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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110856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94
  • 出版时间:2013-01-01
  • 条形码:9787511108562 ; 978-7-5111-0856-2

本书特色

“复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系列教材”系列教材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中心组织编写,在编写过程中紧密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从具体教学实际出发,专门针对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学生参考;同时,教材编写力求语言通俗易懂,并结合了行业的*新发展方向,介绍了一些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赵现金编写的《金属焊割作业(复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系列教材)》就是其中一本。

内容简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系列教材:金属焊割作业(复训)》在编写过程中紧密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从具体教学实际出发,专门针对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学生参考;同时,教材编写力求语言通俗易懂,并结合了行业的*新发展方向,介绍了一些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

目录

**章 焊接与切割安全基础知识
**节 焊接与切割事故案例
一、三名焊工在含油积水地沟被烧死
二、吹氧通风换气将一名焊工活活烧死
三、用氧气吹扫工作服产生静电起火造成烧伤
四、盲目进贮氧罐作业三人被烧死
五、气焊工戴沾有油脂的手套安装氧气瓶减压器造成烧伤事故
六、上海静安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火灾事故
七、“6-16”火灾事故
八、未办动火证违规操作造成火灾事故
九、“12 -19”火灾事故
十、河南某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
十一、“10-27”硫黄装置酸性水罐爆炸事故
十二、安徽某化肥厂汽车槽车液氨储罐爆炸
十三、低压电焊机接地不良触电伤人事故
十四、电焊作业二次电压触电伤亡事故
十五、电焊固定工件作业发生的触电事故
十六、地沟内焊接作业防护不周触电事故
十七、焊工替电工安灯具无辜工人造祸殃
第二节 防火、防爆与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一、燃烧
二、爆炸
三、安全用电
第三节 气焊与气割安全技术
一、电石和乙炔的特性及安全使用
二、气瓶和减压器的安全技术
第四节 电焊安全技术
一、焊接用电特点
二,电焊操作中的危险因素
三、焊接发生触电事故的原因
四、焊接电源安全措施
五、焊接电缆安全使用要求
六、焊钳与焊枪的安全使用要求
七、电焊安全操作
第五节 特殊焊接作业安全
一、燃料容器置换动火安全技术
一、水下焊接与切割安全技术
三、登高焊割作业安全措施
第六节 焊接与切割劳动卫生与防护
一、弧光辐射防护
一、焊接烟尘和有毒气体防护
三、放射性防护
四、高频电磁场防护
五、噪声防护
六、热辐射防护

第二章 焊接与切割工伤事故分析
**节 焊接与切割工伤事故类型
一、爆炸和火灾
一、触电
三、灼烫
四、急性中毒
五、高处坠落
六、物体打击
第二节 不同焊接与切割方法的事故特点
一、气焊与气割
一、手工电弧焊
三、气体保护电弧焊
四、等离子弧焊接与切割
五、电渣焊
六、电阻焊
七、电子束焊
八、激光焊

第三章 焊接与切割的新技术
**节 先进焊接方法简介
一、真空电子束焊
一、激光焊
第二节 新型焊接工具
一、不烫手焊钳
一、光控电焊面罩
附录1 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附录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展开全部

节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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