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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研究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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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208025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03
  • 出版时间:2017-12-01
  • 条形码:9787562080251 ; 978-7-5620-8025-1

内容简介

2013年以后,伴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通过,国家正式开启了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步伐。

目录

序言
刑事司法改革热点问题五人谈/谢佑平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研究/金石
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詹王镇
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相关问题辨析/郜占川
检察工作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路径研究/刘明
论如何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应对机制/柳小惠杜刚
从流水线到三角形诉讼制度之重构——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突围/李军虎王云基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焦旭赵麦长
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陶积联
检察机关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杨卫东张永银豆萍
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视域下的检察机关的职能应对/杜世海张永银
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构建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检察工作模式/姚煜道杜世海豆萍
浅析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检察机关刑事证据的审查/张永银豆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杜刚
论“审判中心主义”对抗“侦查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张静茹秦冠英
公检法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常洁琨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庭审中被害人诉讼权利之保障/韩忠伟
浅议民事庭审案件事实认定制度的完善/马永伟
我国侦查程序诉讼化改革必要性之再辨析/王春永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构建探析/王金虎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公诉——以刑事公诉程序分流为视角/何明田
论新型侦诉审工作机制的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为视角/刘发儒王晓荣
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蒋康志胡建芳
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理想模式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改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视域/孙钊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公诉工作的影响/马怡宏焦玉章赵立萍
贪污案件辩护意见采纳情况研究报告——基于上海市近几年的88份贪污案判决书的分析/俞旭
论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杨娜
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的障碍分析/王政翔
我国刑事侦查程序的司法权控制——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张甜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无效辩护制度的构建/毛丽娜
“以审判为中心”下保障辩护权之进步/韩雪
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王珂
审视与构建: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制度改革/张安东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张新
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周旭圆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析/高艺航
对“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包梁睿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我见/蒋东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的分析/何玮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刑事速裁程序/慕彩萍
浅析审判中心主义/樊静
论“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诉讼模式的风险/何青洲杨俊鹏
浅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张晓可
以审判为中心之证据视角解读——以福建“缪新华案”为例/岳原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背景下的法官队伍建设/乔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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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研究》:  一、传统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利弊分析  对于侦查程序,我国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都相当重视。《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侦查”的法律规定有54条,“提起公诉”11条,“审判”70条,侦查占了从立案到执行的办案程序规定的40%。有学者认为,就司法实践而言,我国起诉和审判很大程度上依赖侦查的结果,99%以上的有罪判决率,事实上是靠强有力的侦查来维系的。如果单从国家追究犯罪的效果这个角度来考察我国的刑事程序,侦查毫无疑问是整个程序的中心。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真正决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然导致以案卷为中心的审理模式,形成以审判人员办公室阅卷为主的审判传统,而非庭审为中心。  (一)为什么说传统的诉讼制度是以侦查为中心?  传统的诉讼制度是以侦查为中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从程序结构来看,我国刑事侦查程序呈现侦查、公诉、审判一体的“线性结构”,而非控辩平等对抗、裁判居中、居上的“三角结构”。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以侦查活动为起点并依靠侦查来推动的。在侦查程序中,诉讼活动的主体只有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除了逮捕需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以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和适用任何侦查手段都只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缺少中立的第三方的参与和监督。辩护权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侦查活动不过是侦查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进行的单方面活动,带有极强的“治罪”特征。整个侦查程序中,只有追诉与被追诉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一方防御手段匮乏,主体地位客体化,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特征。  第二,从立法和司法的权力分配来看,侦、控、审之间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时序排列,形成所谓“流水作业”的工序关系。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分段包干,各负其责,地位平等。侦查机关“破案”的条件是:抓获犯罪嫌疑人,获取其有罪供述,该口供再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具备这几个条件之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交由法院审判。有一个广泛流传而十分形象的比喻:侦查机关是“烧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端的过程中如果发现饭里有苍蝇就把它拣出来,*后端给法院“吃饭”。当然是烧什么饭,吃什么饭,“端”和“吃”自然不如一线的“烧”重要。  第三,从证据规则来看,缺乏严格的证据裁判规则体系,侦查期间所作的各种笔录对于起诉和审判的影响很大,后道程序基本以侦查阶段的案卷材料展开。虽然刑事诉讼法基本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鉴定结论也修改为鉴定意见,但实际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直接向检察机关或者法庭提供证言的情况很少。起诉和审判的审查对象不再是原始证据,而是侦查机关已经搜集在案的各种证据形式,这导致了起诉和审判过度依赖于侦查机关的案卷材料。虽然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有法律监督职责,但检察机关在侦查能力、证据搜集和法律监督手段上的不足,难以有效地引导或者指导侦查。  (二)以侦查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利益  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有利益的,它的主要价值是治罪效率高和低成本。首先,它是有效率的。因为它直接和充分地利用了侦查的成果,避免在审判阶段进行实质性证据调查的复杂甚至缺乏效率的活动。不得不承认,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犯罪率居高不下,轻罪案件多,刑事程序繁简分流的形势之下,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效率价值仍然有存在的基础。其次,它是经济的。流水线作业的侦、控、审模式降低了侦查成本和侦查经费投入,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被害人、证人笔录为基础的证据形式与DNA鉴定、审计报告、侦查实验等证据相较无疑是成本更低和更容易获得的,并且此类言词证据能够轻而易举地得到控诉和审判机关的认可和采纳。这样谁还会费时费力地收集其他成本更高的证据呢?*后,它是治罪(致罪)性的。因为刑事案件发生,法益已经受到损害,如不确定行为人并予以定罪,侦查活动就会受到否定。  ……

作者简介

  焦盛荣,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甘肃通渭县人,法律硕士,律师,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甘肃政法学院党委委员、副校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研究会理事,定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甘肃省知识产权专家讲师团特邀专家。历任甘肃政法学院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学校办公室主任。先后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主持省教育厅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3项,主编专著2部,参编教材4部,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获甘肃省社科成果三等奖1项,甘肃省高校社科成果一等奖1项,甘肃省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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