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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国际犯罪及其遏制机制研究

政府国际犯罪及其遏制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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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32477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95
  • 出版时间:2018-02-01
  • 条形码:9787520324779 ; 978-7-5203-2477-9

内容简介

  为遏制严重的国际犯罪,平衡国际政治现实与国际法治追求,在国际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出现以“政府犯罪”或“政法国际犯罪”代替“国家犯罪”的新思路,而国内外相关研究付之阙如,殊值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因此,《政府国际犯罪及其遏制机制研究》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探讨国际法领域内政府犯罪的基本特征,归纳和演绎其固有属性入手,分析政府国际犯罪的犯罪构成,探讨其与国家犯罪关系,明确界定国际法领域内“政府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并结合国际社会应对政府犯罪的实例,阐明现有国际机构在遏制政府犯罪机制中已经和应当发挥的作用,构建涵盖“预防-干预-责任追究”的三位一体的政府国际犯罪遏制体系。

目录

前言

**章 绪论
**节 “国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理论争鸣
一 相关国际刑事法律文件简介
二 “国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存废论点概要
三 “国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两难选择”
第二节 国际法上“政府犯罪”概念的提出与应用
一 “政府犯罪”概念的提出
二 “政府犯罪”概念的应用
第三节 “政府犯罪”概念出现的背景分析
一 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发展
二 国际刑法的发展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国际法上“政府犯罪”的定义
**节 定义政府国际犯罪的基础
一 定义政府国际犯罪的方法
二 “政府”的定义
三 “国际犯罪”的定义
第二节 归纳政府国际犯罪的特征
一 可归因于政府的有组织有系统的行为
二 违反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法
三 对受国际法保护的对象造成严重伤害
四 受国际社会谴责并应当惩罚
五 政府国际犯罪的初步定义
第三节 与“国家犯罪”定义类比
一 “国家犯罪”的定义
二 政府国际犯罪的定义及相关概念简析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政府国际犯罪的犯罪构成
**节 国际犯罪的犯罪构成
一 国际犯罪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
二 国际犯罪犯罪构成的法定性规定
三 统一的“国际犯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政府国际犯罪犯罪构成的物质性因素
一 作为与不作为
二 结果和因果关系
三 情节和背景性因素
第三节 政府国际犯罪犯罪构成的心理性因素
一 成员个人的心理性因素分析
二 政府整体的心理性因素分析
第四节 排除政府国际刑事责任的事由
一 同意
二 自卫和对抗措施
三 不可抗力
四 危难与危急情况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政府国际犯罪与国家犯罪的关系
**节 “国家”与“政府”的关系
一 “国家”的定义
二 “国家”与“政府”的联系
三 “国家”与“政府”的区别
第二节 初论:政府国际犯罪与国家犯罪的交叉关系
一 政府国际犯罪与国家犯罪重合
二 政府国际犯罪超越国家犯罪
第三节 再论:政府国际犯罪与国家犯罪的包含关系
一 两者包含关系的理论论证
二 两者包含关系的实例说明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政府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国际法依据
**节 政府国际犯罪损害国家主权
一 国家主权的相对性
二 无法完成职责的犯罪政府
三 国家主权原则保护犯罪政府所在国
第二节 政府国际犯罪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 国际法上“内政”范围的变化
二 政府国际犯罪超出内政的范畴
三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相对主义”
第三节 借鉴“保护的责任”遏制政府国际犯罪
一 “R2P”的内容体系和理论基础
二 “R2P”为遏制政府国际犯罪提供理论支撑
三 借鉴“R2P”行动机制遏制政府国际犯罪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政府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刑事法依据
**节 国际犯罪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
一 个人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 法律实体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政府团体刑事责任的刑事法依据
一 政府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二 政府国际犯罪的双罚制
三 团体刑事责任的两种解读
四 政府团体负国际刑事责任的意义
第三节 成员个人刑事责任的刑事法依据
一 成员个人负刑事责任的历史回顾
二 成员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基础
三 成员个人负国际刑事责任的意义
本章小结

第七章 政府国际犯罪国际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节 责任追究机制的目标与困境
一 价值目标
二 现存困境
第二节 政府犯罪国际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架构
一 现有国际机构可能发挥的职能
二 成员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
三 政府团体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
本章小结

结论与展望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全部

节选

  《政府国际犯罪及其遏制机制研究》:  二 “政府”的定义  政府的概念具有多样性。从当代多元主义政治理论的角度,政府以调节社会冲突“仲裁者”的面目出现;①社会契约论者如卢梭认为,政府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政府是国家进行阶级统治调控、权力执行和社会管理的机关。②  一般而言,政府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政府泛指一切行使公共权力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的立法、行政、司法、国防、外交、财政、内政等各种各类处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机关,或具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权力的政治组织,或国家机器的总和。狭义政府指国家机构中的行政机关,即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体系。政府体系由国家元首、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等组成,它们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了一个政府的组织类型。③  帕克教授(RichardParker)在论及修改宪法以限制政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时,提出两个政府的概念,一个是可根据宪法规定的政府权力和范围(颁布和执行的所有法律和法规)定义政府;另一个“政府”的定义(笔者认为是*广义的)“不仅着眼于宪法赋予权力和影响力,而是作为管理阶层——不只包括官僚和利益集团,而是具有官职的个人组成的某种集合,相信他们比民众更优秀,他们负有统治美国人民的权力,……主要的心理特征是一种自恋和膨胀,使他们相信超然于公众在原则上是一件好事……这似乎才是美国人民想要限制的政府”①。  在《牛津法律大辞典》“政府”是指:**,政府是统治和领导各种国家事务或其部分事物的程序和实践机制;第二,指享有这种统治和领导职能的人所组成的机构;第三,议会中选举产生内阁和部长的政党,与反对党相对应。在《布莱克法律大辞典》中,政府是决定管理国家或机构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民族或国家的主权权力;民众行使政治权力的组织机构;主权权力表达的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术语是指一国家集体的政治机关,不论功能或级别及处理的事务范围。  结合上述观点,政府是指国家和地区的统治机构,是国家和地区公共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为维护和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组织;政府的实体表现为行使国家和地区公权力的机构,主要指(但未穷尽)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并包括武装部队、警察、准军事团体和受让行使公权力的民办机构)。在《政府国际犯罪及其遏制机制研究》中政府是行使公权力,统治和领导国家和地区各种公共事务的人所组成的机构,在一国之内,从国际法的角度,则是“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并具有授权的国家机关的实体,在国际上可能有单独的人格和适当的活力”②。  ……

作者简介

  钱晓萍,女,1979年出生,江苏南通人,法学博士,西安文理学院副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近年来,力求将理论研究与“一带一路”建设相结合,持续研究中国公民及法人海外利益的国际法保护问题,主持和参与多项国家和省部级课题,发表相关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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