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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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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96698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92
  • 出版时间:2017-04-01
  • 条形码:9787509396698 ; 978-7-5093-9669-8

本书特色

权威出版,法律文本规范,条文解读详致(理解与适用精选、提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典型案例指引均来源于*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附录实用,附赠电子版增补内容(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全文等)。

内容简介

为依法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当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委员们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自当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中新增条文25条,修改原有条文20条,删去原有条文2条,使《产品质量法》从原有的51条增至现行的74条。2009年8月27日的修改则仅仅对第六十九条作了个别文字修改。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产品质量方面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以完善保障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本书以产品质量法为主体法,辅以注释、案例等,帮助广大读者学法用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不调整的对象]

  [对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的内容]

  [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

  [销售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

  [质量标志、认证标志]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九条【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公众检举权】

  [我国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的规定]

  [对公众检举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地区封锁行为的表现]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合格产品、处理品、劣质品]

  [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十三条【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第十四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认证体系、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申请认证的条件]

  [产品质量认证步骤]

  [产品质量认证书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企业是否必须办理企业质量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五条【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曝光]

  [通报]

  [培训]

  [限期改正]

  [予以公告]

  [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必须与认证标准一致]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准许使用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第二十四条【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定期公告】

  第二十五条【监管机构的禁止行为】

  [推荐产品]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

  [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质量瑕疵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产品标识]

  [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

  [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特殊产品的包装要求]

  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和冒用的区别]

  [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失效]

  第三十六条【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第三十七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伪造厂名、厂址与冒用厂名、厂址]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损 害 赔 偿

  第四十条【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包产品]

  [签订合同质量条款有瑕疵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

  [缺陷]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免除责任]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其他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过错]

  [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警示、召回]

  第四十三条【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第四十四条【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缺陷导致残疾的赔偿项目]

  [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十六条【缺陷的含义】

  第四十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调解程序]

  [产品质量纠纷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

  标志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第五十六条【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规定】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条【生产伪劣产品的材料、包装、工具的没收】

  第六十一条【运输、保管、仓储部门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民事赔偿、罚款、罚金]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质检部门的检验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推荐产品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九条【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条【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第七十一条【没收产品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货值金额的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2月23日)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1998年3月12日)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2011年1月8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9日)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5年8月25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2014年2月14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3月17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014年2月14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2015年1月5日)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二维码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986年4月5日)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2018年3月6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5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16年2月6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1992年1月30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15年8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年7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4年4月21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09年7月3日)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8年1月25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9年10月22日)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7年1月6日)


展开全部

节选

  第五条禁止行为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理解与适用   [质量标志、认证标志]   质量标志是指经认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检验而颁发的表明产品质量状况的证书、标记等。认证标志是指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商检标志制度等认证标志。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指行为人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伪造并使用虚假的质量标志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推销其产品的行为。伪造,是指非法制作、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质量标志;冒用,是指未取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而谎称取得,并擅自使用相应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当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将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条文参见   《食品安全法》第103条、第106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21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八   典型案例指引   1郭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终字第10635号)   案件适用要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双倍赔偿。但是法律并未禁止经营者自愿加重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幅度。若商家在其合同或约定中明确了“假一罚十”,那么,可以按照约定的赔偿幅度进行赔偿。   2某乳业有限公司与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38号)   案件适用要点:以次充好的行为是指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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