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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208374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47
  • 出版时间:2017-05-01
  • 条形码:9787562083740 ; 978-7-5620-8374-0

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法学(第五版)》共分六编,即理论编、制度编、通常程序编、特殊程序编、民事执行程序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力求全面覆盖教学内容,又注意突出重点。本教材按照本科生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目的与要求,妥当安排各部分在教材中的权重。

目录

理论编

**章 民事诉讼
**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三节 民事诉讼价值
第四节 民事诉讼模式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
**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适用范围
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学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

第四章 诉与诉权
**节 诉
第二节 诉权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制度编

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节 公开审判制度
第二节 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节 合议制度
第四节 陪审制度
第五节 回避制度

第七章 当事人
**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 第三人

第八章 法院与管辖
**节 法院的组织及职权
第二节 主管
第三节 管辖概述
第四节 级别管辖
第五节 地域管辖
第六节 裁定管辖
第七节 管辖权异议与管辖恒定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与种类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第四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五节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第六节 证据规则
第七节 证明程序

第十章 诉讼调解与和解
**节 诉讼调解概述
第二节 诉讼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诉讼调解的程序
第四节 调解协议、调解书及其效力
第五节 诉讼和解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节 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二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三节 期间与送达
第四节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第五节 诉讼费用
通常程序编

第十二章 **审普通程序
**节 **审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四节 开庭审理
第五节 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特殊情形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节 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四节 简易程序的内容
第五节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第十四章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节 公益诉讼
第二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六章 再审程序
**节 再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程序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提起的再审程序
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第十七章 法院裁判
**节 法院裁判概述
第二节 判决
第三节 裁定
第四节 决定
特殊程序编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节 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节 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与效力
第四节 债务人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三节 除权判决
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与救济途径
民事执行程序编

第二十一章 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节 民事执行
第二节 民事执行法
第三节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二章 民事执行主体
**节 民事执行主体概述
第二节 民事执行机构
第三节 民事执行当事人

第二十三章 民事执行开始
**节 民事执行依据
第二节 民事执行的管辖
第三节 民事执行开始的方式
第四节 委托执行

第二十四章 民事执行阻却
**节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第二节 执行中止
第三节 执行和解

第二十五章 民事执行结束
**节 民事执行结束概述
第二节 民事执行结束的方式
第三节 民事执行结束的效力与期限

第二十六章 民事执行措施
**节 民事执行标的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第三节 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第四节 保障性的执行措施
第五节 参与分配

第二十七章 民事执行救济与民事执行回转
**节 民事执行救济
第二节 民事执行回转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

第二十八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第二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与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三十章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与期间
**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第三十一章 司法协助
**节 司法协助概述
第二节 一般司法协助
第三节 特殊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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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民事诉讼法学(第五版)》:  在刘某诉刘某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刘某突然死亡。受诉法院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角度看,当事人的死亡必然会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吗?  民事诉讼产生、变动的规律是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要研究、把握民事诉讼产生、变动的规律及其引起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就必先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与任何事物一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自其产生之后就会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而推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运动和变化的是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运行的客观原因和条件,是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以此推之,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就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可分为民事诉讼法律事件与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一、民事诉讼法律事件  民事诉讼法律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151条的规定,当事人死亡、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件。不同性质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律事件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在人身关系案件中,当事人的死亡,会使人身关系自然终结,诉讼的继续进行丧失实际意义,从而导致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在财产关系案件中,当事人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终结,如果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诉讼可以继续进行,在等待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表态过程中是诉讼中止的法律状态。不可抗拒的事件,可以成为诉讼中止、期间顺延的有效事由。  二、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实施的能够产生民事诉讼法律效果的活动。与民事诉讼法律事件相比,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主要法律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都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行为的引导,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其民事诉讼法律行为也有一定区别。  (一)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其民事诉讼法律行为主要分为两类:其一,准备行为。这是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作出裁判前所进行的准备活动,如送达起诉状副本、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等。其二,决定行为。这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作出决定、裁定和判决的行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执行性等特点,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起决定作用。  (二)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此决定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①任意性。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某项诉讼权利,如被告可以提交答辩状,也可以不提交答辩状,但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必须履行。②撤销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放弃已经完成或者已经开始尚未完成的诉讼法律行为,如原告起诉后,还可以撤诉。③期限性。某些诉讼法律行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否则,当事人将丧失行使这一诉讼法律行为的权利。例如,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必须在法定的15日内提起上诉,逾期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④效应性。当事人对自己不当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和执行行为行使法律监督权,其诉讼法律行为是通过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形式行使。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具有权威性、单一性和独立性等特点。人民检察院发现某民事案件的判决确有错误,提起抗诉后,人民法院无权审查是否有理,必须对该案件进行再审,从而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四)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是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其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具有期限性,但不具有任意性和可撤销性。有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也具有不可替代性,如证人出庭作证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是不可替代的,即证人在民事诉讼中是不能更换的。随着民事诉讼的专业性、复杂性的增强,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多,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展与变化产生的影响将会越来越重要。  ……

作者简介

  宋朝武,男,汉族,山东省陵县人。198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后获法学博士学位,现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强制执行法、仲裁法学、公证与调解制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多次参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的立法与修改工作,主要著作包括《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证据法学》、《仲裁法学》、《仲裁证据制度研究》、《中国仲裁制度:问题与对策》、《调解立法研究》等,并已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学家》等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七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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