尊重各权利主体的基础上,做出各种决策安排。因此,我们说它具有较为独立的集体产权的性质。  (2)从集体内部成员来看,每一个成员对土地的拥有都不排斥其他成员拥有同样的权利,或者说,土地产权完全处于局部的“公共域”,集体成员占有土地产权的收益归自己,而由此带来的成本则由其他成员承担,形成所谓的“公地悲剧”。因此我们说,它具有共有产权的性质。  1.农民无偿使用土地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否定  蔡继明研究认为,就集体土地所有权来说,其本身在经济上没有完全实现,从内部看,现在的农民无偿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另一个否定。而从外部看,政府对非公益性用地的强制征收,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否定。  ……

作者简介

王贝,经济学博士,西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四川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理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以建设'公正社会'为导向的全面深化改革研究”的子课题1项,主持省社科联课题“四川省贫困地区产业扶贫研究”、市社科联课题“成都市统筹城乡基层治理机制及路径研究”各1项,主持“土地流转背景下的乡村治理研究”等厅级课题4项,主持其他各类课题9项。出版专著《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机制研究》1部,主编参编著作各1部。先后在《经济体制改革》、《山东社会科学》、《理论与改革》、《城市问题》、《学术探索》、《求索》、《农村经济》、《农业经济》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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