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第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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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09395431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20
- 出版时间:2017-04-01
- 条形码:9787509395431 ; 978-7-5093-9543-1
本书特色
权*公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和典型案例全文,并配以新解读评析。
内容简介
每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优选人民法院在各不错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本书涵括2016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和典型案例,以及解读评析。含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标授权确权、商标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刑事等案件,几乎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典型疑难问题。
目录
一、知识产权行政、民事案件1
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1
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5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17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200
(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315
(四)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案件370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39
(一)专利行政案件441
(二)商标行政案件449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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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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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知识产权行政、民事案件
1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
——阅读提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
2北京庆丰包子铺诉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公民将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或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是否能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3金阿欢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电视节目与内容题材之间是何种关系?如何确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
4江苏博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诺维信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
——阅读提示:生物序列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5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阅读提示:判断中英文商标间构成相似与否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哪些?注册商标是否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及稳定受众群体的判断标准包括哪些?
6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诉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确定思路及侵权获利的审查认定规则
7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应如何把握?
8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动画形象草图的作品性质应如何认定?动画形象草图基础上创作的演绎作品使用规则及如何限制适用停止侵权法律责任?
9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九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政府事业单位在履行城市建设管理职能时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
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汪紫平侵犯商业秘密宣告无罪案
——阅读提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对于司法鉴定报告的审查标准应如何把握?
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诉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产品使用说明书能否认定为公开出版物,用以佐证现有技术抗辩?
2昆山山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天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在被警告人未履行催告程序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其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
3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诉温州钱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如何识别功能性特征?如何对功能性特征进行比对?如何确定功能性特征的等同范围?
4埃斯科公司诉宁波市路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当权利要求的PCT译文出现明显错误,法院能否给予修正性解释?对于错误表述的澄清或者修正,能否超出权利人原始提交的申请内容客体,或者所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建阳顺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阅读提示:发明专利权利人通过网络平台投诉他人销售的商品构成专利侵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有效通知需具备哪些条件?
6李占全诉赵金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否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7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善意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人民法院应否判令其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
8胡崇亮诉佛山市南海迪利装饰材料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阅读提示:QQ空间图片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时,应当如何认定该证据与主张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9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行为?
10克里斯提·鲁布托申请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等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案
——阅读提示: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申请诉前禁令的审查应考虑哪些因素?
11美国催化蒸馏技术公司申请陕西华浩轩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证据保全案
——阅读提示:诉前证据保全的法律要件是什么?在实践中如何处理?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12张绍恒诉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在商标权共有的情况下,商标权如何行使?
13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等诉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杨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吗?
14沈阳广播电视台诉沈阳吉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随着自媒体的应用发展,微信公众账号及自媒体平台服务性质如何认定?将文字标识作为微信公众账号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
15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诉北京三精日化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精彩染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商标及字号,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判定其赔偿数额?如何把握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
16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等诉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何种情况可认定为恶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恶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能否获得经济赔偿?
17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什么情形下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18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相近似的标识作为楼盘名称使用,是否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成立的,应当如何考量是否判令停止使用楼盘名称?
19参考消息报社诉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对涉诉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如何考量?运用混淆侵权标准即可获得法律救济,是否可不再审查认定是否为驰名商标?
20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被告以支付宣传推广费为对价在体育赛事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在第41类组织体育竞争活动等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1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将他人在计算机软件上注册的商标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将该企业名称用于与计算机软件与关的服务上,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22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自贡联合饲料有限公司、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技术的被授权人使用授权人的企业名称简称与他人商标权相冲突时,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商标权?
23捷豹路虎控股有限公司诉成都路虎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案
——阅读提示:201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前,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的权利性质如何?
24 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高丽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略)
25重庆松江管道设备厂诉上海松江环福橡胶制品厂等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图文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一般是以图形、符号为主要部分还是以文字为主要部分?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是以文字为主要部分还是以图形、符号为主要部分?
26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浙商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禁令案
——阅读提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能否申请诉中禁令?一审裁判结果对二审发布诉中禁令有何种影响?二审发布诉中禁令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27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权利人提交了涉案侵权商品的部分信息,而被告抗辩其不是生产者,系他人假冒公司名义生产,此时是否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
(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
28孙新争诉马居奎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如何判断当事人主张的作品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9齐良末、齐秉颐、齐来欢、齐展仪诉湖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超越世纪图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如何依据“分类施策、比例协调”司法政策,妥善化解著作权财产权利继承人与出版单位之间由来已久的矛盾纠纷,实现文化传承者和文化传播者间的利益平衡?
30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网络游戏赛事画面进行实时直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如何适用?
31磊若软件公司诉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Telnet远程取证结果是否具有证明效力?网站所有者是否对网站所在服务器中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承担侵权责任?
32叶宗轼诉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民间传说衍生作品的权利如何加以保护与限制?
33上海美术电影制作厂有限公司诉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对传统角色形象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独创性标准以及侵权判断规则应如何把握?
34安少康诉长江文艺出版社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出版社将从著作权人处获得的专有出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出版社以“租型”为名,向第三方收取管理费,由第三方自行印刷、发行图书,复制发行的主体应该如何认定?
(四)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案件
35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上诉纠纷案
——阅读提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中间产品应如何理解?试验设备费用与技术开发成本及技术开发合同定价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规模化工业试验项目投资判断的性质是什么?
36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
——阅读提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37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诉吉林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凤源春武当道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被诉商品仅是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部分进行模仿,是否构成“混淆”?被诉商品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知名商品的权益保护存在权利冲突时该如何解决?如何认定接受委托生产、加工的企业在所生产、加工的商品构成侵权时的责任?
38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件是什么?提供他人视频内容时屏蔽片前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9李瑞河、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诉刘建致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案
——阅读提示:自然人姓名能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他人使用自然人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具备哪些法律要件?
40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阅读提示:被控侵权人未经法院允许擅自转移被控侵权产品,致使技术比对无法进行,法院能否认定其构成侵权? 被控侵权人拒不提供其真实财务资料,能否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计算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获利?
41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诉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提示:经营者以赠送他人商品的形式进行促销,是否属于以“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是否属于消除影响的具体形式,如何确定消除影响的具体形式?
42湖南省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名巢靓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上诉案
——阅读提示:被特许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后,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与被特许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43北京紫御湾科技有限公司诉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阅读提示:如何判定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是否构成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行政案件
44吕汉杰诉林明海、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阅读提示: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期限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如何适用?如何适用行政诉讼法创设的确认违法判决?
(二)商标行政案件
45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阅读提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对于证明诉争商标或引证商标知名度证据的考虑。
46鹤山三丽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格里高利登山用品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阅读提示:晚于商标注册申请日后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否能证明其享有在先的著作权?在商标异议申请后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否能证明其享有在先的著作权?双方当事人均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在后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否能证明其享有在先的著作权?
47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阅读提示:证明商标是否应当具备显著性?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8沈靓、杜文龙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阅读提示: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的共犯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界定?主标及副标成套使用时,如何计算商标标识数量?
49邓丰成、程先荣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诉案
——阅读提示:采取线下线上等方式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如何认定?
50彭梵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诉案
——阅读提示:如何区别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与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如何确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
节选
1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 ——阅读提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 【裁判要旨】 在适用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以下简称商标法)的规定对他人的在先姓名权予以保护时,不仅涉及对自然人人格尊严的保护,而且涉及对自然人姓名,尤其是知名人物姓名所蕴含的经济利益的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权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时,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案号】 一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63号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915号 申请再审:*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319号 再审:*高人民法院(2016)*高法行再27号 【案情与裁判】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 一、二审审理查明 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52058号关于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争议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裁定维持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再审申请人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 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主要包括:1再审申请人作为篮球运动明星,自1984年起被《当代体育》《体育博览》《新体育》《篮球》《体育世界》《中国新闻周刊》《中学生百科》《中国广告》《经营与管理》等众多我国媒体所报道。其多被称为“迈克尔·乔丹”,在部分媒体的篮球运动相关报道中,也以“乔丹”指代。2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18日,乔丹公司支出广告费用、赞助体育和公益事业的费用总计为5317万元。3乔丹公司提交了其在全国5700余家经销商的具体地址、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4除争议商标外,乔丹公司还申请注册有“侨丹”“桥丹”“乔丹王”“飞翔动力”等近二百件其他商标。5乔丹公司于200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第1541331号“乔丹”商标,该商标曾在第3208768号商标异议案件中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认定为“足球鞋、爬山鞋”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乔丹公司还于200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第3028870号图形商标,该商标曾于2005年6月被商标局认定为“运动鞋、运动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一审判理和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争议商标为“乔丹”,“乔丹”为美国人的姓氏,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单独的“乔丹”明确指向再审申请人。而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具有影响力的篮球运动领域差别较大,相关公众不易将使用在“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的争议商标与再审申请人相联系。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利用了再审申请人的知名度,或可能对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权造成其他影响。因此,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权。(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款的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再审申请人负担。 上诉与答辩 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理和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款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再审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未予评述。 申请再审理由与答辩 再审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主要理由为:(一)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二)再审申请人对“乔丹”和“QIAODAN”享有姓名权。(三)再审申请人具有超越篮球运动领域的广泛知名度。(四)再审申请人是否主动使用“乔丹”“QIAODAN”对于其在本案中主张保护姓名权没有影响。(五)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再审申请人,并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有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权。(六)乔丹公司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七)乔丹公司的“知名度”是建立在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基础上,其“知名度”并不是诚信经营的结果,不能使其恶意注册正当化。(八)再审申请人并未怠于保护其姓名权。(九)二审判决遗漏了其有关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款的规定。 乔丹公司述称:(一)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虽规定了“在先权利”,但并未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姓名权。(二)再审申请人不能就“乔丹”享有姓名权。(三)再审申请人并未实际使用“乔丹”并对其贡献过商誉,或者受到财产损失。(四)乔丹公司基于信赖和防御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违反法律规定。乔丹公司已经与再审申请人及耐克公司各自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再审申请人怠于行使权利,丧失了主张在先权利的机会。(五)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主观恶意。(六)乔丹公司通过依法申请注册,有效地确立了与“乔丹”商标的具体联系。(七)本案应当严格解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的“在先权利”。 申请再审判理和结果 *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知行字第319号等10项行政裁定,提审包括本案在内的10件案件。 再审审理查明 *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了以下事实:(一)关于再审申请人的本名;(二)与我国部分报纸、期刊、网站上刊登的与再审申请人相关的文章,以及与再审申请人相关的书籍、专刊有关的事实;(三)关于再审申请人代言有关产品的事实;(四)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调查报告有关的事实;(五)与乔丹公司提交的《乔丹品牌辨识度研究报告》有关的事实;(六)关于乔丹公司在本案及其他关联案件中的相关陈述;(七)关于乔丹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记载的有关内容;(八)关于乔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申请其他与再审申请人有关的商标的事实;(九)关于*高人民法院(2002)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有关认定;(十)与331号商标是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有关的事实。 再审判理和结果 *高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就“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争议焦点分为以下八个具体问题:**,再审申请人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二,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第三,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何种程度和范围的知名度?第四,再审申请人及其授权的耐克公司是否主动使用“乔丹”,其是否主动使用的事实对于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姓名权有何影响?第五,争议商标的具体情形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再审申请人具有关联?第六,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第七,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对本案具有何种影响?第八,再审申请人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该情形对本案有何影响?经*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高人民法院就上述八个具体焦点问题分别进行了认定。 限于篇幅,相关内容请详见27号判决。 【法官评述】 “乔丹” “QIAODAN”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以下简称系列案件)是近年来*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受关注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在国际上产生了巨大影响。*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利益平衡”“平等保护”和“诚实信用”三项基本原则,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充分、逻辑严密的分析和说理。 (一)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大贸易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力量。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大力推动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和亚太自由贸易区,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特别需要良好的国际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了适应我国开放型发展战略的新需要,需要既立足现实和国情,又尊重国际标准和主流做法,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国际形象。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为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的著名球星,再审申请人主张姓名权保护的“乔丹”,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裁定中错误认定为再审申请人全名的“迈克尔·乔丹”,实际上都是再审申请人完整英文姓名“Michael Jeffrey Jordan”的部分中文译名,故在认定再审申请人能否就“乔丹”享有姓名权时,实质上涉及外国人能否就其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主张姓名权保护的问题。该问题在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一定争议,法律适用标准也不尽统一,这也是系列案件在国际上引起广泛关注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高人民法院重点考虑了以下三个方面: 1外国人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可以获得姓名权的保护 关于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百二十条 民法通则**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姓名权的客体或者对象的具体范围,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多数民法学者认为,姓名权所保护的姓名不仅限于本名,还应扩包括笔名、艺名等能够指代、区别特定自然人的其他名称 例如,王利明《人格权法》中认为,姓名权保护的客体不仅仅指本名,还包括别名、笔名、艺名、乳名等。只有那些能够代表某人、表现某人的符号,才能成为姓名权的客体(p211)。杨立新《人格权法》中认为,狭义的姓名为本名。广义的姓名包括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等区别自然人人身特征的文字符号(人格权法p177)。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在其撰写的《人格权法》中认为,姓名权应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于自然人姓名以外的称谓,除姓名条例上的姓名外,并及于雅号、笔名、艺名,中文或外文在所不问(p118)。。 针对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除本名外,包括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其他名称也可能被认定为“姓名”并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关于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时如何确定姓名权的客体或者对象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 2017年1月,修订后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也规定:“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制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审理指南》第16条中规定:“姓名包括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第17条规定:“能够与特定的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主体识别符号视为该自然人的姓名。”从上述规定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执法实践中均认为姓名不仅包括本名,也包括笔名、艺名等其他名称。 综合考虑我国民法学者的主流观点、不正当竞争解释的规定,以及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可以认定姓名权保护的客体不仅限于其本名。在符合系列案件判决所指出的三项条件的情况下,包括外国人姓名的中文译名等其他名称也能够获得姓名权的保护。这为外国人在我国主张姓名权的保护,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法律基础。 2我国相关公众对外国人的称谓习惯 由于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为了便于称呼,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习惯于以外国人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来指代、称呼该外国人,而不会使用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译名,有时甚至对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译名不了解、不熟悉。例如,著名科学家牛顿、音乐家贝多芬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但是,很多人对于他们的全名“艾萨克·牛顿” “路德维希·凡·贝多芬”却鲜有知晓。因此,如果按照乔丹公司的主张,只对外国人外文姓名的全部中文译名才予以姓名权的保护,会与我国相关公众对外国人的称谓习惯明显冲突,也会与广大社会公众的生活常识不符。 ……
作者简介
*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民事案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包括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再审审理)和*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请示、复议案件。负责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垄断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具体承担*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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